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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却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2023-03-18 19:01 作者:广西周律  | 我要投稿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经常会要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第三人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在合同上写下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第三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去起诉保证人,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该保证条款是有效,但保证人却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也许有的读者会纳闷,此前自己接触到的保证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为什么法院却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生效后,我国的担保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与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息息相关,具体的变化由律师在下文为各位分析。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担保法》的规定是,如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认定为连带保证。如果对保证制度了解不多的朋友可能会认为这个改动差别不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吧,这个改动非常大,如果债权人不特别注意这个改动,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担保权利落空。

为什么这么说?这里需要结合民法典保证制度的其他规定来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六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才能进一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到了,例如民间借贷的借款到期了,债权人也很少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起诉债务人,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会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保证权利事实上会落空。

 

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通常来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会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会被认定为连带保证,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民法典》生效前,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因此,即使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确,债权人的担保权利还是很容易实现的。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读者此前接触到的保证合同、保证条款都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但依旧可以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

 民法典生效以后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合同、保证条款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限为六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约定不明的保证还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下“保证人XXX”或“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由XXX承担保证责任”等。在此,律师建议各位债权人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签订保证合同、制作保证条款时务必要注意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保证期限是否需要进行约定。总而言之,《民法典》生效后部分法律制度的变动比较大,需要我们主动去学习并改正此前的一些民事习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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