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知识产权法-03-专利法


03-专利法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如:伪钞机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科学发现
客观存在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商业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例外:药品、医疗器械
动物和植物品种
例外: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违反法律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 + 无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 + 进步
实用性
外观设计(无创造性)
新颖性
不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
专利申请
先申请原则
最先申请的人
= 申请日在先的人
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驳回各方申请
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外观设计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国内优先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外观设计
不适用国内优先权
单一性原则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日双申请,日后不能双授权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范围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调离、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单位
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
获得奖励权
获得报酬权
共同发明专利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申请
共同发明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理由: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
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共同发明专利权的行使
约定
→ 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该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事实该专利
所获报酬应在共有人中合理分配
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允许,转让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满3年 + 申请满4年”未实施
防止技术垄断
为了公共利益
交叉许可
后比前技术先进 + 依赖 + 未达成合意 + 申请
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强制许可的效力(不独占 + 不允许 + 要付费)
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权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试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许诺销售: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使用和销售: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为销售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无使用行为
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自在中国专利局的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10年,自在中国专利局的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现有技术
专利权耗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无制造行为)
注意:平行进口
先用权
申请日前
已经制造或者已经作好必要准备
临时过境
非商业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为了改善技术本身
行政审批需要
禁止反悔原则
合法来源抗辩
善意侵权仍是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认定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临时保护期:公告后到授予前
专利许可使用费
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适当费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判断标准:用途 + 一般消费 + 整体视觉效果
成套产品(与其中一项相同近似)
组装产品(组合状态下相同近似)
无组装关系或组装关系不唯一(与全部单个构件相同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