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逻辑

第三章 新逻辑
弗雷格为算术领域提供严密性:
(1) 明确所有的假定和先决条件以及保证一个证明中各个陈述之间相互联系的所有推理规则。
(2) 提供一个合适的,特意设计的人工符号系统,它没有日常自然语言所具有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逻辑符号系统用来提炼出这种论述的逻辑形式并知道人们达到思想的精确性。
弗雷格哲学逻辑研究的三个基本原则:
(1)须始终严格区别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语言的意义与心理状态无关;
(2)一个语词只有在语境中才获得意义;
(3)强调对象与概念的区别。
概念词与专名的区别:概念是概念词的意谓。对象是专名的意谓。
语言运用的基本单位是句子。
语义学,广义上说,是语言研究中涉及指称和真理问题的那个方面。它研究各种类型的表达式在具有不同的逻辑复杂性的句子中的语义作用。它评判这些表达式对决定它们作为组成部分的句子的真假所起的作用。
弗雷格提出把数重新定义并归结为逻辑的类的概念,类则被看成概念的外延。
数是数字所指称的特殊类型的抽象对象,而不能同数字或其他种类的语言符号等同起来。
概念是一个其值总为一个真值的函数。(函数与概念之间的类比)
这种不饱和的成分(“——是一个哲学家”)弗雷格称之为概念词。
表达式“概念”通常仅用来指一个谓词,“关系”来指两个谓词。
“是”是“等同用法”,每一个都指同一个个体,都不是谓词。
“是”是谓词的一部分,这个对象归入了这个概念。
“归入一个概念”:一个客体(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或普遍(由谓词表示)表现于个体中。
一个概念的这些特征记号并不就是这概念的性质。
把这些性质称为概念的“特征记号”——性质的集合体才是特征记号。
属于:一阶概念属于二阶概念
一个对象和一个一阶概念就处于“归入”这个关系之中,而一个一阶概念和一个二阶概念则处于“归属”这相类似的关系之中。
一阶概念和二阶概念之间的这种一般区别的重要性:
对数和存在概念的分析就是由它来说明的,因为根据他的研究方法,我们用“数”和“存在”所指的东西需要运用二阶概念。
“四”包含了使用了一个二阶概念,“黑”是一阶概念,“黑色的马”的一个记号。
说一个单个对象存在是没有意思的,因为“存在”是一个只适用于一阶概念的二阶谓词。“存在概念”所表达的本质是“一个一阶概念确实有几个实例”。
概念和对象之间的根本区别:
一个概念决不能代替一个对象,反之亦然。
概念的性质可以被认为有一种谓词的性质。
就一个概念而言,特征就是归入那个概念的对象的一种性质。
如果一个概念是某种客观的东西,那么对关于概念的断定来说,它就可以部分地包含某种真实的东西。
一阶概念:把单个对象作为主目的是一阶概念。
二阶概念:把一阶概念作为主目的是二阶概念。
量词在概括时的作用:全称量词和特称量词皆为二阶概念。
“存在”和“数”这类词项的用法:皆为二阶概念,不可把单个对象作为主目。
涵义和指称(客体):
指号:指示某种和事物的方式。(名称)
指号及其涵义和指称的关系:一个指号相应地有一个确定的涵义,与这个涵义相应还有一个确定的指称,但一个给定的指称(客体)并不仅仅只属于单单一个指号。涵义并不一定相应有一个指称。
a=a 每个客体都是自身等同的。
a=b 包含一个重要的经验发现,是一种指号关系(等同关系),两个如此任一选择的指号不管怎样却指称同一个客体(对象)。
指号:是指称关系中指称作为所指的客体的语言标记。(即名称)
意义:
(1) 一个表达式在某个人的头脑中所唤起的个人的、主观的(因而是可变的)联想,意象或观念。
(2) 表达式的涵义。
(3) 表达式的指称。
弗雷格解释,直接和间接用语的区别:
虽然他们都各以其自身的方式在这些句子各个方面的涵义和指称之间作了区别,但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不同的。在直接用语中,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决定它通常的直接指称。在间接用语中,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决定了它的间接指称,而间接指称则同其通常的涵义相一致。

******外国哲学大辞典*******
弗雷格:
由研究数学基础的需要而探究逻辑问题,力图证明逻辑和数学是同一的,可以从逻辑推出整个算术乃至全部数学,开当代逻辑主义之先河。
1884年著《算术的基础》,提出在对语言进行研究时,(1)须始终严格区别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语言的意义与心理状态无关;(2)一个语词只有在语境中才获得意义;(3)强调对象与概念的区别。上述思想被认为是其语言哲学的主要内容。
后期提出涵义(亦为“意义”)与指称的理论。区别了名称的涵义和指称,认为涵义指名称所表达的内涵,指称指名称所表示名称所表达的对象。
将涵义和指称的理论推广到命题,认为命题的涵义即命题所表达的思想,命题的指称即命题的真值(真或假)。由此提出外延论题:当某一命题的一部分用具有同样指称但有不同涵义的等值表达式去替换时,该命题的真值保持不变。并注意到某些例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