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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香茅油清关代理|进口税率计算【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2023-08-04 06:14 作者:雅盈供应链通关物流  | 我要投稿

海运香茅油清关代理|进口税率计算【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香茅油又称香草油或雄刈萱油。由香茅的全草经蒸汽蒸馏而得。淡黄色液体。有浓郁的山椒香气。主要成分是香茅醛、香叶醇和香茅醇。用于提取香茅醛,供合成羟基香茅醛、香叶醇和薄荷脑。


商品编码 3301292000

商品名称 香茅油

申报要素 1:品名;2:品牌类型;3:出口享惠情况;4:用途;5:加工工艺;6:包装规格;7: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8:型号;9:成份含量;10:GTIN;11:CAS;12:其他;


进口香茅油申报所需资质: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香茅油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发票

C、装箱单

D、合同

E、产品信息(进口香茅油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MSDS

H、如是危险品提供一套危险品申报资料

I、食品用添加剂提供一套添加剂清关资料


香茅油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香茅油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香茅油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香茅油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香茅油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香茅油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香茅油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香茅油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香茅油清关涉及费用如下(以海运举例):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本文《海运香茅油清关代理|进口税率计算【进口便利通关指南】》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联删!

一文解析香茅油进口报关流程|进口香茅油清关手续|国外香茅油进口收货人资质|进口香茅油清关申报资料|海关对进口香茅油的监管要求|香茅油进口空运海运注意要点|进口香茅油保税仓储事宜|一文搞定香茅油进口通关,从此进口香茅油报关申报不在有烦恼!

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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