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征收管理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 税收优惠
1.1.1. 城建税的附加税性质,使得其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免相呼应: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1.1.2. 税收优惠的两个授权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3. 其他减免税规定
1.水利方面的减免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金融机构方面的减免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偿债时,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交割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征管角度的减免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扶持创业就业的减免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主要规定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主要规定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4. 【易错易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
1. 错征、多缴税款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法定减免税的实施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2.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1.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2.关于免抵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免抵的增值税是出口未采用退的方式,而用冲抵内销应纳税额方式少交的增值税。如果按照正常计税流程,内销应纳增值税和城建税,出口应退增值税但不退城建税,免抵退税的计税规则使内销应纳增值税与出口应退增值税对冲了,这部分金额对应的城建税是应缴纳的,所以计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关于留抵退税的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为企业内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不退税,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以后的销项税额中减除,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把应在未来少交的增值税提前退还,相应的应提前减少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易错易混】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1. 包含因素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注意除外情形)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两税”税额(注意除外情形)
(3)增值税免抵税额
2. 不包含因素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两税”税额
(2)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
(4)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5)除“两税”以外的其他税
(6)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3. 【解释】城建税具有附加税、受益税的特点,突出体现在其计税依据的规定上。城建税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表现出城建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因为进口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进口或输入环节尚未享受过我国的市政利益,城建税的受益税性质决定了进口环节不属于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征收的增值税也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3.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1.4. 征收管理
1.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2.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