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写几个字,27万借款打水漂
吉林的王女士借给朋友87万,因为多写了几个字,最后只能收回60万元,下面让我们看下到底是为什么。
案件事实:
韩先生和王女士是生意上的好朋友,2002年-2015年期间,韩先生先后向王女士分次分24批向原告借款87万元,王女士追偿无果,将韩先生诉至法院。其中,2004年的一笔2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了偿还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在庭审过程中,韩先生的律师主张,2004年的27万元借款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王女士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超过了两年,她的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韩先生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龙王看法:
一是借条被视为借款合同,合同有效,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王女士与韩先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因此,韩先生应向王女士履行偿付义务。
二是其中27万的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没有支持。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27万元的借款中写明了用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进行起诉,王女士没有及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注: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已经将诉讼时效保护的期间改为三年。
龙王观点:
虽然朴素的情感高速我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也要讲求效率,享有权利的人怠于履行权力,超过一定时效后,法律将不对其进行强制性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整体社会秩序的维护。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借条中如果明确写了还款期限,我们就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切莫忘记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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