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经济法基础05 公司法律制度

2020-04-16 17:27 作者:墨麟hupo  | 我要投稿

【认识公司】

一、概念: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 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组织行为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施行。

二、特征 :

①法人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营利性。公司是股东获得投资收益的工具,本质属性是营利性。

③社团性。总体上坚持公司的社团性原则,但允许有特殊的例外。

④设立法定性。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才宣告成立。

【例 1】个体工商户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卖了他的全部产业,把资金投入公司。公司中除大部分股份属于他外,还欠他一大笔款。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最终解散。李中东声称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 李中东拥有公司大部分股份,该公司实质上几乎是李中东的私人企业。李中东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公司欠股东的债务是否该还?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其成员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本案中,服装贸易公司是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设立的,尽管该公司大部分是李中东的,但公司毕竟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李中东并不等于公司,李中东和该公司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李中东有权要求该公司清偿其债务。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成员的法院人,李中东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向公司追讨欠款。

三、分类:

(1)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

(3)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4)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

(5)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划分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划分

(7)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

【例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②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①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必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此时,公司虽未成立,但对名称已享有专用权,可以以该名称办理设立的相关手续,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③股东按章程缴纳出资(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④)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⑤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公司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设机构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 (监事)。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①定期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②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表决主要是以股权数为准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经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制度适用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

①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③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公司债券及股份转让】

一、公司债券

1.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特征: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动性和收益性; 债权人地位平等; 期限一般较长。

3.种类:①根据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②根据公司债是否可以转换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4.债券的发行:

①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

②发行方式:按债券的发行对象划分,债券的发行方式有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

私募发行是指筹资者面向少数的特定认购人发行,一般仅仅以同债券发行者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发行对象,主要是定向发行。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

公募发行是指发行者公开向范围广泛的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的一种方式。公募发行内又有三种发行方式:募集发行;出售发行和投标发行。

③债券发行的程序

二、公司股份转让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制度

①股份转让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公司法》没有特殊限制。

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外部转让:

②股权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他公司存续的。

③转让股权应办理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还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是自转让股 权之日起 30 日内,同时还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

①转让方式:

②转让限制:

【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 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解散:是指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 务活动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

【单元小结】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也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则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要求,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制度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设立主要采取准则主义。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得以健康运作的关键,需要理解三大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职权及运作规则,根据实际进行正确配置。

公司债券是为筹资而对外所欠的债务,需要了解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及程序。公司股份转让是股东的正常投资选择,需要了解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类型,方式及限制等。了解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方式及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清算的程序等。

经济法基础05 公司法律制度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