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让”给妹妹,妻子却不知情?冠领律师打赢“房屋保卫战”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樊青岳律师、赵红雨律师代理的北京丰台房屋合同纠纷案,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的诉求得以实现。

“这么大的事情你一点都没告诉我,现在好了,房子和钱都要没了!”听着妻子胡文文的埋怨,张锋哑口无言。十三年前“瞒”着妻子签下的一纸协议,如今却惹来了官司,这让张锋苦不堪言,恨不得回到过去阻止签下协议的自己。
2003年,张锋父亲留下的房屋有危房问题急需解决,但由于其去世前没有办理继承公证,无奈之下,张锋兄妹五人只能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翻建房屋。其中,张锋和妹妹张丽丽共同出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了南房二间。
2010年,因母亲已经过世四年,兄妹五人经协商一致,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并签订了《析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南房二间归张锋所有。
此外,张锋和妹妹张丽丽就当年建盖的南房二间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如遇政府拆迁或旧城改造,南房二间因此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以下分配:
(1)张锋获得一套二居室的安置房,除此之外的房屋补偿均归张丽丽所有;
(2)如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一套二居室安置房,则房屋拆迁补偿均归张锋所有。
2017年,南房二间被纳入当地改造项目,张锋选定了两套安置房,包括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搬迁补偿款在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后,还结余了42万余元。
见此,张丽丽多次找到张锋,要求张锋按照协议约定,将一居室安置房和剩余的搬迁补偿款交给她,但双方却在此时产生了分歧,哪怕其他兄弟前来协调也没能达成一致。
一气之下,张丽丽将张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一居室安置房以及结余的搬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丽丽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反应最激烈的并不是张锋,而是他的妻子胡文文。因为直到张锋被告上法庭,她才得知丈夫竟然和妹妹张丽丽签下了这样一份协议,更糟糕的是,官司败诉,她即将钱房两空。
多重压力下,张锋一家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办案经验丰富的赵红雨律师和樊青岳律师受律所委派代理本案。
调阅一审案件卷宗后,冠领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对近年来的类案进行了大量检索。冠领律师认为,本案中委托人和妹妹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确为合法有效,若想打破这一壁垒,应另寻突破点。
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得知委托人的妻子对此并不知情,冠领律师当即判断应从此处入手:委托人未经妻子同意处分房屋,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权利范围,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在理清这一点后,冠领律师全面整合案件材料,代理委托人提起了上诉,冠领律师指出:
1、委托人取得南房二间和一居室安置房房屋所有权,均在与妻子胡文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一居室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夫妻重大财产,应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房屋,且委托人妻子事后也未予追认。委托人的处分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无权处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条理清晰表明观点并提供了有力质证。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张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委托人非常满意,特意来到律所送上锦旗以示感谢。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便是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权利需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范围内。冠领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并未将目光局限在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是跳出思维局限,从夫妻共同财产入手,活用“家事代理权”这一法律概念和相关法条,成功帮委托人实现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