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食品进口货代,进口单据资料要求【进口申报指南】

上海港食品进口货代,进口单据资料要求【进口申报指南】
目前随着海关248公告的正式实施,目前所有进口食品都需要有在华注册编号(CHINA REG. NO.)才可以进口了,如果生产日期在2022年开始的,实物的内外包装上也要有显示在华注册编号。
依据: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注册,注册18类内的需要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18类外的由企业自主申请注册。
18类内的食品有: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其余食品为18类外。
所以目前的第一步是查询是否有在华注册编号,没有的话安排相关注册事宜。因为实物上要体现,所以首先要注册完毕后在安排发运。在注册的时候的产品HS和CIQ代码要和申报的时候一致,不然会比对不通过导致退单无法申报。
国内收货人资质如下:
A海关注册登记证
B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C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国外食品通关思路梳理:
一、确认产品类别在18类内海关18类外,是否有做境外生产商注册备案
二、确认配料等是否合规,保险的话也可以去做个标签咨询报告
三、确认国外是否可以出具产地证等清关单据
四、安排物流计划空运|海运
五、到港后清关申报
六、查验(如发生)
七、放行提货
八、目的地查验(如发生)
九、出具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PS:如有目的地查验和抽样检测,要等都完毕后才能销售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一些相关规定分享: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的一些注意要点:
①预包装食品要在我国有对应的产品国标,所有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标准实行监管
②进口食品实物外包装要有显示在华注册编号
③进口食品国外出具的单据要提前落实,比如产地证和国外检验检疫证明等
④进口配料需要有食用依据,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能超范围添加
⑤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国外把进口食品标签贴好。不然国内如果查验了要整改。
⑥有些国家的食品有特别要求,比如进口日本食品
⑦不是每批食品都会抽样,也不是首次进口就会抽样
⑧目前已经取消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建议进口的相关建议:
落实下是否用贵司资质进口,如是的话看下国内资质是否办齐
落实下国外生产厂商备案号和进口实际货物上是否有这个号码
落实下国外的清关文件是否可以提供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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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保税展示交易的一些监管要求:
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展示经营企业应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实施账册管理,详细记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的进、出、存、销等情况。
区内企业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设备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设备内销、加工设备结转、加工设备退运。
一、定义与代码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
(二)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
(三)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是指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46”,简称“加工设备内销”。
(四)加工贸易设备结转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或从本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入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56”,简称“加工设备结转”。
(五)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66”,简称“加工设备退运”。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节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进口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四)出口加工区的设备进口、退运及结转,分别适用“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和“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