震宇易浩孙涛律师: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律师建议(一)
文章转自于: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 作者:孙涛律师

一、提出“建议一”的背景信息
1、2020年1月27日武汉市长向媒体表示,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我们既有披露不及时的一面,也有我们利用很多有效信息来完善我们的工作不到位的一面。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它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我才能披露。
2、数据显示12月8日至12月18日之间的7个病例,只有2个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其他5个都无关。1月1日关闭海鲜市场时47个病例中只有26个相关,将近一半都不相关。
3、1月5日武汉卫健委:“不明原因肺炎”诊断患者59例,未发现明确人传人证据,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4、1月20日钟南山:新冠肺炎肯定有人传人现象,有14名医护人员感染。
以上背景信息梳理:1月1日至20日,共计20天的时间,武汉市民是否得到及时疫情预警信息?

二、提出“建议一”的法律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
1、第三条本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布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3、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机构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以上法律信息梳理:第三十三条提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并不享有在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辖区域内的传染病预警发布权。

三、本“建议一”的相关修改建议
1、关于疫情预警发布的证据问题。
从目前了解到的12月8日出现人感染“冠状病毒肺炎”一直到1月20日确定有“人传人现象”,整个疫情经历了“未发现明确人传人证据”,确定有“人传人现象”才向社会全面公开“人与人之间可传播”,这样的疫情预警发布逻辑顺序是错误的。
从法律证据学角度,我们认为在疫情尚不确定是否大规模爆发之前,疫情预警发布正确逻辑顺序应该是在没有证据证明不可能“人与人传播”之前,只要已经有人感染一种新型的从未曾见过的病毒,就应当预警发布“人与人传播”,然后再去寻找证明“不可人与人传播”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生命权大于一切只要有人感染就应当先推断可以“人与人之间传播”,然后再找证据推翻这种认定。而不应当在已经有人感染的情况下,先去说“未发现人与人之间传播”证据,这会给社会公众带来一种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没有人重视疫情。
还是那句话,生命权大于一切,疫情扩散太快,没时间等所谓的“人与人之间不传播”的证据。
2、关于疫情预警发布权的问题。
应当将预警发布权交由区县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就是各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疾控中心了解的是第一手疫情资料,层层上报只会造成时间浪费,造成更大规模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再重复一遍,生命权大于一切,知情权等于生命权,对于社会公众知情权保障的越及时越彻底,越是能在重大疫情来临时挽救更多的生命。
以上内容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建议一,接下来会根据疫情的发展提出其他修改建议。
特别说明:本人只在法庭上与人辩论,法庭之外不予任何人辩论或争论,仅限探讨。
建议人:孙涛律师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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