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上部)
猫叔相信很多武汉市机构的艺培机构校长们都是一头雾水。本期文章里,猫叔将直接引用政策文件的要点,通过阅读这篇文章,你将会对如何办理武汉市办学许可证有初步的了解。
首先先自我介绍一下,大家好,我是猫头鹰咨询的猫叔,一位每天专注于政策研究和资质办理的男人。如果大家喜欢通过短视频了解,相信都会在各大主流的短视频网站看到猫头鹰咨询猫叔每天的全国双减和办学许可的政策解读,这篇文章如果不能让你完全了解怎么办理办学许可,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武汉,简称“汉”,别称“江城”,是湖北省省会 ,中国中部地区最大都市及唯一的副省级城市,中国内陆地区最繁华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中心城市。早在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北郊的盘龙城遗址作为武汉建城开端,距今有3500年历史。民国时期汉口高度繁荣,被誉为东方芝加哥,武汉三镇综合实力曾仅次于上海,位居亚洲前列。
武汉地处江汉平原东部。世界第三大河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水横贯市境中央,将武汉城区一分为三,形成了武昌、汉口、汉阳三镇隔江鼎立的格局。唐朝诗人李白曾在此写下“黄鹤楼中吹玉笛,江城五月落梅花”,因此武汉自古又称江城。全市现辖13个城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8467平方公里,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上百座大小山峦,166个湖泊座落其间,水域面积,占全市面积四分之一,构成了极具特色的滨江滨湖水域生态环境。
武汉是中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截至2014年,在汉高等院校98所;其中普通高校和本科院校数仅次于北京居中国第二,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数量居全国第三, 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总数107.26万人 ,居世界第一。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将武汉列为超大城市;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武汉加快建成以全国经济中心、高水平科技创新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四大功能为支撑的国家中心城市。
猫叔今天为大家带来武汉市指导文件中的名称、场所等解析,关于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请大家关注武汉相关城市的最新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是 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 办,经县 (市 、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 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美术、舞蹈、表演、播音主持、书法、导演、设计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招收3至 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县 (市 、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四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
(二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 )法定代表人有我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 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我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 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名称与章程
第八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 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 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书法等)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 表述为:xx(名 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前述 )培训中心。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 程内容应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 (行 政 )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 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 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 办学投入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 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 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 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六章 培训场所
第二十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 (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 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四层以上楼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第二十二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 (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 )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平方米,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二十四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 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文章到此,校长们应该都会对本地办学许可办理要求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但是办学许可涉及面比较广,一篇文章确实无办法面面俱到帮助您完全了解,还是开头那句话,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最后,猫叔祝看到文章的校长们,机构都能顺利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