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1.1.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1.1.1. 出口退(免)税的两类办法
1.1.1.1.1. 免抵退税
1.1.1.1.1.1. 适用企业
1.1.1.1.1.1.1.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1.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1.2.1.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财税有关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1.1.1.1.1.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1.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1.1.1.2. 免退税
1.1.1.1.2.1. 适用企业
1.1.1.1.2.1.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2.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2.2.1.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1.1.1.1.2.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2.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1.1.1.3.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1.1.4. 【归纳】
1.1.1.1.4.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1.1.1.4.1.1. 生产、外贸、其他出口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1.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1.4.1.2. 外贸、其他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退税政策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2.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1.1.2.1.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1.1.2.2.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