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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多多!股东分红注意了!

2023-07-18 11:45 作者:优捷禾兑AA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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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再正常不过了,小编最近搜集了一些涉税案例,发现在这一类的行为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各位纳税人引起重视:如果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可以时间和比例,分红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企业可以在长期盈利的情况下,而长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案是当然不能!下面小编就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其中的原由吧!

 


事务案例:分红决议未明确分红时间和比例

 

在某地经营的一家费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各自持有A公司20%的股份,四位自然人股东同时是B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B公司10%的股份。2020年3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并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

 

2021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3月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存在涉税风险,可能导致A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分别向A公司和A公司的四位自然人股东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涉税风险,要求企业立即纠正错误,进行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案涉焦点: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根据这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实务案例:股东借款超期偿还。

 

2010年初,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分别借款给其股东苏*和300万元、洪*南265万元、倪*亮305万元,以上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该三人于2012年5月归还了借款。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其作出黄地税稽罚(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对博皓公司处以罚款87万元。

 

案涉焦点:针对企业可分配利润长期挂账不分配,股东从企业借取大量资金长期不还,进行变相分配避税的税收征管漏洞。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亏损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从投资企业借款超过一年,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应当按财税【2003】158号规定,征收个税。

 

现行法律、法规对亏损企业分配股息,没有禁止性规定。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借款行为,也应视为对自然人股息分配,应当缴纳个税。

 

自然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超过一年后归还,也应当适用财税【2003】158号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实务案例:玩砸了“循环圈”。

 

齐某作为河北某公司股东,听从所谓的财税专家建议,作如下税收筹划:企业每年末给齐某出具收款收据以现金方式收回借款;次年初齐某出具借条给企业,再将资金以现金方式借出。如此周而复始,借款、还款凭证循环。2017年10月,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日常抽查中发现该情况,对其做出补税59万,罚款10万的处罚。

 

案涉焦点:形式上收回借款再借出,实质上没有资金流入与流出。该种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税务机关很容易查实并固定自然人股东与所投资企业有不缴纳(或扣缴)个税的主观故意,企业财务配合做虚假归还大额借款会计处理的证据。

 

     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向自然人股东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处以行政罚款;对企业未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优捷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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