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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猝死,算工伤吗?

2022-08-17 07:48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今天陈律师继续跟大家聊聊“工伤的那些事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微信办公基本成为了一种常态。有人调侃到,没有微信前,一天只工作8小时,有了微信后,一天要工作24小时!虽然说的有些夸张,但是我们每个“打工人”基本都经历着“人在家中座,活儿从微信来”的工作常态。我们今天且不说类似这种情形造成的加班怎么计算,先说说,下班后,用微信等互联网工具处理工作,突发死亡,算不算工伤?



广州一贸易公司的员工石某,在某个工作日下班回到家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19时40分左右,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到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社保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石某的妻子不服,随即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二审后,家属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石某的死亡被认定成工伤。


这个案例中,一个值得非常重要的线索是:石某的情况,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由于石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基本是常态,据他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是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所以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虽然我们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做好防范是没有错的。陈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打工人”,居家线上办公期间,要学会保存和固定证据,比如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就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你记住了吗?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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