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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10-25 14:48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买卖粮食一直是坊间流传的红利生意,从业者趋之若鹜,小到地头交易,大到贸易流转,其利润可见一斑。有这么一个案子,甲感觉倒腾粮食这事稳定靠谱,于是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在“三无”的前提下私下收购玉米卖给粮库,非法经营数额数十万元,非法获利上万元。经人举报案发。


管辖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甲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甲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管辖权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甲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事件并未结束,收购玉米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后,引起了舆论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再审决定,指令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甲虽然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但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甲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改判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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