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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本息之外”

2023-07-16 10:11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除了向借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是否还能收取其他费用?本文来讲讲。

 

一、借款期限内的“本息之外”

 

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除了向借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外,还会以手续费、综合费等各类名义向借款人收取费用。

对于出借人收取的这些费用,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方式认定:

①在交付借款本金的同时收取的,按“砍头息”处理,减少借出本金的认定,具体可见《本金》一文;

②在借款期限内收取的,除非认定为收取本金,否则不管以何名义,均视为收取利息,适用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简而言之,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仅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这实际上是受借款合同的合同性质所影响。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逾期后的“本息之外”

 

借款逾期之后,出借人一般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同时,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出借人还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各类违约金,如滞纳金、律师费(以一方违约为给付条件的,不管用何名义,本质上就是违约金)。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不管借贷双方约定了多少逾期利息,约定了多少种名义的违约金,均可以向法院主张,但是,总计超过法律保护(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和法院实际上只保护本金和利息,对于本息之外约定的费用,要么视为利息,要么参照与利息一致的规定。

法律如此规定、法院如此做法,实际上是为了断绝人们挖空心思巧设名目收取高利的念头,减少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乱象。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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