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法律保护的途径有哪些?反假冒策略有哪些?

引 言
我们在生活中选购某一产品,考虑的几个因素无外乎品牌、质量、价格、售后等几大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品牌。不管是国家的创新大背景,还是具体到我们个人,品牌对于经济发展、企业竞争力以及消费吸引性,都十分重要。品牌就是指特质商品外部标识所代表的特殊权利利益。品牌的外部标识部分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其它要素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品牌的法律形态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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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的方式的无形总和。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者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品牌是消费者所经历的集合。” 从法学的角度看,品牌就是指特质商品外部标识所代表的特殊权利利益。商品内在特质的被接受程度依赖于其外部标识的直观表现,反映了实质商品特质的精神成果。
由于外在标识的特点,决定了它也最易受到不法行为——假冒的侵犯和破坏;对于品牌的法律保护更多地涉及到品牌外部标识部分的保护。品牌的外部标识部分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其它要素四个有机组成部分。究其根本,品牌的法律形态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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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的方式的无形总和。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者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品牌是消费者所经历的集合。” 从法学的角度看,品牌就是指特质商品外部标识所代表的特殊权利利益。商品内在特质的被接受程度依赖于其外部标识的直观表现,反映了实质商品特质的精神成果。
由于外在标识的特点,决定了它也最易受到不法行为——假冒的侵犯和破坏;对于品牌的法律保护更多地涉及到品牌外部标识部分的保护。品牌的外部标识部分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其它要素四个有机组成部分。究其根本,品牌的法律形态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
了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1)商号的国内立法保护
商号也称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一种商业标记。是与商标同等重要的商业标记,其核心部分也叫字号。我国古代的经营体一般只起字号,而不是像现代商号那样,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企业性质四部分组成。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往往将商标与商号中的字号同一并用。如联想集团与其产品联想笔记本电脑。
关于商号权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商号权一般应包括商号设定权、商号专用权、商号转让权、商号的许可使用权和商号的变更权等权利。商号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名称权,还没有直接承认并规定商号权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还不承认和保护企业的商号权。商号同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一起,共同构成企业名称而受到法律保护。那么,目前在国内只能通过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等法律规定,来间接保护商号权。
具体说来对商号的规制范围包括:
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登记为商号的,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注册为商标的;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商号,再将此商号注册为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等。将与他人商号相同的文字作为域名注册、将与他人域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所产生的权利冲突等。将地理标志名称登记为企业名称(商号)等。将他人商号作为自己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登记为企业名称(商号)的。将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相同的文字在域外登记为商号,然后再以形式合法的身份将其产品打入国内,制造混淆等形式。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25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知名商号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较高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的商号。知名商号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术语。法律保护知名商号的层面仅限于省级以下的地方行政规章。目前,对知名商号以地方行政规章形式提出保护的仅有个别省份。如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黄明 广州 6群副群主:
我去年看到一种新的商标保护思路,把商标和版权联合,”双剑合璧”。“商标版权化”是商标注册的一种新策略,指在商标注册之前,把版权登记作为前置程序,先对以图形等特殊形式的商标设计进行版权登记。版权化的商标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只需要出示版权登记证书,权利人就可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会得到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商标版权化”的现实意义在于,版权作为第一证据,能有效证明商标的时间性。法院判案的指导意见指出,创意图案,只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企业才能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抢注。但是通过版权的保护,法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可以撤销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商标+版权的双重保护,大大完善了企业知识产权立体保护能力。驰名商标现在不好弄了。
(2)商号的国际立法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商号列入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并在其第8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如果某商号同时又是企业的驰名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别保护,不论是注册的还是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都可以对抗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无论是已将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还是未注册的,只要该商号能满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两个基本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纳入驰名商标名录。
也可以在认为受到侵害时,事后提出认定和保护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也对商号权的保护作出了示范性规定。该《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尤其是第三者在后来使用该商号,不论是作为商号使用,还是作为商标、服务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并且类似商号或商标的这种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即视为非法。] 因此,我国经营者的商号权可以通过这些直接保护商号的国际法,以及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和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条约国范围内得到域外保护。
黄明 广州 6群副群主:
但是还没有完胜的“套路”。
小安-沈阳-硕士在读:
而且证明时间在前,也是一个问题。我今晚写一个XXX,你明天注册这个,我就说我在前,还是有点问题的。
(3)企业徽标的立法保护
徽标又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是企业实体或集团识别系统中的重要标识,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企业徽标一般由文字、字母、图形,或其组合组成。习惯上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英文或汉语拼音的字头,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企业徽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寻求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容易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混同。虽然企业徽标可以作服务商标使用,也可以在具体商品上使用为商标,当它只有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能作为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随着企业徽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对徽标保护的内容要越来越宽广和深入。企业徽标的法律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作为企业商品或服务副商标或主商标的徽标享有的权利;剽窃、模仿他人的作品引起的著作权侵权保护,由文字、字母、图形或其组合及三维组成的徽标的著作权权利保护。
1.商标的国内立法保护
商标是使用最普遍、功能最重要、凝结无形财产价值最大的一种商业标记。商标的权利内容范围,各国有所不同,我国商标的权利内容范围一般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了防止商标的恶意注册,[我国《商标法》(2019)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 [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2019)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现为制止以下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即反向假冒);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67条规定的是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其内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司法解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补充,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损害的其他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黄明 广州 6群副群主:
针对造假、售假行为,品牌企业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工商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等。但是由于从发现侵权到受理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由于工作人员数量少,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过程长,打击不全面。对于线上的侵权行为,品牌企业一般会采取向平台投诉的方式,要求平台帮助删链。然而向平台投诉目前效果越来越差,部分店铺在被要求删链后,弃店更换马甲后继续侵权,无法起到有效的打击效果。
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通过侵权赔偿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才能直接打击到侵权者的痛点,最终遏制假货的泛滥。针对上述常见侵权行为,品牌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保护己方权利。这些侵权行为较为明显,法律规定也非常明确,通常对侵权的构成是不存在太大争议的。打假还是需要打到痛处。
小安-沈阳-硕士在读:
[ 2002 年 10 月 12 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2 号)进一步指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可见,上述行为也是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 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己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方式都是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幕仿或者翻译”,但是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而且要求与驰名商标相互“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可构成,再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可构成,就是说如有这两方面情况发生,则要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对《商标法》第13条进行了补充,该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该条司法解释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与知名商标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使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防治有了可操作性。该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换句话说,法律这样规定了,反向推就是法律准备好的坑等你踩,你进来就犯法了,反之不是法律禁止的,就是擦边球。
2.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立法保护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有包装、装潢具有在市场竞争中的识别作用,成功的包装、装潢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的消费心理,从而刺激其消费欲望。所谓特有正是因为它具有一定个性化的商品外观。它既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商品知名度,又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实践中,一般结合个案,重点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或者说其主要部分、整体形象上与相关商品有明显区别,成为市场上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性标志。这里的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
装潢分主体服务装潢和商品装潢。主体门面装演是指经营主体为了人们便于识别、寻找和形象宣传对自己企业门面所做的标记性装潢。古代的招幌就属此类。对主体服务装潢及其权利保护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这里所说的作为商业标记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亦即直接商品上的或商品包装上的富有美感的整体设计形式,创新独特的装潢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域名权的立法保护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在互联网上企业间相互联络的网络地址。一个企业如果想在互联网上出现,只有通过注册域名,才能在互联网里确立自己的地位。域名权是指域名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域名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域名的设置权、域名的使用权、域名的变更权、域名的转让权和域名的放弃权。
所以,虽然域名是网络中的概念,但它已经具有类似于产品的商标和企业的标识物的作用。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有一家企业不重视自己产品的标识一商标,而域名的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经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识。对于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应当考量: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的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具体的保护包括规制以下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他人域名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商标或商号。域名是由字母、数字和连字符组成的。在中国,以他人域名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他人域名注册商标;另一种是将他人域名的汉泽即中文域名注册为商标。以他人域名作为商号登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将他人中文域名登记为商号。因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商号只能使用两个以上的汉字,不能使用字母或数字。
如何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保护能力:
1、树立强有力的品牌维护意识和机制
众多企业做不好品牌维护,根源在于品牌维护的意识差。因此强化品牌维护意识是做好品牌维护的第一步。企业只有真正认识到其重要性,才能树立起最基本的品牌维护意识。当企业品牌得以树立,具备了相当的品牌声誉后,企业应随即建立起品牌的维护机制。将品牌维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考虑和规划。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都应该意识到自己企业品牌的价值,切不可学广药贱卖品牌,在签订品牌使用许可时,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否则,在别人享受“凉茶”带来的巨大红利的时候,自己只会沦为“打酱油”的那个。
2、诚信经营打造一流商誉保护品牌
加多宝集团拥有红色包装罐体的经营权,也是王泽邦凉茶秘方的拥有者。对于快速消费品来说,口味是决定性因素,而来自于“王老吉”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的独家配方工艺,是加多宝对未来市场充满信心的来源。“秘方”并没有变,团队没变,包装颜色没变,换掉的仅仅是标识。勇于竞争,科学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地位,稳步向前,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展示诚信,优质服务,体现完美、打造品牌形象。以提升顾客价值为核心,提供满足顾客需求的优质产品,来打造一流的商誉。企业通过一流的商誉,打造品牌,保护品牌,确保品牌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提升顾客对品牌的满意度、信誉度和忠诚度,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提高企业的效益。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对商誉的保护,对商誉的保护其实质也是对品牌的保护。
3、构建品牌保护体系
法律保护是品牌保护的保障。企业应不断关注市场上新出现的商标侵权方式,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1)注重知识产权权利的及时取得
既要保证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又要加强版权申请以及设计与专利的申请,尤其要注重对企业核心能力的法律保护。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独具个性特征,避免大众化,防止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同一产品在使用商标时,应注意保持长期稳定。商标的作用在于在顾客头脑中的记忆积累,使顾客买回头货、保持稳定的消费队伍。商标多变,不但会使这种联系和记忆中断,失去已有顾客,还会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使之仿冒、抢注得手。
例如,为更有效地保护品牌,进行防御性注册。防御性商标注册也称占位注册,是指注册那些与企业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一系列商标(文字、读音、图案),保护正做使用的商标或以后备用。防御性商标注册能有效地防止他人见缝插针、恶意抢注。防御性商标注册有三个原则:(1)一标多品,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时把商品按国际通用标准进行分类,即将商品分成34个大类,把服务分成8大类。对一个商标而言,可以申请注册42个类别的商品,但需一品一申请;(2)多区域注册,企业在对商标进行注册时要坚持地域辐射原则,即注册的区域要广泛,不仅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而应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以获得该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同时,在互联网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上,企业也应充分关注;(3)产品商标与企业名称合一注册,这样做的好处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
(2)注意商标的及时续展,以有效延续自己对商标的法定权利。
注意商标时效性,及时续注。商标具有时效性,在有效期内,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将不受法律保护。商标的有效期是可以续注的,如果必要的话,可以无期限地续注。
(3)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制,尽可能杜绝商业秘密外泄。
2019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将罚款的上限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成为杜绝商业秘密外泄的重要内容。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明确确定企业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制定和完善重点部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人员进出特许控制和物品进出监控措施,加强重点部门、部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环境。
4、加强对品牌的法律保护
(1)积极防范、化解品牌风险。
品牌危机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很短时间内波及社会公众,进而大幅度降低企业品牌价值,甚至危及企业生存的窘困状态。企业应做好品牌危机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积极预防品牌危机;一旦发生品牌危机,应及时调查品牌危机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品牌危机。
随着和广药商标纠纷的激化,加多宝很早已经未雨绸缪开始了“去王老吉”的战略。红罐王老吉上面,“加多宝”三个字已经很突出,广告策略也不再是“怕上火喝王老吉”。因此,广药虽然赢得了商标争夺的主动权,对事实上,加多宝在商标争夺的过程中,通过官司换回“去王老吉”化的时间,“加多宝”这三个字在双反纠纷发酵的过程中也逐渐已经深入人心。利用法律、防伪技术等手段保护已有商标,打击假冒伪劣现象,并与其它企业结成打假联盟,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品牌保护工作的开展。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异议。企业应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他人的侵权商标获得注册。
运用高科技的防伪手段。如企业通过采用不易仿制的防伪标志、使用防伪编码等手段,同时主动向社会和消费者介绍辨认真假商标标识的知识,不仅为自己的名牌商品加了一道“防伪”保护伞,也为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2)积极维护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
谨慎处理产权纠纷,寻求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积极维护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损害时,企业应采用有力的手段寻求对侵权行为的救济:发现自己的商标受到侵害时,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请求工商管理机关处理,鼓励其他人向工商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充分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
(1)鼓励消费者反假冒。(2)支持鼓励民间打假人士。(3)支持告密者反假冒。
小结
从商业伦理角度看,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假冒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任何人都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窃用他人的商誉、声誉和商业标志,从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如何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保护能力:
1、树立强有力的品牌维护意识和机制
2、诚信经营打造一流商誉保护品牌
3、构建品牌保护体系
4、加强对品牌的法律保护(1)积极防范、化解品牌风险。(2)积极维护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
5、充分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1)鼓励消费者反假冒。(2)支持鼓励民间打假人士。(3)支持告密者反假冒。
庄主总结
一、品牌保护
1.1 品牌的概念
1.2 品牌的内涵
1.3 品牌的法律属性
“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的方式的无形总和。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者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
“品牌是消费者所经历的集合” 从法学的角度看,品牌就是指特质商品外部标识所代表的特殊权利利益。商品内在特质的被接受程度依赖于其外部标识的直观表现,反映了实质商品特质的精神成果。由于外在标识的特点,决定了它也最易受到不法行为——假冒的侵犯和破坏;对于品牌的法律保护更多地涉及到品牌外部标识部分的保护。品牌的外部标识部分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其它要素四个有机组成部分。究其根本,品牌的法律形态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二、品牌的法律保护
2.1 品牌法律保护的对象
广义上品牌的法律保护是指对商品特定品质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及该种特定品质商品外部标识所共同代表的权利的保护。狭义上品牌的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对与经营者商业标记相关权利的保护,即外部商业标记的法律保护。
2.2 品牌法律保护的途径——商号、徽标、商标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化背景下,一些市场主体在假冒商标等商业标志进行有关商事活动的同时,也对具有商业价值但尚未明确纳入现行法律保护范围的传统名号进行假冒或者其他不正当使用,以获取非法商业利益。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保护能力,构建品牌保护体系,积极防范、化解品牌风险。
三、反假冒措施
从商业伦理角度看,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假冒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任何人都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窃用他人的商誉、声誉和商业标志,从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如何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保护能力:
1、树立强有力的品牌维护意识和机制
2、诚信经营打造一流商誉保护品牌
3、构建品牌保护体系
4、加强对品牌的法律保护(1)积极防范、化解品牌风险。(2)积极维护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
5、充分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1)鼓励消费者反假冒。(2)支持鼓励民间打假人士。(3)支持告密者反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