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机场食用香精海关申报,海关监管要求【贸易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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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食用香精海关申报,海关监管要求【贸易破冰】
食用香精是食品用香精的简称,是一种能够赋予食品香味的混合物。消费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过量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会带来安全问题。食用香精在使用时还具有“自我设限”特性,当超过一定量时,其香味会令人难以接受。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㈠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三、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如果进口食用香精还是危险品的话,应该同时满足进口危险品的相关中文标签和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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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需注意的事项
1. 法定检验不是仅限于法检目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海关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可见,法定检验的范围不限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海关可以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一般抽查检验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对于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海关仍会通过风险监测等措施,持续关注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清关知识每日学: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否申请退还?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修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