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志】蒙古国国旗



蒙古国旗为蒙古国的国旗。该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旗面由三个垂直相等的竖长方形组成,两边为红色,中间为蓝色。左边的红色长方形中有黄色的火、太阳、月亮、长方形、三角形和阴阳图案。

类别:国旗
比例:1:2
启用日期:1992年2月12日;2011年7月8日(目前版本)
形式:红蓝二色三条纵旗,左边黄色标志代表蒙古国的文化。
历史

1924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建立,使用紫色索永布旗,哈拉哈河战役后加上象征胜利的莲花底座。之后在1949年至1992年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国旗,比现时的国旗多一颗星,象征了SHZY。1924年,通过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49条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进行了如下定义:“国旗和国徽应为红色,国徽在中间。”经1940年由蒙古第八届议会批准,宪法规定:“蒙古国旗应由1:2红布制成,中央应有国徽,两侧应有蒙古国国旗。 ” 根据宪法,前一面国旗的大小从正方形更改为长方形。国家名称将被添加到宪法的这一条款中。
1945年7月10日,召开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会主席团第四十三次会议。紧急讨论了“蒙古国旗的样式和设计”问题。在本次会议上,蒙古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获得批准如下:红色。在ishin侧面的红色背景中间,有一个金黄色的五角星,在底部,还有一个黄色但没有荷花的合成油。” 在此之前,《宪法》主要写为蒙古共和国的国旗,从那时起,它被称为蒙古共和国的国旗。国旗是蒙古元帅霍尔洛·乔巴山的军队设计的。乔巴山将这次活动描述为蒙古独立的高度庆祝。 蒙古国国旗被移向葫芦,并用黄色表示以增强感知力。莲花被移走了,在联盟号上方,又加入了通常的社会主义明星。红色的环境被相等的红色-蓝色-红色条代替,表示GCZY和蒙古民族主义。
在1949年修改宪法时,宪法第166条规定:“蒙古共和国的国旗应由红色和蓝色的布料制成,大小为三分之一,中间为天蓝色,两侧为红色。在ishin侧面的红色背景的顶部,有一个金黄色的五角星形,下面有一个金黄色的Soyombo符号,没有荷花。标志的宽度和长度为1:2。”
1960年《宪法》第91条规定了国旗:“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应以国旗为基础。蒙古共和国的国旗应由红色和蓝色的布料制成,大小为三分之一,中间的一半为蓝色,两侧为红色。在侧面的红色背景的顶部,有一个金色的五角星形,在它的下面,有一个金色的soyombo字母。标记的宽度和长度是1:2的比率。”
1992年1月13日,蒙古人民共和国改组为议会制国家。旗帜除去五角星,中间的浅蓝色也变为深蓝色。同年2月12日,此旗帜正式使用。
简介

国旗由两块红色及一块蓝色作为背景,靠旗杆处的红色部分有一个黄色的“索永布”,索永布中的火焰是“吉祥和兴旺的种子”,三条火舌象征了过去、现在与未来,而太阳和月亮是蒙古民族传统的象征物。
火、日、月三者结合,表示国家的昌盛,中央的太极图象征了国家的和谐,下方的两个三角形等同于箭,向下的三角形表示以武力捍卫家园,太极图上下方的两条长方形有坚持正义和忠实之意,左右两方的长方形代表城墙,暗示全民的团结,比墙更加坚固。另外,背景的红色代表了进步与繁荣,“永恒的蓝天”就以蓝色来取代。
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2008年通过法案规定,每年的7月10日为蒙古国国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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