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日本|ACG产业出海之【IP合规】:3大实务难点问题解析

作者|林娜
编辑|冯懿佳
出海 · 日本
全文总计约4855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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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丁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部负责人、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林娜律师 ,带来「5大场景谈合规——ACG产业出海日本如何规避合规“深坑”?」系列实务分享,详细讲解合规风险,以及如何开展有效的规避和解决,为您的ACG产业拓展日本市场保驾护航。
本期内容聚焦ACG产业出海日本过程中的IP合规,针对以下实务中的三大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并提出实务中的常见策略:
1.谁是著作权人?制作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2.漫画和动画的“分镜”可以抄袭吗?
3.在日本cosplay是否侵权?

难点一:谁是著作权人?制作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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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合规是ACG行业——即Animation(动画)、Comic(漫画)、game(游戏)三个行业——中回避不了的一个重头资产。因此,日本整体的行业结构中就出现了制作委员会这样一个和 IP紧密相关的重要组织。

大家可以看到,上图中有四个制作委员会。其中右上角“名侦探柯南制作委员会”下面有六个公司,都属于该制作委员会。左下角是《花牌情缘》,没有使用“制作委员会”字样,而使用了“制作著作”。右下角是《鬼灭之刃》片尾的展示,也没有使用“鬼灭之刃制作委员会”字样。
因此可见,制作委员会是一个很随意的组织。在称呼上很随便,有的会用“Partners(合作伙伴)”,有的会用“制作著作”或“制作委员会”;在命名上也很个性化,有的以动画片的名字命名,有的以动画片中的某一个团队的名字命名。
一般来说,制作委员会是一个公司集体,其中包括了出版社、电视台、录音公司、游戏公司、玩具厂商、广告代理公司、发行公司、video制作公司、电影动画片制作公司、文具厂商等一系列公司。
最开始,并没有制作委员会这个组织。像手冢治虫年代,动漫制作者都是出于热爱咬着牙勒紧裤腰带在制作动画,但是随之而来会发现,由于制作成本太高且汇报不确定,资本可能难以回收,风险较高。
直到后来,从《新世纪福音战士(EVA)》开始提出了“制作委员会”的模式,即公司间群策群力,形成一个松散的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其实质是为了解决ACG行业投入过高、回报不确定而导致风险过高的问题。
本质上,制作委员会是一个商业组织,制作委员会制度是一种商业上的融资方式。

我们可以看到上图,最初电影/动画片制作公司是被放在外面的。这是因为,在制作委员会出现早期,动画制作上没有太大发声量,动画制作公司的生产环境并不好。
但由于大量风险都由制作委员会承担,所以它也相应享受最大的利益。那么,在发行的过程中,也就是触达ToC端时,制度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就会各显其能地去做自己领域内的分发工作,各个角度全面开花。
国内产业在出海日本或者寻找日本合作商时,会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就是——无法确认产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的确定,一般要看制作委员会中的公司间的内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内部合同中又可能规定多种复杂情形,比如说某一动画片的前几集和后几集的发行权可能分属不同的公司。
寻找正规的著作权人一般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寻找日方在中国的代理公司及权利方的对接人,还有一个通过CODA进行了解,CODA(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是日本内容行业的一个维权组织,日本的各大主流制作委员会都是它的会员,和制作委员会有很深的合作关系。
关于制作委员会,刚刚讲到的是它在商业上的部署,而在法律上,它其实是属于日本民法上的任意组合(日本民法第667条~688条),属于企业之间的合伙型态,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没有事前分工的情况下,制作委员会的决策都需要全员一致同意。
所以早期制作委员会在权利处理上有一些难点,如内容不公开,权利处理流程长、负担重,著作权人变化的可能性大,难以适应新技术等,存在一种僵化性的状态。
因此,中国公司跟日本制作委员会接触时,找到正确的中间人去进行谈判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具体关于著作权人,一般不会是某个制作委员会,而会是其中的某个公司,关键就在于制作委员会内部合同的详细规定。而对于内部合同,一般只能够通过商业领域的交流逐步地了解。
关于制作委员会的话题,可参考往期文章:《引进日本IP绕不开的坎:聊聊制作委员会的那些事》《再谈日本制作委员会制度:引进日本IP绕不开的坎》。

难点二:漫画和动画的“分镜”可以抄袭吗?

(威理扬法律团队翻译)
分镜,在日语中叫「ネーム」或者「絵コンテ」。就像电影通过运镜——即镜头拉近拉远——来进行表达一样,对于漫画来说,就是在纸上对镜头的呈现。
一般的漫画创作者都会在创作前先画一个分镜,也就是先打个草稿,在和编辑达成一致后,再精修每张图。这是制作动画和漫画作品原则上一定会经历的过程。
分镜涉及到分格、布局、留白、镜头远近、台词等,是融合在作品中的一个元素。
关于分镜能不能抄袭,其实就是在问分镜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是基于是否有作品性和独创性这一点。
什么是独创性?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认为独创性这三个字背后,其实是在鼓励百花齐放的创造氛围,希望有尽可能多的带有独特性的作品出现。所以对于分镜来说,只有了解不同的分镜能给人带来什么样的感受,才能推断出它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们可以通过《爆漫王》(食梦者。2)第24集13分47秒至15分49秒的片段体会到不同分镜的冲击力。这一段可以说明,不同作品分镜设计的差异,会给作品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带来实质上的不同。视频片段中比较了两部作品,其中一部作品就是通过格子的区分、人物、台词、留白以及一些其他的设计来表达紧张感和张力,生动地说明了不同的分镜可能带来的不同感受和传达力。因此,不同的人也很难创作出一样的分镜。

那分镜高度重合的情况下会怎么样?可以看到上图的例子。上图彩色的部分是一个中国的国产漫画,被认为是侵权漫画,下面则是原告,日本的漫画《城市猎人》。
可以看到,虽然这两幅图在细节上有很多不同,但是整体布局非常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单张图认定侵权会有点困难,但是很多图组合在一起时就可以看出它们的高度相似性。
从刚刚的《爆漫王》中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做出来的分镜应该都是不同的,是有存异的空间的,因此分镜是可以有独创性的,那么既然它具有独创性,就应该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当看到这种分镜一致的作品出现时,我认为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高度或者高概率构成侵权。
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看独创性,不管是中国还是日本,对独创性的定义都是殊途同归。日本法包括选择的幅度、个性、与其他作品的不同(選択の幅、個性、他との異なる表現)。中国则表达成,对目光移动的规律、分格、布局、留白、镜头远近、台词的不同选择和取舍。
另一方面,侵权行为有时候并不一定是照搬原作,而是会尽可能做一些修改,所以就有了“改头换面的使用”这样的一个词。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除了一模一样的复制之外,还包括“改头换面的使用”,对于分镜来说,“改头换面的”抄袭也是不被允许的。
在日本相关案例——「ゴーマニズム宣言」(《傲骨宣言》,作者小林善纪)事件中,有人引用了原作的漫画,并将分镜微调了顺序,于是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整体案件很复杂,这只是诉由之一。最后,法院认可了该诉请,认为分镜的更改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也不属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免责的范围。
关于"分镜”的更多详细解析,可参考往期文章:《漫画分镜的著作权保护——从B站下架《幽冥诡匠》一事说起》。

难点三:在日本cosplay是否侵权?
在cosplay这件事上,很难拿出一个结论。不只是法律层面,而是因为cosplay是日本很重要的一个产业,如果对一个产业过分介入,有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司法对产业利益的分配也有重大影响。

(图片来源:https://www.businesslawyers.jp/articles/612)
2018年,日本公司Mary Mortality因未经许可出租上图所示的“马里奥”卡丁车和马里奥系列形象附则,被任天堂以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敏感诉由起诉。(详情可参考往期文章:《未经许可的Cosplay构成侵权?——解读日本马里奥卡丁车侵权纠纷》)
一审东京地方法院、二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判决时都用了温和、保守的方式进行处理,认为该案例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回避了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判断。
对此,日本知名律师曾评论,这一案件就像“潘多拉的魔盒”,因为著作权法是一个强权力,如果直接判定侵权,就会意味着该产业将会拥有生前加死后70年的强权力,外加人身人格权。著作权保护时间长,且涉及财产、人格等多方面权利,所以日本法院才会采用这样一个回避的态度,但是未来如何发展,需要继续保持动态的观察。
此外,本公众号往期文章中刊载了一则日本资讯:某公司非法销售“鬼灭之刃”盗版cosplay衣服被移送检方,内容是关于进口假冒鬼灭之刃和EVA的服装被刑事立案的案件。其结果可能会对cosplay产业有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对该事件的后续保持密切关注。

其他:素材侵权
最后,再补充一下素材侵权的话题。在制作动画片或者是海报的时候,对于外包的部分一定要特别小心。
【案例1】

比如动画《福星小子》在第17集中间有一个海报,即左图红框标出的部分,而右边是现实中的海报,动画片中直接使用了现实中的海报。虽然只有几秒的镜头,但还是被二次元爱好者发现了,最终制作方就素材管控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道歉。
【案例2】

中国也发生过类似的《新世纪福音战士》中国发行海报素材侵权事件。构成侵权的海报与Nico的原作两者相比,其构图、颜色、素材的选择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该案例虽然没有发展到诉讼阶段,但经社交媒体上发酵后,制作公司还是发布了道歉声明,紧急撤除侵权海报并重新制作了海报。
所以关于抄袭还是借鉴、致敬,合理使用的尺度是很难把握的,面对这样的风险的时,需要积极和律师沟通。EVA的这个事件在舆情阶段就解决了,在诉讼中如何判决,需要另说。
上述两案例详情可参阅往期资讯:动画《福星小子》背景涉嫌抄袭,官方发布道歉声明;《新世纪福音战士新剧场版:终》国内发行官方海报被指涉嫌抄袭。
结合上述EVA海报事件,大家可能有个比较好奇的点就是,作为律师在做合规时,没有办法把市面上所有海报都看一遍,那在发出前怎么确定是否是有侵权风险呢?
素材管控是一个很头疼的事情,而合规的意识不是一出生就有的,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逐渐变严格的。由于合规是竞争手段之一,所以外包商的意识也需要逐步强化。
我们一般推荐客户的做法:一是委托制作合同中一定要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保证出问题时有条款可依;另一个是要对外包供应商有所管控,建议法务可以准备一个简单明了的表格给到业务方记录素材来源,以便后期管控。总结来说,合规工作需要做在前期。
*本文摘自林娜律师7月24日对话ilaw专题分享「5大场景谈合规——ACG产业出海日本如何规避合规“深坑”?」
作者介绍

林娜
垦丁律师事务所 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骨灰级二次元迷
深耕互联网ACG行业法律实务14年,专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网络法律实务。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师从日本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田村善之教授。“威理扬ACG法实务”平台主理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日文化与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曾供职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法务部手游组负责人、某精品顶级律所日本业务部部长。曾为社交类、内容类、游戏类、工具类等多家互联网产品出具量身定制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并提供出海欧美、日韩、东南亚、中东等国家的出海规方案。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权威杂志《AIPPI》 62卷3号 发表日文论文《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日比较》,并在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以日文多次发表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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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理扬
垦丁律师事务所威理扬法律团队,骨灰级二次元迷汇集地、产品经理型律师团队。专注ACG产业全生命周期法律合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出海合规方案、国内研发及发行各阶段法律风险梳理及评估、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及诉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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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壮如银河战争中的提督杨威利、孤勇如明治维新的剑客绯村剑心,坚毅如满血热爱穿越千年的棋魂藤原佐为、温暖如十二国残酷斗争中始终给人希望方向的半兽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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