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 | 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变化较大、设计师容易忽视的通用规范强条汇总梳理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发布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部分条款变化较大。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对变化较大、设计师容易忽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了汇总梳理,供各单位参考。
#1电气专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GB55036-2022 第 11.3.5 条,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 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差异】GB50116-2013 第 4.5.5 条,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GB55036-2022 第 12.0.16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差异】 GB50116-2013 第 11.2.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GB55036-2022 第 12.0.18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差异】新增强条。
4、GB55036-2022 第 12.0.5 条,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 60dB。
【差异】 GB50116-2013 第 6.5.2 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5、GB55037-2022 第 2.2.4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6、GB55037-2022-10.1.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1 条,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GB51348-2019 第 3.2.3 条,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7、GB55037-2022-10.1.6 条,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8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GB51348-2019 第 13.7.4 条,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8、GB55037-2022-10.1.10 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 10.01x;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 3.01x;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 1.01x。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2 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1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1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9、GB55037-2022-10.1.12 条,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 IP55;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 IP45。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10、GB55037-2022-10.2.3 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11、GB55015-2021-3.3.7 条,公共机动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9W/㎡。
【差异】GB50034-2013 第 6.3.13 条,公共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2.0W/㎡。
12、GB55015-2021-3.3.8 条,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差异】 GB50034-2013 第 7.3.1 条,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13、GB55015-2021-3.3.10 条,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差异】 GB50034-2013 第 7.3.3 条,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14、GB55015-2021-5.2.1 条,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15、GB55019-2021-3.1.6 条,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
【差异】 GB50763-2012 第 3.11.5、3.12.4 条,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16、GB55019-2021-3.4.3 条,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
【差异】 GB50763-2012 第 3.12.4 条,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17、GB55024-2022-2.0.3 条,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差异】新增强条。
18、GB55024-2022-4.3.7 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差异】GB51348-2019 第 7.6.3 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GB50054-2011 第 6.1.1 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19、GB55024-2022-4.5.4 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差异】GB51309-2018 第 3.2.1 条,设置在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 A 型灯具;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20、GB55024-2022-4.6.5 条,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 30mA。2 额定电流不超过 32A 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21、GB55024-2022-4.6.10 条,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2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差异】新增强条。
22、GB55024-2022-6.2.4 条,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差异】GB51348-2019 第 8.3.7 条,金属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2 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防水套管保护;3 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23、GB55024-2022-6.2.8 条,电气及智能化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系统要求、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与电梯井、其他专业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 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
【差异】 GB51348-2019 第 8.11.2 条,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 不应贴邻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4、GB55024-2022-7.1.4 条,高度超过 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 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 5m× 5m 或 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30m。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 12m。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 250m 以上区域每间隔不超过 2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 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 50m 连接一处,高度 0~100m 区域内在 100m 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在高度 250m 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高度 250m 以下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7.1.2 条第 4款的规定执行。应将高度 3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 30m 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25、GB55024-2022-7.2.8 条,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2 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 2 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3 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4 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5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26、GB55025-2022-2.0.14 条,宿舍和旅馆内明敷设的电气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差异】此条为新增强条。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27、GB55013-2021-7.0.5 条,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差异】JGJ/T163-2008 第 8.3.5 条,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 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 2.5m 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8、GB55016-2021-3.3.6 条,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 1 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 2 类危险(RG2)的灯具。
【差异】DB33/1092-2021 第 9.1.5 条,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2已发布的强制性工程规范
2021 年 07 月 15 日 发布 13 本(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发布 9 本(2022 年 4 月 1 日实施)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2022 年 04 月 12 日 发布 7 本(2022 年 10 月 1 日实施)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2022 年 08 月 25 日 发布 4 本(2023 年 3 月 1 日实施)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2022 年 01 月 17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