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号属于谁?——从案例及规定看主播与平台的账号归属权之争
一、前言
无论是虚拟主播或是真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留存的粉丝量及关注量均是其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但如我们在新闻中常见的情况,主播和经纪公司或平台在合作过程中总会因各种原因分道扬镳,甚至闹上法院。在众多争议中,平台账号的归属权问题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直播账号同时由主播与运营共同管理的情况,由主播负责直播以及日常动态的发布,并由运营方发布涉及活动及日常管理的信息,这样双方混合使用同一账号的情况,也给账号归属的问题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
对于互联网平台账号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的问题,《民法典》在第127条中仅作出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概括性规定,但目前我国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立法规定。在此背景下,各地法院一般将平台账号与游戏装备或虚拟代币等虚拟财产作出区分,并根据主播与运营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依赖程度对平台账号的归属权进行认定。

二、认定平台账号属于经纪公司的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经纪公司与某主播签订合同,约定主播在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经纪公司的独家签约创作人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且主播以其名义注册的网络社交账号均属于合同的签约账号归经纪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注册了某直播平台账号用于项目的运营,且主播及经纪公司双方均可以登录和使用该直播账号,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制作及发布原创视频的方式吸引观众。随后双方一同对该账号进行了运营,账号积累粉丝超千万人,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获得了较高的收益。
2020年8月开始,主播开始拒不配合完成视频创作,并在未得到经纪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件对案涉直播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并更改了直播账号密码。经纪公司要求被主播归还账号并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书》无果后,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书》并要求确认直播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经纪公司,同时要求主播立即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二)仲裁庭的意见
1.运营直播账号的履行内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属于《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仲裁庭有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以主播名义注册的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经纪公司,虽然主播以其身份证件对该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该实名认证行为并未得到经纪公司同意,双方对案涉直播账号归属并未达成足以取代约定的新的合意。
3.直播账号的主要创作人员包含主播以及案外人,主播并非唯一创作人员,该账号未能达到观众将账号与主播相等同的程度,不具备较强的人身属性。
4.经纪公司负责账号的管理、运营、宣传等工作,对账号进行了持续性的投入及管理。
(三)仲裁庭的认定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仲裁庭裁决确认涉案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应属经纪公司所有,该主播应配合将直播账号变更至经纪公司名下。
三、认定平台账号属于主播的案例
(一)基本情况
主播在2017年实名注册某平台账后,于2019年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约,约定由经纪公司担任其在联网短视频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独家经纪公司。随后,双方另行签订了关于账号归属的协议,约定在主播离职的情况下,将账号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接给经纪公司,并根据该协议将平台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
在合作过程中,主播与经纪公司共同使用该平台账号进行运营。
2020年3月,双方就经纪合约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解除文件。合约解除后,经纪公司修改了平台账号的名称及密码,删除了原有视频上传了旗下其他艺人的视频,主播发现相关情况后向平台申请冻结了涉案账号。
(二)法院审理的意见
1.虽然双方就账号归属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账号归属经纪公司所有且主播在离职后需要将账号交接给公司,但经纪公司并不因此就享有账号的所有权。
2.在讨论平台账号归属权问题时,同时需要注意账号的使用需要遵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而一般平台服务协议均会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有使用权,如果确认经纪公司对账号享有所有权则将与平台服务协议不一致。
3.如果经纪公司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获得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违反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要求。

平台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也具有人身属性,经纪公司基于对账号运营的投入享有财产利益,但对账号不享有所有权。
四、B站用户协议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B站关于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B站与其他大型互联网平台一样,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了用户仅享有账户的使用权且B站有权对账户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如:
(一)关于账号归属权问题:第2.3条中约定:“您(指用户)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及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哔哩哔哩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账号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借、转让、销售、抵押、继承、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哔哩哔哩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哔哩哔哩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注销该账号。”

(二)关于账户封禁问题:第4.2.13条约定:“您制作、发布、传播的内容需遵守《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哔哩哔哩公布的创作规则,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您在发布或传播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的非真实音视频信息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否则哔哩哔哩有权对相关内容和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标识、限制、封禁等措施。”
(三)关于注销问题:第9.6条约定:“ 哔哩哔哩账号一旦注销,您与我们曾签署过的相关用户协议、其他权利义务性文件等相应终止(但已约定继续生效的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您知悉并同意:即使您的账号被注销,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您在协议期间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规则等(可能)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从上述协议可以看出,B站的《用户协议》是从“账户是B站用户使用及享受服务的凭证”这一角度出发对双方的使用者及服务者权责进行约定,B站账号属平台所有,而用户仅有使用权。由于本文主要分析平台在主播及经纪公司之间的归属问题,后续将另行撰文分析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账号归属权之争。
五、结语
如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目前各地法院针对互联网平台归属问题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中的原因除了有法院认识的差异以外,更多原因还在于不同案件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及合同约定均存在较大的差别。除上述案例以外,还存在法院以账号归属条款属格式合同而无效或者账号所有权属于公共资源等原因,对平台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从平台方的角度来看,在明确约定用户仅有使用权的前提下,B站若发现账号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也有权采取回收或封禁等措施。
从切实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目前裁判机构对账号归属协议的效力存在认定差异,但若双方能够提前对该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并在合作过程中充分保留好运营痕迹,在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通过完善的证据还原双方合作的原本事实,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