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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法》读书笔记·行政

2023-03-11 14:26 作者:则知中行  | 我要投稿

本文为《当代中国行政法》的读书笔记,仅供学习参考。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何为“行政”,学术观点众多且未达成共识,最具代表性观点如下:
(一)扣除说
又称排除说、蒸馏说、除外说,其是建立在分权思想上的学术观点,学者认为积极定义行政概念是十分困难——虽能说明现代行政的各项特征,却无法给出涵盖全部特征的定义。因此,持此观点走消极定义的路径,认为行政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职能。
此说为行政作了形式上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并未突出行政的本质;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委任立法与行政裁判等现象大量出现,使划分界限变得模糊。
(二)目的说
对比扣除说,该说是对行政的积极定义。“近代行政,可理解为于法之下,受法之规制,并以现实具体地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为之整体上具有统一性之继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日】田中二郎);为适应国家社会的需要具体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及行动“(【日】南博方)
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这一叙述并未让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区分;
行政计划等活动并不能用具体性概括;
整体统一性未能描述行政的实际状态。
(三)组织管理说
该观点学者认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沃尔夫等学者进一步发展此说,分化出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与组织意义等行政。实质意义强调行政的内容,即公共事务的处理;组织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指专门负责实施实质公共行政活动机构的所有活动总称。
未能揭示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实质区别;
割裂行政与立法(决策)的天然联系——行政包含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特征。

本书给行政所下的定义:
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是现代国家权力分工体制下的产物,突出行政与立法、司法的本质区别。
1.行政与立法:立法是创制法律的活动,而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处于从属地位;虽现金行政活动中也不乏制定政策、规则等活动,但这些并非原本意义上的行政,且大豆经权力机关的授权;
2.行政与司法:司法是被动适用法律,而行政是主动适用法律;虽然现代行政中也有行政裁判,但这些活动依然要立法授权,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一般还能诉诸法院(缺乏最终裁决权)。
当然,行政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二、行政的分类
(一)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行政的目的)
积极行政——积极主动地实施管理活动,如环境保护
消极行政——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己的积极判断,尽可能少地实施具体行政,如警察行政
需要注意此类划分是相对的。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应采分门别类的方式对其加以规范,对积极行政重点控制其作为性违法,防范越权行为;对消极行政。
(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的性质)
规制行政——以限制规范公民法人等的权力、自由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如经济规制等
给付行政——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等
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是近几十年来对西方国家行政职能的形象总结,对于分析不同领域行政的特征有一定意义。
(三)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行政的方式)
权力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如警察行政
非权力行政——通过非强制方式,诸如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行政类型
非权力行政扩张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发展趋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的划分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的划分有某种对应关系,但并非完整对应。
(四)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负担行政——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如税收
授益行政——给予公民法人某种权益的行政,如提供社会补助金
对两类行政采不同的权力设定、程序运行等规则。当然,一项行政具体是负担行政还是授益行政还得具体看对象。
还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权力的自由度)
作为行政与不作为行政(行政机关有关行为的方式)
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行政方式)
治安行政、人事行政、工商行政、环保行政、税务行政等(行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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