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布告.宁武县男子宋国文入室杀人致人死伤,被执行枪决
布告载明 故意杀人犯宋国文,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西马坊多圪润村,捕前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圪洞村。 罪犯宋国文曾与被害人毕某丽(被害人,时年34岁)在宁武县西马坊乡xx村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多名子女,2010年二人因情感矛盾,毕某丽离开宋国文,并与同村的被害人宋文应 殁年45岁)登记结婚,宋国文因此与宋文应、 毕某丽一家结怨。 至案发前数年间,双方又因宋国文的小女儿演到宋文应家等硕事致关系不睦,宋国文怨恨情绪加深。2019年7月6日23时许,宋国文持单刃尖刀前注宋文应家,破窗入室,捅刺熟睡中的宋文应,致其心胜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并捅刺毕某丽及其女儿宋某平,致二人重伤二级。随后,宋国文进入隔壁宋文应母亲闫某丹(被害人,时年70岁)家,持刀捅刺熟睡中的张德俊(被害人,宋文应的继父,殁年71岁),致张德俊左肺破裂、肝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并捅刺闫某丹致其轻微伤。闫某丹逃离住宅,宋国文又折返宋文应家,持铁锹击打毕某丽、宋某平、闫某丹。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欲逃跑的宋国文抓获归案。 罪犯宋国文因日常生活琐事心生怨恨,深夜持刀入室,不分妇孺老幼,接连捅刺行凶,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人轻微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国文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国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宋国文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宋国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4月18日将罪犯宋国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来源: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