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羊肉进口清关申报指南
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马达加斯加羊肉是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羊碎肉、绞肉、肉糜、边脚料,机械分离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出口中国。必须剔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马达加斯加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羊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羊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马达加斯加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铅封,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