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申请条件 雨正[新消息]
场(厂)内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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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锅炉制造资质、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元件资质、阀门制造资质、无缝钢管制造资质、焊接钢管制造资质、密封件制造资质、阀门铸件制造资质、电梯制造资质、乘客电梯制造资质、货载电梯制造资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起重机械制造资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塔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升降机制造资质、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升降平台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特种设备资质。
一、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各类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名词术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检验业务申报
1、首次检验
申报首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申报单,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厂合格证如遗失应由原制造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2、定检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申报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申报单,受检设备注册代码,场(厂)内机动车辆提供车辆牌照号码。
3、整改确认和现场复检
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申请复检。
申报复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现场检验结论为“整改确认”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提交经使用单位签章认可后的“整改确认”回执联。

○2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4)的,提交已表明整改完毕的见证材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4)。
四、业务受理
用户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本院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检验申请,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管理系统,并与用户协商,预约确定检验日期,出具“检验受理通知书”和《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五、交纳检验费
1、交费时间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申请单位应于办理申请的同时缴纳相关检验费用
2、缴款方式
○1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其中第1联由财务盖章后返还业务受理部门,第2联随收据交申请单位。
○2若申请单位电汇检验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对帐联和《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
六、现场检验
1、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受理通知书”上的提示,在检验前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院,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2、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凭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