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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案例一-七)

2022-03-06 10:14 作者:苍茫荒霖  | 我要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案例一-七)

     名字很长,很实用。文章由一个一个的案例裁判为主体。具体组成部分包括:案由、各类观点、法院采纳观点、理由拓展、论证过程、法律依据以及案例检索要点。

    本文收集的是相对疑难,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存在利益权衡、法律权衡。需要法官在权益与权益之间判断,在都需要保护的对象之间,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怎样选择取舍。每一个实际案例的背后,都能提取出一个相对集中的问题,而背后反映的是利益的权衡问题。

     案例一:甲租给乙房屋,租赁人甲破产时,租赁尚未届满,承租人乙也未支付全部租金的。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该租金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优先清偿。但不能主张返还押金。

     针对这一问题,考虑在订立合同时,即设定抵押权,约定违约金等内容,防止一方破产,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以此来规避风险。但本人考虑到的情况,本书也已考虑到的。但破产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所以上述的思考不成立。提前个别清偿也无效,同样不成立。想要提供一个合理方式保护租赁人权益很难,毕竟在租赁人利益与破产债权人利益之间,法律更着重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

     案例二:甲形式减资(存在法律瑕疵),实际未减少公司资本情况下,甲不属于抽逃出资。

     案例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性质及其陈述意见性质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专家辅助人,而不属于专家证人。其陈述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专家辅助人帮当事人。专家证人主要帮法庭,次要帮当事人。

     案例四:债权人甲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乙财产后,被执行人乙处分查封物给丙,损害甲的利益。甲可作为第三人提出抗辩,与案件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五:甲、乙、丙之间表面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是借贷关系。借款方丙未能还款,出借方甲起诉担保方乙承担责任。此时以丙明知为前提。丙不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而是因其过错大小对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为当事人对交易的真实目的存在虚伪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说的阴阳合同,按照阴合同来判断案件性质和处理。

     案例六:法律法规出台后,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存续存在的争议。此时,按照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判断情况皆有,但无论哪种情况,皆属于应当互相返还房屋、房款。可能尝试的预防方式是合同中提前约定相关问题和处理方式。

     案例七:建筑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甲能否基于与承包人乙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对抗转承包人丙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一般根据法律而言,此时甲可以请求行使抗辩权。但针对转承包人是农民工的情况,基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转承包人丙可以请求发包人甲支付工程款丙按照丙和乙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本质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保护发包人利益之间做出的权衡。

    后续内容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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