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升本 法学民法 第四章 物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物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
1)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具有有用性;
2)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供给;
3)必须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
(二)物的分类
(1)特定物和种类物;
(2)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4)动产与不动产;
(5)主物与从物;(从物是帮助主物发生作用)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原物与孳息;(果树上的果子发生分离时,算作孳息)
(8)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金钱—借钱,接的是所有权,所有权)
(2)有价证券(汇票、仓单等)
(四)其他特殊类型物
(1)人体变异物(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尸体;胎盘)
(2)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泥土几部分构成的一个整体)
(3)空间
(4)自然力(电力;人力)
(5)网络虚拟物(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