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雷石普法|民事调解书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06-29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民事调解书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一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经调解,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将位于某市区多套房产协议归婚生子李某二所有。

履行期届满后,因李某一与姚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李某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二的执行申请。后李某二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认为

某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其中,权利人是指在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的情形或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被执行人李某一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李某二显然不属于某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受让人,仅仅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为受益者。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的条件,不具备直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二的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李某二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某二并不是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而仅是该离婚纠纷案件财产分割的受益人,其作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不适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李某二并不属于民事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的范围。

父母在民事调解书中达成赠与子女财产协议,子女不能据此直接取得某种权利,这是由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若后续子女接受赠与,父母方拒绝将财产给予子女或反悔,子女可以以调解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法院作出判决且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文章或您需要专业咨询,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

咨询电话:4000-111-091  


雷石普法|民事调解书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