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应急与搜救——第一章:发展历程(下)
第四节 我国的救助指挥体系简介
一、组织机构及基本现状
我国拥有1.8万km的海岸线和300万km2的管辖海域,航海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搜救工作仍然停留在一个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的水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海上搜救队伍经历了从20世纪50年代的艰苦创业阶段、70年代的加快发展阶段、80年代全面建设阶段和90年代后的探索改革阶段。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海上搜救事业进一步加快了发展的步伐2002年在上海组建起我国第一支专业海空救助队伍,标志着我国的海上搜救业向搜救立体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了国家水上应急救助指挥体制。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是国家水上搜救的领导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国家专业救助打捞队伍隶属于交通部,下设北海、东海、南海三个救助局、一个飞行中心和烟台、上海、广州三个打捞局,承担水上人命救生、海上消防海上溢油应急清除、特殊政治军事抢险以及船舶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等任务。《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对我国的搜救力量组成予以了明确定义: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交通部搜救系统作为我国唯一的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承担了在我国海上事故的应急反应,沿海及相关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水上设施和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水上人命救助。目前,其共拥有140艘不同种类船舶组成的庞大船队,其中包括50多艘拖轮和8艘浮吊船、6架直升机和1架固定翼飞行器,是世界上实力最强的专业救助力量之一。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沿海基地布局详见下表(详细数据参阅对应文档)。

2003年4月,原交通部对救助打捞体制进行改革,将救助与打捞分离,组建了三个新的海上专业救助机构,即北海救助局、东海救助局和南海救助局。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海(水)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人命救助、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重要通航水域清障以及海盗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理。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含内河水域)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守;指导和督查地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保安报警、海上预警和打击海盗值守工作;承担水上应急值班工作。
(2)起草海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全国海上搜救处置力量和物资的布局规划,指导海上搜救物资储备工作;承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4)负责海上搜救演习、培训、科教宣传、统计分析、总结评估和奖励补偿工作;负责社会海上搜救单位的能力评估。
(5)负责建设海上搜救的部际和部省协作机制;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参加国家特大突发事件处置行动。
(6)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承担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8)代部海事局履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和海上安全值班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划,全球海洋被划分为13个搜救协调区,我国处于第7区,我国的救助机构承担了如下区域内的搜寻与救助工作:
124°E以西的渤海、黄海海域;
126°E以西的东海海域;
120°E以西,12N以北的南海海域;
此外,我国的海事系统也承担了一部分搜救职能,其将“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的日常工作”作为了航海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海事局负责全国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承办与国(境)外搜救主管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进行水上安全通信和搜救信息网络运行的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国际搜救卫星组织有关事务。
当然,民间救助力量历来就是海上搜救力量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事救助的愿望上,民间救助都有较好的基础。对海难事故中过往的船舶更有可能比官方救助船舶提前抵达现场,提前从事救助活动,挽救更多生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海运业的发展,海上救助体系业已形成并在逐步完善。
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05—2020)》,交通部制定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系统,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进行有效、快速救助”的总体目标。
(1)全方位覆盖。水上监管和救助力量有效覆盖我国管辖水和搜救责任区,在重点水域形成监管救助力量的多重覆盖。
(2)全天候运行。对险情进行实时预防和监控,在9级海况下(风力12级、浪高14m)全天24小时都能实现救助力量的出动并保证在6级海况下(风力9级、浪高6m)能够实施有效监管和救助。
(3)快速反应。及时发现和应对险情,监管救助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水域。在沿海离岸100海里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内河重要航段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45分钟。
(4)有效救助。发挥全社会综合救助的优势,保证现场救助基本成功。人命救助有效率大于93%,重点水域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达到1000t,沉船整体打捞吨位达到8万t,水下救援打捞深度达300m。
二、中国海洋石油应急救援体系简介
近年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简称中国海油)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同时,着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重点突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动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强化应急信息系统的规范和要求,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探索、总结应急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逐步成了由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的应急组织机构、强有力的应急指挥系统、多维度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构成的中国海油应急系统,并通过日常不断完善的应急准备和演习,使中国海油的应急响应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
风险与挑战
中国海油所从事的石油石化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低温负压、有毒有害、易污染等各类风险。
中国海油传统的海上石油开采工作涉及海上油气资源勘探、海上钻井、海洋工程海上油气生产、海上油气储运、船舶和直升机运输和救援等,整个作业远离陆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如不能及时救援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中外海洋石油历史上也发生过多次重大恶性事故,如1979年11月25日,我国渤海二号钻井平台在拖航途中,发生翻沉事故,死亡72人;1988年7月6日,英国北海油田PiperAlpha平台爆炸,造成167人死亡,震惊了世界海洋石油界:2001年3月15日,价值4.5亿美元、投产仅1年零2个月的巴西P-36海上半潜式采油平台发生爆炸后翻沉,造成11人死亡;2005年7月27日,印度孟买一平台起火,25人死亡,财产损失23亿美元,印度石油产量因为这起事故减少了1/3。
海上石油开采还面临着各类自然灾害的挑战,主要是海冰和台风等。1969年2月,我国渤海曾发生百年一遇的冰情,一个采油平台被海冰推翻。从2009年影响我国沿海的台风路径图也可以看出,中国海油在海南岛周边、珠江口外、台湾海峡和上海周围的海上平台都受到了台风的影响。
中国海油应急系统
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中国海油建立了一套完整应急系统,其中特别是应急信息系统,使我们全面掌握海上应急响应所需要的信为应急指挥、决策、响应做好了准备。
(1)完善的三级应急预案体系
目前,中国海油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三级应急预案体系:第一级是总公司的《危机管理预案》;第二级是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计划;第三级是各基层厂矿、作业现场的应急计划和应急行动方案。
每层级预案的侧重点不同,但之间衔接互补。总公司的危机管理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侧重在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法律、商务及媒体管理。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区域性综合性预案及专项预案的结合,侧重组织对现场突发事件的减损、救助、抢险和灾后恢复作业现场的应急行动预案侧重以现场设施、活动或场所为具体目标的应急救援活动。
(2)高效的应急指挥机构
与三级应急预案相对应,中国海油的每个管理层级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形成了三级应急组织。总公司和二级单位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基层厂矿、作业现场建立应急组织。
总公司的应急指挥中心由应急委员会、应急协调办公室和4个职能工作组构成。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其他小组由相关部门组成。同时,中国海油应急指挥中心还保持和各政府主管部委应急机构的互联互通,成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部分。
总公司2007年发布了《中国海油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指南》,积极推动下属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中国海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可以承担区域应急中心的职能中国海油还计划在渤海基地和惠州中国海油石化区建设区域应急指挥中心,旨在统一管理、指挥协调,保障生产安全和救援工作。
(3)高科技含量的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海上特殊的作业环境和中下游危险源量多、线长、面广的情况,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应急准备、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石,也是中国海油应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中国海油已建成11大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出海人员动态管理系统、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维应急信息展示平台、生产设施应急资料库、海管地理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船舶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溢油漂移模拟跟踪系统、灾害天气预警系统、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危化运输车辆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
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以出海人员管理为根本核心,以出海任务为线索,以电子式出海卡为(信息)载体,通过对出海卡的管理,实对出海人员管理的实时跟踪。它包括出海证办证管理系统、出海调度管理系统、登船前检查系统、海上平台检查系统、出海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后台管理系统七个部分。通过这套系统可以实时掌握在海上生产人员的情况,了解每个平台上每位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五小证健康证、特殊工种证、相关应急信息(血型、药物过敏史、相关病史、平台救生艇编号等)以及何时登上平台,计划在平台上工作多长时间等。这样,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尽快掌握需要实施救援的人员的详细信息。
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帮助我们掌握事故的真实情况。一旦事故发生,利用这套基于工业电视的系统,可以把事故现场的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状态下,还可以利用公司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与各地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专家进行应急视频会商。
三维应急指挥展示平台通过一个专业引擎将虚拟现实技术、空间地理信息技术、模拟仿真技术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急管理理念、思路和实际做法进行有机融合,既能够满足企业终端场景数字化与全息再现和全息查询、重大危险源管理、全息化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和演练等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又能够为突发事故的全息化应急救援指挥、辅助决策、事故模拟推演分析、应急资源调配等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该系统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全息现实场景再现,以三维真实的场景关联相关信息,最大程度的做到人性化和可视化,使决策者和专家一目了然的掌控所需信息。
在应急状态下,通过该平台使各层级应急信息得以有效共享并实现可视化展现,直观地展示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情况,推演事故发展态势,模拟应急救援方案实施,为应急响应决策提供最直接快速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这个项目先期已在锦州、绥中、渤西、龙口、春晓、珠海、南山、东方、涠洲岛等11个陆上终端实施,目前已经推广到中下游企业。
生产设施应急资料库对生产设施应急资料进行系统管理。通过预先储存每个设施的基础资料信息,如生产设施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应急关断图、救生消防设备布置图、疏散图等,可快速检索和查找,为应急救援及时提供基础信息。
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是根据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中国海油建立的一套静态信息储存和查询平台。通过这套软件里的信息,可以掌握中国海油重大危险源的总体分布情况,也可以了解具体某个危险源的详细信息。
海管地理信息系统是在遵循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归纳和总结管道完整性管理实际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以及数字通讯等技术,通过对管道设施、运行、维护、检测、沿线环境、事故和危害后果等数据的统一采集、处理和整合,提供集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内腐蚀、线路维护、平台管理、完整性评价、风评价以及应急管理等应用功能为一体的业务工作平台。目前,该系统已经完成183条长达4000km的海底管线数据采集和整合,且事故发生,可以帮助我们全面掌握海管有关信息,为海管应急抢修做好准备。
舶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建立在电子海图基础上,利用AIS基站获取船舶信息,实时地在电子海图上展示某一海域内所有运行船舶的动态信息。只要点击某条船,便可获取该条船舶的所有信息,包括地理信息、坐标信息、航向、航速以及船舶的吨位和载重量等基本信息。这套系统还可以提供海上平台的相关信息,包括平台所在的位置、油田群的分布、平台的构成和连接管线等。
在应急救援中,可以让我们及时了解周边的可利用的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溢油漂移模拟跟踪系统是在电子海图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综合风动力、水动力、海浪及溢油特性的模型,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输入数据,对溢油漂移路径进行模拟和回推的模拟系统。除一般电子海图系统所具有的海图数据及辅助数据外,它还包含有环境敏感区数据库和溢油应急反应模型库等系统界面,可实时地动画显示溢油漂移情况,并显示溢油区中心位置、油膜面积、漂油残存量、溢油抵岸地点、最终油量、影响岸线范围、扫海面积等信息。该系统使模拟过程可视化、直观化。一且发生溢油,只要把相关参数输进去,就可以看到溢油的扩散范围,溢油随风向、流向的变动,以便提前预知溢油的走向,布设溢油回收设施,防止溢油污染事态扩大。
灾害天气预警系统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实时的灾害性天气环境参数,并对灾害性天气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预测,并向有关地区及时发布警报的系统。系统可与通信网络和短信平台联合使用,将对海洋石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台风警报、海冰预警,大风警报、风暴潮警报和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预警,及时准确传达到受影响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全面掌握海上灾害天气情况,中国海油与中央气象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专门为中国海油开辟了网站,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中国海油还建立了自己的气象台、气象服务网站和海上气象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及时分析、发布影响我们作业区域的气象情况。为了应对海冰,中国海油建立了海冰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及时了解海冰动态,观察海冰对平台的影响,提前做好应急部署。
(4)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为了防止海上溢油污染,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中国海油投资5亿元人民币建立了自己专业溢油应急响应队伍—中海石油溢油环保服务公司,所有应急人员都经过国际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了国际认可的资质证书。这是国内唯一一家能够提供国际二级溢油应急响应能力的专业队伍。2005年,中、俄、韩、日四国在签署西北太平洋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这支专业队伍还代表中国政府与韩国海洋污染响应公司签署了《溢油应急响应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在溢油应急、合作培训、溢油咨询等领域协作,共享信息,进一步提高西北太平洋海域溢油应急响应能力。
为了快速响应,中国海油在每个海上平台设施上均配备有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包括溢油污染处理设备、撇油器、围油栏,并先后建立绥中、塘沽、龙口、惠州、深圳、珠海、涠洲岛等8个溢油应急响应基地,预计2020年将建成应急基地18个、15艘环保船,溢油应急响应服务网络将覆盖整个中国海域。
3.成功的应急实践
中国海油在《危机管理预案》中对各级单位开展应急演习提出了具体要求。演习种类包括火灾、爆炸、船舶碰撞、人员受伤/落水、弃平台/设施、溢油、硫化氢应急、直升机坠毁、燃气或化学品泄漏以及防台风、防风暴潮等。
在强化公司内部应急演练的同时,中国海油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周边应急力量的协调配合演习。2006年4月28日,中海石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签署了《应急响应资源共享协议》,这是我国第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与专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应急响应资源共享协议。2008年,深圳分公司与香港政府飞行服务队(GFS)开展了6次海上联合搜救演习,同时协助香港政府飞行服务队在南海的应急救援任务提供了5次海上应急加油。为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陆上油气终端与地方政府应急组织进行有效的协作与配合珠海油气终端与珠海市安监局和珠海市拱北消防大队进行了联合消防演习。
通过各类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中国海油的应急响应速度、能力得到提升。2009年共有22次台风,有12次台风影响海上石油作业,其中深圳分公司撤离7次、上海分公司撤离3次、湛江公司撤离3次、海工公司撤离9次。动用直升机1012架次,船舶122航次,动复原人员28779人;各陆上海上生产单位均未发生重大损失。
2008年5月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海油克服重重困难,重新安排海上生产,投入1500多万元人民币,将日常生产使用的27架直升机中的14架调派给地震救灾第一线。
奥运会前夕,青岛赛区海面暴发大面积浒苔污染事件。应地方政府的请求,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中海石油溢油环保服务公司派出2艘大功率三用工作船和重型围油栏、40多人的专业队伍积极参与海清除、围堵作业,经过14天的艰苦奋战,按应急方案布放15t的水鼓4个,抛投3t的锚石固定块260余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铺设长度达15928米围栏,占总作业量的62.34%。成功地保障了奥运项目的顺利进行。
中国海油还积极参与地方应急救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下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还承担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分中心的职责。据不完全统计:200年中国海油应各地方政府的请求,共参与应急救援行动22次,动用船舶25航次,直升机11航次,成功救助人员70多人,救助船舶5艘,成为海上应急救助的有生力量。
第五节 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海上救助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海上人命的救助上。船舶对来自海上的遇险信号做出响应既是一个古老的海上传统,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多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当中。
有关海上救助义务的规定,不仅针对海上船舶,而且也针对沿海国家及岸上有关机构。
主要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7月7日开始正式对我国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是至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八条就“救助的义务”作出了以下规定。
(1)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
a.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
b.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
c.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在最近的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2)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够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
第一百条就“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作出规定:
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1974年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伦敦签订,1980年5月25日生效。中国1975年6月20日签署《SOLAS公约》,1980年月7日交存核准书,1980年5月25日生效。
《SOLAS公约》第五章第十五条就“海上搜救”作出规定:
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安排必要的沿岸值守并救助其沿岸海上的遇险者。这些安排包括海上安全设施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而这些设施在考虑到海上交通的密度和航海危险后认为是实际的和必要的,并尽可能采取足够的措施找到并救助这些遇险者。
各缔约国政府应提供其现有救助设施及计划的信息以供交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该公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五条就“航空器遇险”作出如下规定:
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缔约各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进行合作。
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搜救目的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全面规范了与搜救有关的诸多事项。
在海上搜救义务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地使搜救程序标准化,建立搜救组织,以有利于各国搜救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系,保证搜救中的海面单位和空中单位之间的有效合作。
二、主要的国内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适用范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捡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作出修改。
第七章“海难救助”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教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报告】
第三十五条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自救】
第三十六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他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互救】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救助与指挥协调】
第三十九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外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責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杋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校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1993年9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管理”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三十七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于1992年12月28日由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接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第四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国的搜寻援救氏用航空器的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第十四条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建立直接的通信联络。
第十六条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