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言:取消“醉驾入刑”,网友:“喝高了”?真相是……

近日,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议案。消息一出,网络上引来一片哗然。
恰巧前不久,网传贵州贵阳一公交车站发生车祸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媒体报道,实际为一车辆疾驰冲向站台座椅上,瞬间将公交亭和广告牌撞翻,一女子被撞飞后,当场死亡。根据调查,司机谭某涉嫌酒驾,已被警方控制。
由此,舆论对朱列玉可谓口诛笔伐。值得思考的是,在舆论一边倒的当下,关于酒驾是否入刑的思考需更加冷静。朱列玉强调:"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
那么,一个亘古长存的问题——酒驾,如何才能得到解决,严刑酷法式的处理方法是否有明显奏效。另外,“开车不喝酒”真的难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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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取消酒驾入刑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于“取消酒驾入刑”,已是朱列玉连续第二年提出。
资料显示,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关于朱列玉提出取消“醉驾入刑”理由,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醉驾入刑”惩戒效果不明显,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其次是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人很难重返社会;再次是通过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最后是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其中,对于未成年人,朱列玉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犯罪行为人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从数据来看,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由此,朱列玉表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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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应分情况而定

事实上,自古以来,严刑峻法与从宽处理成为了处罚的一个矛盾点。对于酒驾情节较轻者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或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可以降低犯罪率,对社会和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情节恶劣者,宽容处理势必会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最后反而加速了矛盾的产生。
若取消酒驾入刑,酒驾事故该如何有效规避呢?
对此,朱列玉认为,应对醉驾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酒驾情节更恶劣,造成后果更严重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刑法进行追责。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此外,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引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且态度恶劣的,禁止适用缓刑。
截至目前,关于取消酒驾入刑的反对声音不绝于耳,不过也有部分人持赞同意见,认为罪刑要相适用,且国外对醉驾都是行政处罚,这和犯罪两个概念。律师则表示,是否取消醉驾入刑应当广泛听取民意。另外,无论“醉驾入刑”存废,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永远应该放在首位,这才是展开相关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中食财经看来,从“开车不喝酒”这一根源上解决问题,积极进行消费者教育,意义似乎更为深远。
值得一提的是,朱列玉还曾提出“修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取缔代孕黑市”等建议,同样受到了大众的热切关注,也受到了多数人的非议。
回到此次两会,“取消酒驾入刑”提案有可能被通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