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题及解析(法律方面)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小王想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专业专科毕业后又继续读本科。这体现了法的()。
A.指引作用
B.教育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A。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A项正确,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即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小王根据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规定,调整自己行为:法学专业专科毕业后又继续读本科,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B项错误,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C项错误,评价作用,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D项错误,强制作用,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故正确答案为A。
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
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根据《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A项错误,太原市是地级市,属于设区的市,由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无需设立选举委员会。B项正确,永济市是县级市,属于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C项错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无需设立选举委员会。D项错误,晋城市是地级市,属于设区的市,由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无需设立选举委员会。故正确答案为B。
【说明】本题为山西考题,涉及山西省情。但是本知识点应该掌握,可能换个形式出现在当地考试中。
3.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迭选项中正确的是()。
A.宪法效力具有强制性
B.宪法修正案的效力低于宪法
C.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上
D.我国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答案】A。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项正确,宪法属于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B项错误,宪法修正案是宪法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等同于宪法。C项错误,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上,而不是对公民的行为约束上。D项错误,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外,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故正确答案为A。
4.下列人员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未成年人甲
B.因盗窃被判处缓刑的乙
C.因薪金问题从企业辞职的丙
D.因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被开除公职的丁
【答案】C。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A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十八周岁。甲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当选公务员的最低年龄条件。B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乙被判处缓刑(刑事处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C项正确,丙从企业辞职属于私法领域,《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未规定从企业辞职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D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丁被开除公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正确答案为C。
5.公安局民警甲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乙和丙在街头玩牌赌博,便上前没收扑克牌,乙不肯,甲便拿出警棍,对乙多次猛击使其受伤。乙花去医疗费2000元,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C.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甲追偿赔偿费用
D.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AB项错误,甲为公安局民警,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乙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所在的公安局。C项正确,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民警甲在执行公务时明显存在不当,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义务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甲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D项错误,甲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C。
6.甲公司向县规划局提出了厂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县规划局根据需要举行了许可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B.县规划局可以参考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C.县规划局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D.县规划局应当根据上级指示作出许可决定
【答案】C。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ABD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C。
7.下列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8岁小学生接受长辈赠与的手表
B.甲乙签订买卖四只黑熊熊掌的合同
C.丙丁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5年
D.10岁小学生独自到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6000元的电脑
【答案】A。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A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8岁小学生接受长辈赠与手表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禁止买卖黑熊熊掌,甲乙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D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0岁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6000元的电脑,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
8.马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货物合同,不料马某次日因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刘某。下列关于购买货物合同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可撤销,因为马某因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
B.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更换为刘某
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需要甲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刘某追认
D.合同继续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甲公司对外效力
【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公司来承受,即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依然有效。因此,ABC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D。
9.张某与马某参加完同学聚会返回时,因张某喝了酒,便让未喝酒的马某代为开车,不料,马某在路上撞伤了行人刘某,后交警认定马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的人身损害应由()。
A.张某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B.马某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C.张某与马某承担按份责任
D.张某与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马某为喝了酒的张某代为开车,属于帮工关系,并且马某的开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张某应与马某一起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C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D。
10.甲到乙餐馆就餐时,一只大老鼠突然从餐桌下窜出,吓得甲晕倒在地,造成身体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侵权,不构成违约
B.乙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C.乙既构成侵权,也构成违约
D.乙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
【答案】C。餐饮服务合同,是指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与消费者约定的一方提供食品(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另一方支付费用的合同。本案中,甲在乙餐馆就餐,甲与乙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乙餐馆有义务保障就餐场所卫生状况等适宜于餐饮的服务,而乙餐馆内在甲就餐的桌下出现了一只大老鼠,未尽到这一义务,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餐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对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鼠导致甲倒地受伤),构成侵权责任。因此,乙餐馆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故ABD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C。
1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在婚前有10万元存款,婚后他将此钱用来购买股票,经过多次买进卖出,现股票已经升值到30万元。关于这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3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B.3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C.1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广,2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D.1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2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答案】C。《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错误,股票已经升值到的30万元中包括甲男的婚前所有的10万元存款,这部分不属于甲乙共同财产。B项错误,30万元中包括婚后经过多次买进卖出升值的部分,这20万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10万元存款属于甲男的婚前存款,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他将此钱用来购买股票,投资收益部分的2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错误,1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20万才属于甲乙共同财产。故正确答案为C。
1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是()。
A.甲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B.乙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丙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D.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正确,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正确,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D项正确,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13.电视剧《夏至未至》的导演是甲,主要演员有乙和丙,剧本作者是丁,制片人是戊,则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甲
B.乙和丙
C.丁
D.戊
【答案】D。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A项错误,甲作为该剧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并不拥有该剧的著作权。B项错误,乙和丙是该剧的主要演员,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C项错误,丁作为编剧,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不享有著作权。D项正确,戊作为制片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