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涛刑法分则考点总结:第二节—侵犯性权利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保护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扩大解释: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如甲在乙女要求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不使用安全套即构成强奸罪。
(二)构成要件:强制手段→ 妇女被压制→ 奸淫妇女
1、行为主体: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实行行为***:一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奸淫行为

3、行为对象是妇女,即年满14周岁的妇女;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新罪】
1、行为主体:负有照顾职责的人:负有较为稳定的照护职责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案例:15周岁少女乙在课外补习班上课期间,自愿与补习老师甲发生性关系,甲不构成本罪。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
3、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4、被害人承诺无效。


四、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2、行为对象:
(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2)猥亵男童,包括性交行为。
3、被害人承诺无效,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4、总结:强奸罪VS强制猥亵罪VS猥亵儿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