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检测


人防工程检测机构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人员结构合理且稳定,配套齐全。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4、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并满足使用要求。
5、具备相应的试验场所和试验能力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等基础性工作条件。
(1)甲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至少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和1名兼职技术负责人;
(2)乙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专职质量检查员数量不低于3名;
(3)丙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4)三级以下(含三级)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机构的专职质量检查员数量均不得低于2名;
(5)从事无损探伤和质量鉴定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5名;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等基本工作条件。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三)一级以上(含一级)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四级以下的民用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民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