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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蜜雪冰城商标案&服装设计图著作权案

2023-02-23 09:20 作者:bili_13969541241  | 我要投稿

被诉侵权标识曾为注册商标,后被宣告无效,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服装设计图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依据服装设计图制造服装成衣是否构成对服装设计图的复制而侵害著作权?01

案例1:“蜜雪”商标侵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有意思的问题:被诉侵权标识曾为注册商标,后被宣告无效,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基本信息:2022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2022)粤73民终3333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粤0111民初28650号】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商标案例|判赔50万元!“蜜雪冰城”系列商标遭恶意攀附,获一二审法院保护)


判决摘要:关于蜜雪约公司、梁某于第31516897号注册商标存续期间使用该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第3151689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系香港威旺标服饰有限公司,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4月7日至2029年4月6日;2019年10月13日,香港威旺标服饰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梁某;2020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31516897号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蜜雪约公司、梁某在第31516897号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同时,蜜雪约公司、梁强伟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图”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受让香港威旺标服饰有限公司恶意囤积注册的第31516897号商标并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其主观上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恶意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综上,蜜雪约公司、梁某关于其在第31516897号注册商标存续期间使用该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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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服装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有意思的问题:服装设计图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依据服装设计图制造服装成衣是否构成对服装设计图的复制而侵害著作权?


案件基本信息:2022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2021)沪73民终880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沪0115民初55976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综合案例|上海知产法院:服装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具备独创性)


判决摘要:关于被诉侵权服装是否侵害了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的著作权,本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处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以艺术上美的享受。


本案中,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主要服务于生产制造服装成衣的功能,故上诉人认为其构成美术作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其为图形作品,本院予以认同。


鉴于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属于产品设计图,而依据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制作的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并不构成美术作品,因此,依据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制作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故无论被上诉人是否接触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其制作被诉侵权服装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设计图的侵害,本院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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