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申报条件
2023-03-02 17:34 作者:HUIYIN-1128chen | 我要投稿
一、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在泰安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泰安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2、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3、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5、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6、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