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注册
在《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了关于第38类的审查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图样中的人物形象、动物形象等,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元素相似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属性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我国传统文化存在密切关联。
2、图样的整体结构比例不当,如文字部分占整个图形的比例过大,导致消费者将商品误认为其他类别商品;同时,由于图形部分所占面积过小,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商品与其他品类相混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3、图案中人物的形象、动物形象等,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性进行区分,从而造成混淆和误解。
4、图案中的色彩组合不协调,易给相关公众造成不良的视觉刺激,进而影响消费体验,甚至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5、图形部分的线条过于复杂,且未使用标准字体,不利于识别。
6、标志的整体设计风格不够简洁,缺少美感,不符合现代审美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知识产权局于207月1日发布了《关于第38类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知发字〔2020〕4号),该通知指出: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三百六十六条款第(二)项所指的第38类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三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指注册人提交的注册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对于以计算机程序作为标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计算机程序,也可以委托他人编制。
四、《知识产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注册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国知办发〔2016〕32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的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包括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和版权代理机构。
五、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的 产权 局备案中心,包括受理窗口和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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