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无论经商还是个人生活都需要立法保护,特别是经济日益发达、人际互动借助科技进步频次倍增的今天。了解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诉讼法》),不仅对法律从业人员,对普通人也有着重要意义。我们依从《诉讼法》第二章“管辖”本身的分类和顺序,进行适当提炼总结、合并同类项,归纳出便于大家理解和记忆的内容如下:

一、对管辖级别的规定: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但本《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后文简称“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其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影响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指定由该中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后文简称“高院”)管辖其所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高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该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诉讼法》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的诉讼,管辖权归被告住所地法院;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不在中国居住者、下落不明者或被监禁者等,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设立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分别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支付地或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各类运输工具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海事损害等诉讼,分别由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发生纠纷并提起的诉讼,管辖归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
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如接案法院认为其受理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如后者对该案管辖权存疑,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该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需其上级法院批准。
四、协议管辖和先后立案管辖: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受理,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能违反《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两个以上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某一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管辖权属最先立案的法院。

下面我们从立法和当事人角度,对《诉讼法》管辖权相关条款进行简单阐述。
减少司法延误:明确的管辖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由于管辖权争议延误案件处理;同时,也相应减少了法院工作负担,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诉讼效率与公平公正:通过明确指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归口”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有助于最大程度上确保每个案件都由拥有与之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法院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性纠纷。
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当被告和原告居住地不同,依照《诉讼法》规定办理,可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和困扰。
降低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等机构,在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法律活动时,了解并遵守《诉讼法》管辖相关规定,可预防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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