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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试点,昆明会不会成为试点城市?

2021-10-25 10:20 作者:云南楼市观察  | 我要投稿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昨天(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房地产税的热议

此消息一出,顿时成为房地产市场热议的焦点,都觉得房地产市场将会发生大变局。其实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中一直都存在,这一次是改革试点。


1、房地产税与房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这也意味着,“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2、房地产税为什么要加快改革试点


其实开征房产税并不是空穴来风,房地产税议论很多年了,根据各种透露信号,从房住不炒、住有所居再到共同富裕,这一次可能真的要落地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改革、试点,考虑的站位要更高,即在共同富裕的完成中,有一环节是需要通过房地产税的试点来进行的。

房地产税同时还能提高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3、哪些些城市将会优先试点?


目前全国只有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

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已经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但存在上海只针对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重庆只针对别墅和高档住房征收等问题。


这一次那些城市将会成为试点,目前官方没有明确,从官方文件上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积极稳妥推进,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试点城市,昆明绝对不会试点的,肯定是选择那些人口密集的城市,购房门槛比较高的城市,从目前社会讨论来看,作为先行示范区的深圳、共同示范区浙江、正在打造自由贸易港的海南,呼声最高,具体那些城市率先试点,有待官方进一步明确。

在这里小编只是猜测,因为这些城市享受超级政策红利,应该成为吃螃蟹的人才对。先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房地产税对楼市有何影响,房价会降吗?


房产税除了调节分配外,一定会有人说,对房价到底有啥影响,房价会不会暴跌?政策是可以调节市场经济的,从官方文件我们可以看到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来说,对房价没有太大的影响。

上海、重庆房产税已经试点10年了,房价还是没有降下去。美国和韩国也有房产税,虽然疫情加剧,但房价却迎来暴涨。


从中长期来看,房价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税只是其中一个变量,还有人口增量、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变量。但短期来看,房产地税试点则是向社会传递强烈的调控信号,会扭转市场对于“房价永远涨”的预期,有稳定房价的作用。从市场法则考虑,以税收作为杠杆对持有环节进行调控是抑制投机的最佳办法。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要深刻牢记房住不炒,彻底斩断炒房致富的思维,投机买房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这次人大常委会决议中明确指出:居住和非居住类的各类房地产都是征税对象。

不过一定要牢记,房子作为作为人生开销最大的商品消费,一定要慎重。房子一定要购买保值的房子,便于今后置换。



6、房产税将如何征收? 


我们先来看看上海和重庆这两个城市怎么征收?房产税将会因城施策。


上海房产税


一、征收对象


1、本市居民

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

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二、住房套数计算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三、税率(0.4%-0.6%)


1、0.6%

适用在一般情况下。


2、0.4%

仅适用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


四、计税价格核定


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


对象:本市居民家庭

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七、税收减免优惠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申报纳税时间


按年计征,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



一、 试点区域


个人住房房产税

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 征收对象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 纳税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 、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五、 税 率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八、 征收管理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昆明楼讯综合整理(编辑:蒋师)


来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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