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快递(驿站),原股东代公司收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加盟快递(驿站),原股东代公司收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1)粤2072民初8139号
毛xx加盟被告xx公司进行快递服务,约定毛xx向xx公司支付加盟费3000元、押金32000元,并从被告处购买快递单号开展快递业务,后由于被告xx公司倒闭,单号不能再继续使用,原告起诉,把xx公司及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均列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清偿押金35000元;
2. 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返还单号返回费5000元;
3.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被告朱xx出具《收款收据》收取原告加盟费3000元、押金32000元一事,有《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朱xx亦承认有收取过上述款项,本院予以认定。虽然被告xx公司称未收取过上述款项,但朱xx在出具收据时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收取款项的用途与xx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关联,无论xx公司是否有实际收取上述款项,朱xx的收款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对公司债权债务作何种约定,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由于产生的纠纷应另案解决,不能以此对原告诉请作抗辩。现原告已无再使用xx公司系统进行快递揽收,双方合作已经结束,本院据实判令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退还押金32000元,至于加盟费3000元,该费用属于正常加盟开展业务的费用,不属于押金,故超出上述320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返还单号返回费,原告并未举证自己有支付过上述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朱xx的责任承担,上述押金实际由朱xx收取,朱xx未举证有将款项转交xx公司入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对上述押金32000元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王xx、金xx、杜xx的责任承担。上述被告是xx公司现股东,原告并未举证上述被告存在滥用xx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押金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