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灣開發制度 上 (請墾制度與番地政策)

壹、清代台灣請墾制度
一、清初請墾制度概念簡述
想要开垦荒地的百姓,必须先向官府登记该荒地是否有所有权人,若无所有人,则经由官府核发垦照,该人获得垦荒权,开垦完毕后再向官府申报,请技术人员测量田亩面积与税额后,首报陞科并获得土地所有权,该人成为该地业主,该地成为民田,同时无须实价登记,以留给地方官收税弹性空间。至于番租,其也是类似业户的运作方式,由于番社需要缴纳社饷给政府,因此番社会将土地开发权租让给佃户使用,再透过向佃户收取租额,以缴纳政府税收。关于垦区庄,作为垦户在领取垦照之后至该地开垦,并且以庄指称该地区,进而形成没有汉人聚落的村庄,这类庄对于垦户来说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在报税陞科、纳供钱粮之外,享有招佃开垦的义务,因此这类垦户类似业主的身分,又同时常从事垦户事业。
二、請墾制度相關論文摘要
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
本文以竹塹地區的萃豐莊為例,討論在漢人墾戶與平埔族保留區、隘墾區之間的墾區莊演變過程,與其內部墾戶與佃戶的互動影響,以及跟當地社會的關係。首先墾區莊既不是為了行政管理產生的行政村,也不是自然聚集形成的自然村,而是在開墾前由官府設定的墾區(莊),其性質類似私人財產,因此該土地的擁有者,即墾戶必須承擔報課陞科的義務,並有招佃的權利。接著關於竹塹地區的拓墾契機,由於康熙五十年代後,朝廷海禁增嚴,閩粵人士不能季節往返,得找尋新開墾地,又遇雍正朝鼓勵開墾地方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以及增設地方行政單位以保障開墾者安全,種種因素使得竹塹地區移入閩粵移民,並在限田之法下形成墾區莊,而在典契中可見,在萃豐莊成立前,已有漢人私墾並在陞科後成為其墾佃;其次透過莊業擁有者的變化討論萃豐莊的社會秩序,尤其是業主徐家因為兼具莊主與墾佃的身分,又能突破閩粵間隔,使移民得以安定生活,但到同治年間因莊主彼此的爭產,以及墾佃的抗租運動,逐漸導致使社會陷入動盪中。最後從萃豐莊的發展過程來看,竹塹地區的械鬥分布與頻率,與各個墾區莊領導層的作為、業佃關係有關,因此不能忽略墾區莊在北台灣移墾社會的影響力。
李文良,〈番租、田底與管事─康熙下淡水社文書所見的臺灣鄉村社會〉
在「下淡水社文書」中關於下淡水社所有的頓物莊與墾號何周王之間的業佃爭議,爾後清廷介入後以借粟減租的結果告終。學界認為其具有歷史轉折點的意義,如邵式伯(John R. Shepherd)認為文書中詳細記載番業主租額與漢人大租的租額接近,而視之為清代政府有意控制漢番關係的策略,以番制漢,並為番大租的開端;柯志明批評邵式伯的觀點,主張是因為清代地方官有徵收稅額的壓力,進而介入頓物莊的租佃關係,以確保熟番部落有充分的租穀繳稅;但作者認為雙方對於清政府主動介入的處理的看法,脫離其背後歷史脈絡,作為契約的下淡水社文書,或許不該以官方主動介入解讀,而是結合康熙五十年代方志對於業佃關係的看法,即認為漢佃擴張勢力侵蝕業主利益,因此作者將以此角度重新檢視下淡水社文書所載的社會訊息。所以從此脈絡來看,下淡水社文書反映的是漢番兩方協調後,官方應對雙方後形成番業漢佃的變例。而其中關於田底權則逐漸成為當時民間社會的慣例,在當時社會由於佃戶在鄉村地區投入工本改良土地,進而強化對土地和該地域的控制,並擁有田底權,即土地能夠不經業主交易和繼承的開墾權,使得城中業主的對土地控制力減弱,即久佃成業,此點在粵籍客莊更加明顯。此外,作為處理官方與業佃之間的事務的管事,在拓墾前期有一定的影響力,伴隨著社會結構轉變而逐漸衰弱。
李文良,〈民田與請墾制度:清初臺灣田園的接收與管理〉
本文討論明鄭、清政權交替過程中許多佃戶因為業主逃亡,就向新政府登記田產成為新業主,如此的田產轉移與租佃關係變化,何以形塑臺灣社會的未來發展。首先是清政府接收明鄭田園類型,分為官佃田園、文武官田,以及未被登記在偽冊上的營盤田,前兩者悉為民業,只有營盤田可能為軍政階段的高級將領所圈占。接者討論民田業主權的爭奪與變動,即官佃田園與文武官田轉換成民田的過程,因為明鄭政權崩潰,原先在體制內的文武官員、軍隊的田園之主們喪失業主身分,原先的佃戶則有機會成為業主並向政府納稅,不過佃戶仍會因稅率問題選擇登記方式,官佃田園者因稅率較原先低,選擇登記為民田,而文武官田墾佃,則會投獻給攻臺武官,以繳納較低稅額。其次是請墾制度與民田擴張,首任諸羅知縣季麒光為應對攻臺武官佔領田產,導致稅收不公,施行請墾制度以恢復土地生產並增加稅收。透過發放墾照的方式鼓勵開荒,同時也將發放對象增加制文武官員,此田地稱為官莊,雖然能補足地方行政缺額,但地方官員土地擴張也造成的社會治安問題;最後關於官莊的問題,其除作為補足地方財政缺額的方法外,同時官莊帶有私人財產的特性,因此不必上報中央,所以在運用上更加彈性,使地方官員能投入水利、義倉、橋梁等地方建設。
三、古契書案例分析
本此古契書案例所嘗試之關鍵字:庄業、十月、十一月、招佃墾耕、田底(最後選用田底)
檔名: cca100067-od-c1_10001_0432-0001.txt
標題: 雍正十一年三月業主楊秦盛立給佃批
人名/團體: 楊秦盛(立契者);楊文達(承贌人)
地點: 南大肚社;山脚莊;轆遇
立契者:楊秦盛
出處: 台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
分類: 開墾契
立契時間:雍正十一年三月 (17330414-17330513)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脚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係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係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別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係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知見人:□□□
雍正十一年三月 日立給田批人□□□
本文關於請墾制度的部分是關於佃戶認業主的田地開墾,兩造互相立下的契約,而契約出現李文良在〈番租、田底與管事─康熙下淡水社文書所見的臺灣鄉村社會〉一文寫道關於田底權買賣,但就該契約來看,此時地中台灣還未向清初的南台灣一樣出現佃戶愈發強勢的問題,因為業主仍可以就莊規違反與否區離佃戶。
更正與補充:上述史料應該以反方向理解,規定越多代表佃戶越加強勢。墾戶可以是業主,但業主之後租借土地後,不一定是墾戶。此外施琅的土地屬於私人財產,清代兩百年都不用繳稅。
貳、 番界政策摘要

一、番界制度相關論文摘要
邵式柏,〈熟番地權的演進〉[1]
邵式柏的學術脈絡偏向1970年代的解殖浪潮,因此會將視野放在殖民下的台灣原住民所擁有的能動性,以及討論清代台灣的開發。
隨著十八世紀漢人移墾的加速,平埔族村社卻未因此遷移或瓦解,反而是清政府願意強化他們的土地權利並保障其生計。基於平埔族已是納糧臣民與民兵來源,所以清政府才採取諸如封禁等保護政策,以避免漢移民逐漸擴大後對社會穩定帶來的風險,但清政府意識到難以阻止漢人拓墾後,進而採取順應現狀,以平衡漢移民與平埔之間的利益衝突。因此本章講述清政府的土地政策從支持與反對殖民化之間擺盪,討論番地地權的演變,首先是康熙時期的邊疆政策與實踐,大致上番地是不能被轉賣,移墾者會向番社簽下開墾私約,以免番社減少繳納人頭稅的能力,因此出現代番納餉以交換番地,或番大租模式等應對方式;接著是雍正時期的轉變,受到朱一貴事件影響,治台官員們逐漸將對番地政策轉向殖民化,再加上漢移民增加對於邊界禁令壓力增大,移民與番亂問題,使得番界與熟番地權進一步加強,同時熟番也愈發理解土地的經濟價值,甚至出現割地換水策略。其次是乾隆時期的幾個階段轉變,1737至1746年的番地禁墾,不同於雍正時期的鼓勵開墾,乾隆年間朝向限制漢人墾殖番地,並且將熟番與漢人劃分在一側,生番則在另一側; 1747至1756年番界政策與實踐,則是設立土牛溝劃分生熟番地界,並且要求侵占土地者歸還番地,以及奸民不得入內山擾事,在政策上減少漢人開墾帶來的衝突;到了1757至1761年,清政府的禁墾政策轉為順應漢人移墾者與熟番的利益,即土地歸番社且同意漢人繳納番租,而在1766年設立理番同知衙門,以應對開墾禁地帶來的騷亂,起初該衙門的表現不佳,但在後來的限制漢人侵墾略有成效。1767至1768年與1788年番地免稅政策,使番租類似漢大租運作,進一步使得1768至1785年成為番大租制成熟期,政府承認與保護番社的大租權,形塑原漢之間的土地權制。最後回到台灣番地政策的發展脈絡來看,其變化與政策改變相互對應的,如雍正年間減輕土地稅,增設行政機構等,都變相產生官員開源的需求從番地獲取土地稅,到了乾隆時期所加強的封禁政策,仍得順應實際的農業拓墾擴張,使得番界不斷重新調整,番大租權也因此擴張。
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2]
本文討論土牛與土牛溝,以及背後的番界政策是如何逐步影響竹塹地區的土地開發與人文發展。首先探討土牛紅線在歷史上的演變,自清領初期到乾隆後期逐漸體現在現實的歷史過程,而土牛與土牛溝作為一個當時的人文景觀,雖然在實務上防範不了漢人越界,但卻在無形層面影響移民在台灣的土地開發與租佃關係。首先敘述竹塹地區的土牛與土牛溝的構築年代,大致上直至乾隆廿六年,早期竹塹地區的點狀界址才形成線狀分界,而也因這樣的人文景觀進而形成三個地理區塊,受到番界政策下形成漢墾區與平埔族保留區,即漢人噢熟番之間的生存權;以及受到歸屯案形成在熟番區(漢與熟番)與生番之間的隘墾區。接著討論本文主要的貢獻即透過地方公文志、公文書與民間古契書,以及田野調查等,大致還原實證土牛與土牛溝的位置,還有其一些特徵,如連續性、位置、型態等。其次討論人文地理區的形成過程,一是漢墾區,在雍正後移民大量湧入竹塹地區,且在番社難以負擔的重稅之下,逐漸渡讓土地給漢人;到了乾隆朝政策轉向護番禁墾,並在築好土牛後,形成保留區,在人群上即「生番在內、漢民在外,熟番間隔其中」的格局,但在政策影響下熟番逐漸將土地租佃、轉讓給漢人;隘墾區則是在屯墾制度後,以熟番與漢人等設隘防範生番侵擾所形成。最後分別討論人文地理區的社經特色,如以業戶為核心漢墾區以地緣社會為主;保留區則是因為都是佃戶、墾戶聚集地以血緣為核心德的客民社會;隘墾區則是聚集客家化熟番與客民的浮動社會;以及因公館收租,竹塹地區形成散村聚落中有大型集村式鄉街聚落。

柯志明,〈疆域化與疆界的跨越:三層式族群空間體制的形構與漢通事帶頭的界外私墾〉[3]
本章主要討論清政府在臺灣多元族群與多層空間治理的原則下,使得臺灣族群在疆域共構的過程中產生的疆界,或因漢人生存壓力被跨越,亦即在國家制定政策與邊緣弱勢行動者的作為之下,臺灣番界政策的形成與變動,進而促使三層式族群空間體制的形構,同時也產生漢通事藉此界外開墾的問題。首先是族群治理的疆域化,在康熙末年的生番歸化政策下,在山地漢番交界處仍然發生朱一貴事件與生番侵擾事件,雍正帝改採族群隔離的方式,劃分番界以防內地奸民越界擾亂生番,並以生番殺人勸阻之,同時雍正十二年有許多番社歸化。但乾隆元年時仍有多起生番殺人案,使得政府希冀漢人不再越界,即使已經有私墾之民,要求焚逐界外私墾奸民與劃定民番界線,前者難以執行,後者除會消耗行政資源外,也因界外聚落已有一定規模,從嚴處裡可能引發社會動亂,從寬處理會變相加劇界外土地開墾。因此在特使高山提出三層式族群空間架構後,多次清釐番界,以及嘗試禁絕生番與和熟番與漢人的交流,但卻無法有效改善生番殺人與奸民偷越私墾。導致地方官員在上級壓力之下重用漢通事安撫、緝捕生番,也使得漢通事能從事私墾土地,且因清政府缺乏建造戰船的木料,使軍工匠能合法進入界外,漢通事也常擔任軍工匠首,以上過程中也常與官員相互勾結。為了使三層式族群空間得以落實,清廷進行更為嚴密的劃界,以及防堵各種進入界外的途徑,清查沿邊私墾並將土牛界從點到線設立;以及主要是整肅瞻徇容隱的官員、嚴加管束軍工匠等,以及裁撤帶頭越界私墾的漢通事,以番通事取代漢通事,使得番人治番得以落實。最後結論統合本章提出三層制的破綻,三層式族群架構的問題在清政府看來並非只是劃界硬體工程問題,而是得從界外私墾的漢通事與軍工匠下手。此外,乾隆二十年代看似能從空間區隔出「生番在外,漢人在內,熟番間隔於其中」的區分,以實現三層制架構,但實際上缺乏熟番人力以壓制生番與漢人,仍使此制度變成與過去類似的內外空間二分,短期之內縱使能夠驅逐越墾漢人,但始終不是長久之計。與此同時,三層制在社會層面上也改變國家與熟番的關係,牽動了熟番地保護政策,影響熟番社內部的權威體制,還有財產體制的轉變。

二、番界政策主要時序與影響
1722 康熙61年 番界設立,具黃叔璥言此舉是避免漢人受到生番侵擾
1726 雍正4年 總督高其倬建議明定界線
1729 雍正7年 朝廷頒布新番界政策:管束越界漢人與懲罰監管失察的官員
1737 乾隆2年 總督郝玉麟改革生番餉銀防堵漢人越界
1745 乾隆10年 高山提出三層制架構
1750 乾隆年15 釐訂生番界址、重申禁止漢人墾種番地
1757 乾隆23年 總督楊應琚劃定新界、廢除漢通事改用番通事
1758 乾隆24年 挖掘土牛溝劃分番地
1760 乾隆25年 楊廷樟重勘定界、實行番隘制,將新舊界間的土地歸番管理,允許原住民向漢人收田租沿界設隘番,以番租作口糧
1760-1790 邵式柏將此時段的番地所有權變化過程,分別討論,如摘要部分
1790 乾隆55年 番界外未墾土地,撥給屯番作屯田,界外漢人納租給屯番,是為番屯制。
補充與修正:依據施添福的看法關於土牛溝可能只有特定幾公里 2-10公里,土牛溝是自由心證的。土牛溝與房屋相關,界內田繳稅,界外田基本不用繳稅。熟番被派去修築土牛?不一定是國家剝削。而是在旱作之餘才來從事。
土地制度變化可以參照,施添福的土地劃分番界與生番之間的關聯,番界的訂定 應該是行政的邊界,劃定土牛紅線可以當作地方行政的邊界。番業戶的存在偏向個體戶,保留區的番大租不用繳稅,漢人取得土地的方法 漢人禁止番業戶過戶(類似空殼組織) 因此此後沒有番業戶。番租與番餉,實際上會有落差用土地換番餉,比如十甲換土地熟番失去土地利益,是受到水田化影響土地價值改變。早期的旱地收穫,可能可以跟土地價值差不多(水田化才有可能增加)
施添福都講 保留區(可能或出現漢人開墾)//柯志明都講 熟番保留區
施添福的地緣社會偏向,以宗教聚落來看,同鄉神與地方神、血緣下的土地神。並提供一個時間斷的劃分,即乾隆二十五年,成為一種劃分,乾隆五十五年又是另一番景象,並且強調社會的層次感三個人文地理區都不同,開墾制度與社會結構的關聯,討論各地方的層次問題 南部與北部山城?守隘紀錄的部分 隆恩業戶的問題
下次討論屯丁 與 隘丁(漢人)的關聯與差異。
三、古契書案例分析
立給佃批霄裡杜業主通事鳳生
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0273399_000040-0001-u.txt
標題:立給佃批霄裡杜業主通事鳳生
人名/團體:鳳生(立契者);蕭際朝(承墾人);沈賓元(承墾人)
地點:澗仔瀝;新興庄
立契者:
出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國中圖92)
分類:其他
立契時間:乾隆四十二年八月 (17770902-17770930)
立給佃批霄裡杜業主通事鳳生,先年承祖父遣下有菁埔壹處,今有佃人蕭際朝、沈實元前來承墾犁分壹所,坐落土名澗仔瀝新典庄次口埤塘下,東至圳為界,西至崁下大陰溝為界,南至新興庄次口埤塘腳下為界,北至土牛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交付佃人前去自已架造,自備牛隻、種仔、農器、家物墾闢成田,所種芝麻、豆粟成熟之日,報知業管,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務要乾精供納租斗量訖,給付完單,佃人不得拖租累公,以借番丁口糧。其埔地自給批之後,任從佃人開墾,至若佃家不得富藏匪八,亦不得開場聚賭,以及恃強逞兇另生滋幣等情。就佃家傭工親戚人等,倘過生番擾警不度之爭,佃人自行料理,典業主無涉,倘日後佃人回庚別創,此業出退抵還工本,須擇成實之人方許出退,不得私相受授。此係其心其願,今欲有憑,立拾佃批壹紙,付執為照。
番差
業主
社記
乾隆肆拾貳年八月 日給佃批
契約跟番界政策有關的部分,即他將土牛溝作為土地空間的界定標的物,可以見得土牛溝的確是當時的人文景觀,而且具有官方法律意義,不然地契不會以此作為標的物,再從開墾地與生番地界接近來看,立約人強調生番侵擾,且遇到不合法度之爭不會負責,很有可能也是番界政策下只能讓漢人開墾熟番地,面對生番還缺乏自我防衛的應對政策,如番屯、隘墾。此外從廢除漢通事的時間點與名字來看,立約人應是番通事,以番社代表的身分與墾戶簽約。最後番差業主社記,這一部分是否缺少立約人名字?還是是固定格式。
[1] 邵式柏著,林偉盛等譯,〈熟番地權的演進〉,《臺灣邊疆的治理與政治經濟(上)》(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6)
[2] 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臺灣風物》,40卷4期(1990,臺北),頁1-68。
[3] 柯志明,〈疆域化與疆界的跨越:三層式族群空間體制的形構與漢通事帶頭的界外私墾〉,《熟番與奸民》(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21),頁199-268
後記
我終於體驗到碩班的學生是怎麼讀書了,讓我一個大二生大開眼界。最近還在處理中國近代史的一些議題,可能更廣告有關,還有一些與台灣開發史的東西要準備,還有滿語讀書會的要準備導讀一些史料,天啊,還有台大史學營的一些事情要弄,中國史必修目前進度還算不錯,應該可以拿下,我為甚麼把自己搞得這麼忙啊????
累哇歷史 2022-3-19 完稿 台北城南宿舍 無雨 至於投稿又不知道甚麼時候了 呵呵
2022-6-6 本周將會陸續投完課堂筆記
研究開發史的重點不是講沿革,而是得從制度運用的角度來切入討論問題,重點是制度、制度、制度,將台灣史視作考古層,一點一點分析人群在制度的使用。
引用書目
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20。
李文良,〈民田與請墾制度:清初臺灣田園的接收與管理〉《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施添福教授榮退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1),頁27-56。
李文良,〈番租、田底與管事─康熙下淡水社文書所見的臺灣鄉村社會〉《漢學研究》,27,4(2009,台北),頁229-260。
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臺灣風物》,39卷4期(1989,台北),頁33-69。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頁1-16。
邵式柏著,林偉盛等譯,《臺灣邊疆的治理與政治經濟(上)》(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6)
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臺灣風物》,40卷4期(1990,臺北),頁1-68。
柯志明,《熟番與奸民》(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