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新刑法:被打破的百年安宁,创伤后的反思与改进
“布雷维克在2011年7.22恐袭当天,发布在互联网的《2083 —— 一份欧洲的独立宣言》描述了自己的意识形态。他支持暴力消灭 伊斯兰教、“文化马克思主义”和多元文化政策,以保持基督教欧洲。
挪威旧刑法(《一般公民刑法典》)从1902年起生效,历经百年。按照旧刑法,Anders Breivik 被顶格判处当时的法定最高刑——21年监禁。
2011年7.22恐袭过后,立法机构开始着手制订新刑法,对恐怖主义等犯罪加重了量刑,增加了新的刑罚,也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新刑法于2015年起生效。
up主对新刑法进行了粗糙的翻译,现分享给大家。限于本人水平,翻译中必然有许多错误,欢迎各位指正、研讨。如果您觉得本文略有价值,还恳请您一键三连,鼓励一下辛苦的up主。
刑法
01.10.2015
最后更新
15.12.2022
这是该法案挪威语版本的非官方翻译,仅供参考。在 Norsk Lovtidend 发布的挪威语版本仍然具有法律真实性。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挪威语版本为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的适用
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除非根据立法或解释另有规定。
第二节 国际法的限制
第三节 从旧兼从轻
适用该行为当时的刑法。然而,如果这对被指控的人更有利,则适用作出决定时的立法。
如果制裁执行已经开始,则不会考虑根据较新的法规。
第 4 节。属地管辖。
刑法适用于在挪威实施的行为。
刑法也适用于实施的行为
A。
挪威大陆架上用于勘探、开采或储存海底资源的设施,以及与此类设施相连的管道和其他固定运输设施,包括位于大陆架以外的设施,
b.
1976 年 12 月 17 日关于挪威经济区的第 91 号法案建立的管辖范围内,如果损害了挪威旨在保护的利益,以及
C。
在挪威船只上,包括飞机、钻井平台或类似的可移动装置。如果船只或设施位于另一国领土内或上方,则刑法仅适用于人员在船只或设施上的行为。
第 5 节 刑法对在国外实施的行为的适用
在第 4 条的范围之外,刑法也适用于实施的行为
A。
由挪威国民,
b.
居住在挪威的人,或
C。
挪威注册的企业,
当行为:
1.
也可根据犯罪行为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受到惩罚,
2.
构成战争罪、种族灭绝或危害人类罪,
3.
违反战争法,
4.
构成童婚或强迫婚姻,
5.
生殖器切割,
6.
对挪威国家或当局,或属于第 120 a 节或第 127 cf 节的范围,
7.
在任何国家的主权区域之外犯下,可处以监禁,
8.
构成免除照料,
9.
属于第 257、291-296、299-306 或第 309-316 节的范围,
10.
根据《刑法》第 18 章,构成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行为,或属于第 145 或 146 条的范围,或
11.
根据《刑法》第 183 条,构成煽动犯罪行为或根据《刑法》第 185 条构成仇恨言论。
第一段相应地适用于所实施的行为
A。
行为发生后成为挪威国民或在挪威定居的人,
b.
是或在该行为后成为北欧国家的国民或居住在北欧国家并且在挪威境内的人,或
C。
代表一家外国企业,该企业在该法案生效后已将其全部业务转移给在挪威注册的企业。
第 1、2、3、6、7、8、10(第 145 条除外)和第 11 款相应地适用于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涵盖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人在挪威和该法案最高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没有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第 2 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只有在该行为根据国际法构成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时才适用。
刑法也适用于第一至第四段所涵盖的人员以外的人员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最高可判处六年或以上监禁,并且对的是挪威国民或定居者在挪威。
如果根据本节提起刑事诉讼,处罚不得超过相应行为所在国家/地区的最高法定刑罚。
第 6 节 根据国际法起诉的特殊理由
在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刑法还适用于挪威根据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或根据国际法有权或有义务起诉的行为。
第 7 节 被视为在多个地方实施的行为
第 8 节 起诉在国外已判决的罪行的权力
如果审判国的起诉不是应挪威当局的要求提起的,则可以在挪威对第一段 c) 中规定的案件提起诉讼,当
A。该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挪威。但是,如果该行为仅部分发生在挪威,如果该行为部分发生在已作出判决的公约缔约方的领土内,则例外情况不适用,
b.该行为在挪威可作为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国家自治和安全的罪行、违反宪法和政治制度的罪行,或作为劫持、破坏基础设施的行为、严重的毒品犯罪受到惩罚,非法参与钚和铀,或严重纵火或任何其他特别危险的破坏行为,或
C。该行为是由一名挪威官员实施的,违反了公务职责。
第二章 法定定义等
第 9 节 近亲
注册伴侣关系和其他两个人以类似婚姻的关系永久生活在一起的情况被视为等同于婚姻。
第 10 节 公共场所和公共行为
“公共场所”是指用于一般交通或公众经常光顾的场所。
当一个行为是在相当多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当它很容易被观察到并且已经从公共场所被观察到时,该行为就是公开的。
第 11 节:重伤
“重伤”是指感觉、重要器官或重要身体部位的丧失或实质性损伤、严重的毁容、致命或长期的疾病,或严重的精神伤害。
当胎儿死亡或受伤时,这也是“重伤”。
第三章 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第 14 节 法定权限
第 15 节 帮助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处罚规定也适用于促成违法行为的。
第 16 节 未遂
意图犯下可处以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并实施了直接导致犯罪的行为,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以未遂罪处罚。
自愿停止犯罪或阻止犯罪的发生,不得因未遂而受到处罚。
第十七节 避险
第 18 节 自卫
第 19 节 自我执行
第 20 节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时未满 15 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依精神病评定不负责任时,应着重于人对现实及功能能力之认知的失败程度。
第 21 节 过失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刑法仅适用于故意犯罪。
第 22 条。意图
第 23 节 疏忽
如果在生活的某个领域违反了应有的谨慎要求,并且鉴于其个人情况可能被追究责任,则属于疏忽大意。
如果行为受到高度谴责并且有重大责任的理由,则疏忽是严重的。
第 24 条。意外后果
第 25 条。事实上的无知
所有人都应根据他们对行为发生时的事实情况的看法来判断。
如果无知是疏忽,当疏忽违法应受处罚时,该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 26 条。法律无知
在行为时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则而不知道该行为是非法的,如果不知道是过失,将受到处罚。
第四章 企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是否受到处罚的决定因素
第五章 刑罚概述
第二十九条 处罚
处罚有
A。
监禁,见第 6 章,
b.
预防性拘留,见第 7 章,
C。
社区判决,见第 8 章,
d.
青年判决,见第 8 章 a,
e.
罚款,见第 9 章,以及
F。
丧失权利,请参阅《国籍法》第 10 章或第 26 节 a。
第三十条 其他刑罚
其他刑事制裁有
A。
缓刑,见第 60 条,
b.
判刑豁免,见第 61 条,
C。
承诺接受精神治疗,见第 62 节,
d.
承诺护理,见第 63 节,
e.
没收,见第 13 章,
F。
放弃起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 69 和 70 条,
G。
将案件移交国家调解局进行调解、监督或青少年监督,参见《刑事诉讼法》第 71a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
H。
丧失机动车驾驶权等,见第 24 条第 33 条第 2 款。
第 6 章 监禁
第 31 条 监禁刑罚的评估
如果刑法规定,则可以判处监禁。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最低处罚为 14 天。
120日以下有期徒刑,以天数为准。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以月数、年数为准。
第 32 条 监禁与其他刑罚的合并
可以并处有期徒刑
A。
社区刑罚,但须符合第 51 节 a) 中规定的条件
b.
罚款,见第 54 节第一段,a),另见第二段,或
C。
权利的丧失,见第 59 节,a)。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与监禁刑罚相结合的其他刑罚的权力对赋予刑罚限额法律效力的规定无效。
第 33 条。对年轻罪犯的监禁
任何在行为发生时未满 18 岁的人,只有在根据情况需要时,才可能被判处立即监禁。即使刑法规定允许处以更严厉的刑罚,监禁刑期也不得超过 15 年。
第三十四条 缓刑
在判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
第 35 条 关于补偿和补救的特殊条件
作为中止执行的特殊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定罪人提供受害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获得和要求的赔偿和补救。
第 36 条。关于报告义务的特殊条件
作为中止执行的特殊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定罪的人在特定时间向警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
作为中止执行的特殊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定罪的人
A。
遵守有关住所、行踪、工作或培训的规定,
b.
避免与指定人员接触,
C。
服从对收入和资产控制的限制,并履行财务义务,例如支付强制性赡养费,
d.
避免使用酒精或其他物质,并接受必要测试,
e.
在机构中接受治疗以抵消物质滥用,
F。
完成法院控制下的药物治疗计划
G。
精神病治疗,
H。
在家中或机构中停留长达一年,
I。
参加国家调解局的调解并遵守调解期间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完成国家调解局一年的监督,
j.
完成国家调解局一年的青少年监督,或者
k.
符合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 38 条关于特殊条件等的规定
第 39 条。违反暂停执行的条件等。
当被定罪人的情况需要时,地方法院可以在暂停期间裁定撤销或修改已经施加的特殊条件,并施加新的特殊条件。
如果被定罪的人严重或多次违反所施加的特殊条件,地区法院可以以判决决定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或施加进一步的缓期执行和新的特殊条件。
第 7 章 预防性拘留
第 40 条 预防性拘留的条件
如果监禁刑不足以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当罪犯被认定犯有或企图犯有暴力犯罪、性犯罪、非法拘禁、纵火或其他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自由,或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并具第二项或第三项条件者,则可以判处预防性拘留。如果被告人未满 18 岁,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得实施预防性拘留。
第 41 条 预防性拘留与其他处罚相结合
预防性拘留可以与强制剥夺权利相结合,见第 59 节,d)。
第 42 条。已判处的徒刑和社区刑期的失效
实施预防性拘留后,先前判处的监禁和社区刑罚失效。
第 43 条 预防性拘留的期限
预防性拘留的刑期通常不应超过 15 年,不得超过 21 年。对于刑期最高为 30 年的罪行,法院可设定不超过 30 年的时限。如果被定罪的人在行为发生时未满 18 岁,则时限通常不应超过 10 年,不得超过 15 年。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法院可以以判决将设定的框架一次延长最多五年。延期申请必须在预防性拘留期结束前至少三个月向地区法院提出。
法院还应规定最低预防性拘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但是,如果法院设定的时限超过 15 年,法院可以设定不超过 14 年的最短期限。如果法院设定的时限超过 21 年,法院可以设定不超过 20 年的最短期限。
第 44 条。假释
被定罪的人在预防性拘留期满前可以假释。如果规定了最低刑期,被定罪的人在最低刑期届满前不得假释。假释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被定罪人在拘役或者不予假释的判决终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假释。
第 45 条。与假释有关的条件
假释日期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遗属有重要意义的,惩教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受害人或者遗属。通知还应包括根据法规或条例施加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直接与受害人或其幸存者有关。
第 46 条。违反预防性拘留等条件。
根据请求,地区法院可以以判决决定将被假释的人送回预防性拘留,或者在以下情况下延长假释期和新的条件。
第四十七节 防范拘留和假释条例
第 8 章 社区判决
第 48 条。判处社区刑罚的条件
可以判处社区刑罚而不是监禁刑罚,如果
A。
最高刑是监禁一年,
b.
非监禁制裁不会破坏惩罚的目的,并且
C。
罪犯同意并居住在挪威、丹麦、芬兰、冰岛或瑞典。
如果罪犯未满 18 岁,或者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对社区实施惩罚,则第一段 (a) 可以偏离。
第 49 条。小时数、监禁替代刑和执行期限
判处社区刑时,法院应当规定
A。
30 至 420 小时的社区刑期,
b.
替代监禁刑罚,应与在没有社区刑罚的情况下本应判处的监禁刑罚相对应,以及
C。
执行期限,通常应与替代的监禁刑期相对应。如果替代刑期少于 120 天,法院仍可设定最长 120 天的执行期限。
第 50 条 施加条件的权力
第 51 条。社区刑罚与其他刑罚的结合
社区刑期可以与
A。
如有特殊原因,立即判处不超过 60 天的监禁,见第 32 条第一段,a)
b.
罚款,参见第 54 节,第一句,b),另参见第二句,或
C。
权利的丧失,参见第 59 节 a)。
第 52 条。违反社区刑罚的条件
第 8 章 少年判决
第 52 节 a. 判处青少年刑期的条件
第 52 节 b。执行期限和监禁替代刑罚
在判处青少年刑罚时,法院应规定:
A。
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如果在没有少年刑期的情况下本应判处的徒刑明显超过两年,则可以设定最长三年的执行期。
b.
另一种监禁刑罚,应相当于在没有青少年刑期的情况下本应判处的监禁刑罚。第 31 条应相应适用于替代监禁刑罚的设定。
第 52 节 c。违反青少年刑期的条件
第 9 章 罚款
第 53 条 罚款的征收
如果刑法有此规定,则可处以罚款作为唯一处罚。
第 54 条 罚款与其他处罚的结合
除罚款外,还可处以罚款
A。
监禁,见第 32 节,b),
b.
社区刑罚,参见第 51 节,b),或
C。
权利丧失,参见第 59 节,c)。
即使没有规定罚款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也适用。
第 55 条。监禁的替代刑罚
处以罚款时,另行判处 1 至 120 天的监禁。刑诉法第 456 条第 2 款第 1 句条件具备时,得执行替代刑罚。
全额支付罚款后,另一种监禁刑罚即告失效。如果支付了部分罚款,则按天数按比例减少监禁刑期。
事业已依第二十七条规定罚锾或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者,不依第一项规定判处有期徒刑。
第 10 章 权利丧失
第 56 条:丧失担任职务或从事企业或活动的权利
如果对这种行为规定的最低刑不超过一年监禁,则根据本条规定丧失权利可能是唯一的刑罚。
第 57 条。限制令
如果对这种行为规定的最低刑不超过一年监禁,则根据本条规定丧失权利可能是唯一的刑罚。
第 58 条。权利丧失的期限
权利丧失在判决或可选处罚令成为最终判决之日生效。
第 59 条 丧失权利与其他处罚的结合
权利的丧失可能与
A。
判处监禁,见第 32 节,第一段,c),
b.
社区判决,见第 51 节,c),
C。
罚款,见第 54 节,第一句,c),另见第二句,或
d.
预防性拘留,见第 41 节。
第十一章 缓刑和免刑
第 60 节 缓刑
即使认定有罪,法院也可以在缓刑期间推迟量刑。
当一名罪犯犯下多项罪行而只判处一个刑罚时,请参阅第 79 节 a),缓刑可与
A。
立即监禁,不得少于 14 天,或
b.
罚款,即使没有规定罚款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 34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以及第 35 至 39 条中的规则在适用范围内相应适用。但是,第 39 条第二款第五句不适用。
第 61 条。放弃量刑
即使认定有罪,法院也可以在特殊原因证明有必要的情况下放弃量刑。
在决定是否适用特殊情况时,应特别重视判处刑罚是否会对罪犯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前提是刑罚的目的和效果一般不表明应实施制裁.
第 60 条第 2 款相应适用。
第 12 章 接受精神科护理和接受护理
第 62 节 接受精神病治疗的条件
第 63 条。承诺照顾严重智障人士等的条件。
第 64 条。关于执行护理的详细规定
第 65 条:停止制裁
第 13 章没收
第 66 条 没收与处罚和其他刑事制裁的结合
根据本章规定的没收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处罚或其他刑事制裁一起实施。
第 67 条 没收收益
第 68 条。扩大没收
犯罪人犯有犯罪行为,其收益可能相当可观,且犯罪人有犯罪行为时,得延期没收。
A。
一项或多项共同可判处六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行为,
第 69 条。没收犯罪产品、主题或工具
第 70 条。预防性没收
第 71 条 没收对象
第 72 条 与接管人的关系
第 73 条。与权利人的关系
第 74 条 没收不属于犯罪者的收益和财产的一般规则
第 75 条 没收的受益人
第 76 条。没收信息载体的特殊规则
第十四章 量刑的一般规则
第 77 条 加重情节
在量刑方面,应特别考虑的加重情节是:
A。
以特别危险或具有相当大潜在危害的方式或方法实施,
b.
将人的生命或健康置于危险之中或造成福利损失,
C。
旨在或很可能产生更严重的结果,
d.
以特别鲁莽的方式犯下,
e.
构成计划或组织的企业的一部分,
F。
由多人共同犯下,
G。
由犯罪者剥削或误导年轻人、生活非常困难的人、精神病或与犯罪者有依赖关系的人实施的,
H。
手无寸铁或特别容易受到刑事侵害的人,
I。
出于一个人的宗教或生活立场、肤色、民族或人种、性向、残疾或与特别需要保护的群体有关的其他情况,
j.
是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犯下的,或者是以违反特殊信托而犯下的,
k.
由先前因类似行为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的人实施的,
L。
是在 15 岁以下儿童在场时实施的。
第 78 条 减轻情节
关于量刑,需要特别考虑的减轻因素是:
A。
存在第 80 b)、c)、d)、e)、i) 或 j) 节中规定的情况或条件。
b.
犯罪者已经阻止、扭转或限制了犯罪造成的伤害或福利损失,或试图这样做,
C。
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害方的情况引起,
d.
犯罪时,由于精神异常、轻度精神残疾、意识障碍或严重的精神激动,对现实的感知能力受损,
e.
犯罪发生在很久以前,或者诉讼花费的时间超过根据犯罪性质合理的时间,而这并非犯罪者的过错,
F。
罪犯已作出毫无保留的供述,或对解决其他罪行作出重大帮助,
G。
行为人已因犯罪行为受到严重影响,或因年老、患病或其他情形,刑事负担过重的;
H。
康复前景良好,
I。
犯罪时未满 18 岁。
第 79 条:加重处罚(数罪并罚、累犯、有组织的犯罪)
如果存在 a) 至 c) 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况,可将徒刑增加一倍,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6 年,不得超过 21 年,对于未满 18 岁的人行为时的年龄,不超过 15 岁:
A。
因一个或多个行为犯下多项罪行,而应判处单一刑罚时。增加的刑期,按照最重刑规定的最高刑计算。根据本条文规定的刑罚不得超过最高刑的总和。根据本条文增加最高刑仅与规定增加的最高刑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关。
b.
当一个先前被定罪的人再犯与他/她先前在国内或国外被定罪的罪行相同的罪行时,除非刑法另有规定。根据本条文增加最高刑仅与规定增加的最高刑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关。
本条的第一部分仅适用于被定罪人在前一次犯罪时至少年满 18 周岁,并且在前一次犯罪行为的刑罚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情况。新罪刑期超过一年的,新行为发生在前一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六年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罪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执行完毕后不得超过二年。
C。
当犯罪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实施时。
“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是指三人或多人之间的合作,其主要目的是实施可判处至少三年徒刑的行为,或基于构成非微不足道程度的活动此类行为的实施。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字母规定增加最高刑适用于赋予刑罚限额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第 80 条:减轻处罚
处罚可低于最低处罚或较轻的处罚类型,当违法者
A。
1.
在不知道自己受到怀疑的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或扭转了损害,或
2.
毫无保留地坦白,
b.
因未遂被判刑,
C。
1.
胁从犯,或
2.
从犯,
d.
避险过当
1.
必要行为(见第 17 条),
2.
自卫(见第 18 节),或
3.
自我执行(见第 19 节),
e.
出于合理的愤怒、被迫或明显的危险,
F。
在行为时,由于精神严重偏差、精神残疾或意识障碍,对现实的感知严重受损,但根据第 20 条第 2 段,并非不负责任,
G。
第 20 条第 4 款处于自我诱导的醉酒或自我诱导的失控,并且存在特别减轻情节,
H。
行为时未满 18 岁,或
I。
在违反需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刑罚规定时,在疏忽无视法律的情况下行事。
第 81 条 免于处罚的情形
法院可以宣告免除处罚
A。
在不知道他/她受到怀疑的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或扭转了可处以罚款的损害,或
b.
避险过当
1.
必要行为(见第 17 条),
2.
自卫(见第 18 节),或
3.
自我执行(见第 19 节),
和特殊原因保证免除处罚。
第 82 条。后续判决
如果在另一案件判决之前犯下的罪行被定罪,如果本可以同时对所有罪行判刑,则对这些罪行判处额外刑罚。第 31 条第二段和第三段第二句和第三句不适用。
量刑时,相应适用第79条。应考虑在同时判刑的情况下,适当的刑罚是什么,总刑罚不得比对所有罪行同时判刑更重。
在对部分在另一案件判决之前和部分判决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的案件中,通常对所有犯罪行为判处总刑罚。第二段,第二句,相应地适用于第一次判决之前所犯的罪行。
当有这样做的理由时,也可以在其他情况下以合并判决。第二款相应适用。
如果以的刑罚包括先前已全部或部分执行的刑罚,则应扣除已服刑的部分。
判决书应当说明是追加刑还是合并刑。
第 83 条 还押拘留时间的扣除
第 84 条 对在国外执行的刑事制裁的扣除
第 15 章 限制等
第 85 条:时效期满后刑事责任终止
当根据第 86 至 89 条规定的时效期届满时,该行为不受处罚。
第 86 条。时效
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是
A。
两年,当最高法定刑是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时,
b.
五年,当最高法定刑是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时,
C。
10年,当最高法定刑为不超过 10 年的有期徒刑时,
d.
15 年,当最高法定刑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时,
e.
25 年,当最高法定刑是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时。
在计算时效期限时,除了罚款或监禁外,还可以施加其他处罚。
如果因同一行为犯下数项罪行,而这些罪行的时效不同,则最长的时效期限适用于所有罪行。
第 87 条。时效开始
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自犯罪停止之日起计算。但违反第253条、第257条、第282条、第284条、第299条及第302条规定者,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 88 条。时效中断
第八十九条 企业刑事责任的限制
第 90 条 破产和债务清偿谈判期间时效的中断
违反第 392 至 394 条和第 31 章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时效期限在依法破产或债务清偿谈判期间不计算。但是,根据本节规定,时效期限不得延长超过五年。
第 91 条 无限刑事责任
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受限制,如果这些行为可被判处 15 年或以上徒刑。违反第 275、291、299 和 302 条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受限制。违反第 355 条(第一种替代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受限制,如果因犯罪而死亡。
第 92 条 没收责任的时效
第 86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没收责任限制,但时效不得少于五年。对于根据第 67 条和第 68 条没收,时效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 93 条。判处监禁刑和社区刑的时效期限
所判处的徒刑在下列时效届满时失效:
A。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
b.
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
C。
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年;
d.
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年;
e.
2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
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句规定暂缓执行有期徒刑部分执行者,缓期执行部分与紧接部分分别计算时效。
预防性拘禁刑期届满,依第一款之规定,以预防性拘禁所规定之最高刑期为准,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及第二句。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基于规定的替代监禁刑罚,所判处的社区刑罚的时效期限届满,参见第 49 条第一款,b)。
假释的案件,剩余刑期按照剩余刑期计算。这同样适用于以任何其他方式中断执行和中断社区刑罚的情况。
第 94 条。第 93 条规定的时效期的开始
第 95 条。根据第 93 条中断时效
第 93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在判决开始执行或被定罪人被逮捕以确保执行时中断。
第 96 条:无限处罚
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刑罚不受限制,如果这些行为可判处 15 年或以上监禁。
第 97 条:处以罚款的时效
自选择性处罚令状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 10 年,处以的罚款将失效。
罚款时效期限届满不影响在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建立的扣押留置权、收入扣押或其他担保。
根据第 55 条判处的徒刑,自判决终局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始执行时失效。只要因被定罪人在另一案件中根据判决或社区判决被剥夺自由而无法开始执行,时效期限就不会计算在内。
第 98 条。对无责任能力人施加特别制裁的时效
对无责任能力人施加的特别制裁,见第 62 和 63 节,应在 20 年后失效。第 94 条和第 95 条的规则在适当的范围内相应适用。
第 99 条 没收令的时效
没收令在选择性处罚令状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五年内失效。但是,对于没收收益,包括根据第 68 条进行的没收,时效期限为 10 年。
没收时效期限届满不影响扣押留置权、收入扣押或其他在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建立的担保。
第 100 条。犯罪人或责任人死亡后刑事责任和没收责任等的失效
犯罪人死亡时,刑事责任消灭。
第二部分。犯罪行为
第 16 章 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第 101 节 种族灭绝
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A。
杀死该团体的成员,
b.
对该团体的成员造成重伤,
C。
使该群体的成员处于旨在对该群体的全部或部分造成物理破坏的生活条件下,
d.
对该群体的成员实施旨在防止群体内生育的措施,或
e.
强行将儿童从该组转移到另一个组。
与主要肇事者的破坏性目的有关的意图足以因帮助而受到惩罚。
种族灭绝罪的刑罚是不超过 30 年的监禁。
第 102 条 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是对平民人口进行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
A。
杀人,
b.
全部或部分灭绝人口,包括施加旨在灭绝的生活条件,
C。
奴役,
d.
驱逐或强行迁移人口,
e.
违反国际法,监禁或以其他严重方式剥夺人身自由,
F。
以造成严重疼痛来折磨被监管人,
G。
使某人遭受强奸、性奴役或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类似的严重性暴力,
H。
使可识别的群体受到迫害,
I。
代表或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的同意、支持或许可下促成某人非自愿失踪,意图长期剥夺该人的法律保护,
j.
种族隔离罪,目的是维持政权,或
k.
犯下其他类似类型的不人道行为,致人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对危害人类罪的处罚是不超过 30 年的监禁。
第 103 条。对个人的战争罪
应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战争罪而受到惩罚
A。
杀死受保护的人,
b.
对受保护人身体造成巨大痛苦或重伤,特别是以酷刑或其他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
C。
奴役受保护的人,
d.
使受保护人遭受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类似的严重性暴力,
e.
劫持受保护人为人质,
F。
征召 18 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积极利用参与敌对行动,
G。
使受保护人接受严重风险的医学或科学实验,
H。
将受保护人驱逐出境或强行从合法地区转移,或非法限制受保护人,
I。
在未公正审判的情况下,对受保护人施加惩罚,
j.
以有辱人格的待遇严重侵犯受保护人的尊严,或
k.
伤害已经投降或无能力战斗的战斗员。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同样受到惩罚的是任何一方:
A。
将其本国的部分平民转移到占领区,
b.
强迫对方公民参加对他/她自己国家的战争行为,或
C。
强迫受保护人在敌对势力的武装部队中服役。
受保护人是指没有或不再积极参与敌对行动或受国际法保护的人。
对人犯有战争罪的刑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徒刑,或在第一段 a) 至 e) 中规定的情况下最高 30 年的徒刑,或者如果罪行加重。在判断犯罪是否加重时,应当考虑犯罪的潜在危害和有害影响,是有计划、有目的实施还是大规模实施等因素。
第 104 条:对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战争罪
都应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战争罪而受到惩罚
A。
掠夺,
b.
大规模销毁、扣押或没收非战争所需的财产,或
C。
宣布对方的公民权利,或他们要求法院审查权利的机会,被废除或暂时搁置。
对侵犯财产或公民权利的战争罪的刑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如果罪行加重,则最高可判处 30 年徒刑,见第 103 条第四款第二句。
第 105 条 对人道主义任务或特殊标志的战争罪
应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战争罪而受到惩罚
A。
对参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和行动的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进行攻击,
b.
直接攻击有权使用《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中特殊标志的人员、建筑物、物资、医疗单位或运输工具,或表明它们受日内瓦公约,或
C。
滥用停战旗或敌方或联合国的旗帜、特殊军事标志或制服,或滥用 b) 中规定的特别受保护的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对人道主义任务或特殊标志的战争罪的刑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在 c) 中规定的情况下最高 30 年的监禁,否则如果罪行加重,见第 103 条第 4 段第 2 段句子。
第 106 条 使用违禁作战方法犯下的战争罪
应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战争罪而受到惩罚
A。
指示对未参与敌对行动的一般平民人口或个别平民发动攻击,
b.
违反国际法,以夺取、扣留或拒绝获取对平民生存至关重要的食物或物品,或阻碍救济物资供应,将平民挨饿作为作战方法,
C。
在明知攻击将导致平民丧生、受伤、民用物体或自然环境损坏的情况下实施攻击,这些损害相对于军事利益而言是过度的,
d.
利用受保护人员存在来阻止某些地点、地区或武装部队受到军事行动的影响,
e.
指示攻击未设防且不构成军事目标的城市、城镇、地点、定居点或建筑物,或攻击非军事区,
F。
指示攻击专门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的建筑物,攻击历史文化古迹、医院或伤病员聚集地,或其他非军事目标的民用物体,
G。
使某人相信他/她有权根据国际法获得保护或有义务提供保护,并意图背叛由此产生的信任杀死或伤害作为对方公民或对方成员的人对方武装部队,或
H。
宣布或威胁不会给予任何宽容。
对涉及使用被禁止的作战方法的战争罪的处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如果该罪行涉及故意杀害平民或其他受保护的人,或者如果该罪行是加重,见第 103 节第四段第二句。
第 107 条 使用禁止的战争手段犯下的战争罪
应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战争罪而受到惩罚
使用:有毒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容易在人体内膨胀或变平的子弹,或其他违反国际法的作战手段。
使用禁止的战争手段犯下的战争罪的刑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如果罪行涉及故意杀害平民或其他受保护的人,或者如果罪行加重,则最高可判处 30 年徒刑,见第 103 节第四段第二句。
第 108 条 共谋和煽动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与他人串谋实施第 101 至 107 条规定的罪行的,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这同样适用于直接和公开煽动实施此类犯罪的。
第 109 条:上级的责任
军事或文职领导人,或任何有效行事的人,如果在他/她有效权力和控制下的人犯了第 101 条至第 107 条规定的罪行,则应因违反上级责任而受到惩罚,条件是该罪行是领导者未能对他们行使应有的控制的结果,以及领导者
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属已经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迫在眉睫,
b.
未能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或制止犯罪,或未将犯罪行为报告给主管机关以供起诉。
处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如果罪行加重,则可处以 30 年以下的监禁。在判断是否加重犯罪时,要考虑下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以及对上级的过错程度。
第 110 条。最低刑罚
根据本章评估的刑罚不得低于在没有第 16 章的情况下本应适用于该行为的最低刑罚。
第十七章 保护挪威的自治和其他基本国家利益
第 111 节 侵犯挪威的自治与和平
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对挪威或挪威部分地区主权造成危险的人,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112 条 严重侵犯挪威的自治与和平
对严重侵犯挪威自治与和平的行为,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在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
对挪威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
b.
以有组织的武装行动、利用对外国干涉的恐惧或此类威胁而实施的,
C。
肇事者是政府、议会或最高法院的成员,或该国最高文职或军方领导人,
d.
造成人身伤亡或生命危险。
第 113 节:违反挪威宪法
以武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造成挪威宪法可能被修改的风险,将被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114 条:严重违反挪威宪法
对严重违反挪威宪法的行为,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在确定违规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第 112 节 a) 至 d) 中规定的事项。
第 115 条:攻击最高国家机关的活动
以武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国王、政府、议会、最高法院或弹劾法院,或这些机构的成员,使他们的活动可能受影响,可处以不超过15年的监禁。
第 116 条:严重打击最高国家机关的活动
对最高国家机构活动的严重攻击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在确定攻击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第 112 节 a) 至 d) 中规定的事项。
第 117 条:干预社会重要机构
以武力、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和有组织的方式干扰社会重要机构如公共权力机构、政党或政党的活动、媒体企业,从而危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8 条:严重干预社会重要机构
严重干涉社会重要机构的处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在确定干扰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第 112 节 a) 至 d) 中规定的事项。
第 119 条:叛国罪
在挪威境内的战争、占领或国际武装冲突期间,或有明显的风险,协助敌方或占领国对抗挪威或损害挪威的防御能力,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损害与挪威在政治或军事上结盟的国家的防御能力的人。
第 120 条:严重叛国罪
对严重叛国罪的处罚是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在确定叛国罪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第 112 节 a)、c) 和 d) 中规定的事项。
第 120 节 a. 攻击挪威和盟军
非法携带武器或参加对挪威军队的军事行动,将被判处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对与挪威军队一起参加国际行动的军队采取这种行为的。
第 120 节 b. 严重攻击挪威和盟军
对挪威和盟军进行严重攻击的处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在确定攻击是否加剧时,应特别重视攻击是否对挪威或盟军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以有组织的武装行动实施,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伤亡的风险。
第 121 条 对国家秘密的情报收集活动
为外国或恐怖组织的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收集或获得秘密信息,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如果该信息为人所知,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可能损害与以下有关的根本国家利益
A。
国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务,
b.
最高国家机构的活动、安全或行动自由,
C。
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d.
外国外交使团的安全安排以及与重大国家和国际事件有关的安全安排,
e.
公共基础设施,例如食品供应、供水、能源供应、运输和电信、医疗服务或银行和货币系统,或
F。
挪威的自然资源。
第 122 条 对国家机密的严重情报收集活动
对以国家机密为目标的情节严重的情报收集活动的处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确定情报收集活动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
肇事者是政府、议会或最高法院的成员,或该国最高文职或军方领导人,
b.
犯罪者打算向外国或恐怖组织透露信息,
C。
披露会造成重伤。
第 123 条:泄露国家机密
无正当理由公开、交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第 121 条规定的可能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秘密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向外国或恐怖组织提供信息被认为没有正当理由。
第 124 条:严重泄露国家机密
对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处罚是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确定披露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
肇事者是政府、议会或最高法院的成员,或该国最高文职或军方领导人,
b.
秘密是在服务或工作过程中委托给犯罪者的,
C。
秘密已被泄露给外国或恐怖组织,
d.
造成重伤。
第 125 条。疏忽泄露国家机密
任何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126 条 其他非法情报收集
任何在挪威领土内为外国或恐怖组织收集非法情报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127 条。串谋侵犯挪威的自治权和宪法等。
与他人共谋实施第 111-120 a 条、第 123 条或第 124 条规定的罪行的应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128 节 非法军事活动
在国内组建军事性质的私人组织或参与、招募成员或为其提供财政或其他物质支持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组织。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在领土内代表外国招募人员从事军事活动。
第 129 条。 参与具有政治目标的暴力组织等
组建、参与、招募成员或向其提供财务或其他物质支持的组织的目的是以严重的破坏、破坏、暴力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或武力或威胁,第 111-120 条规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确保对公共事务的影响,而该组织已采取措施以非法手段实现目标。
帮助不会受到惩罚。
第 18 章 恐怖主义行为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行为
第 131 条。恐怖主义行为
第 138 至 141 条、第 142 条第 1 款、第 143-144、192、238、239、240、255、257、274、275 和 355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出于恐怖主义意图而犯下的,则被视为恐怖行为,可处以监禁不超过 21 年。
以下列意图实施第一项所列行为者,即为恐怖意图。
A。严重破坏对社会至关重要的功能,例如立法、行政或司法当局、能源供应、食物或水的可靠供应、银行和货币体系或医疗服务和疾病控制,
b.在人群中造成严重的恐惧,或
C。错误地强迫公共当局或政府间组织执行、服从或不做具有实质重要性的事情。
意图实施第一款或第 132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并实施有助于和指向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应以未遂罪处罚。一次未遂将受到比完全违规更轻的处罚。第 16 条第 2 款相应适用。
处罚金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第 132 节:严重的恐怖行为
严重违反第 131 条的处罚是不超过 30 年的监禁。在确定恐怖主义行为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它是否
A。已造成多人丧生或财产或环境遭受非常广泛的破坏,或具有特别高的风险,
b.已使用特别有害的手段实施,
C。由一个因其地位享有特殊信任的人所犯,可能会被利用来实施恐怖主义行为。
第 133 条。恐怖主义阴谋
与他人串谋实施第 131、138、139、141、141 a , 142, 143 或 1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计划或准备恐怖行为,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参与共谋实施第 137 条或第 140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可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4 条。恐怖主义威胁
威胁实施第 131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如果威胁导致第 1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结果,则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第 135 条 资助恐怖主义
非法提供、接收、发送、获取或筹集资金或其他资产,意图或明知资源将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A。
实施第 131 条、第 134 条、第 136 b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行为,
b.
以实施第 131 条、第 134 条、第 136 b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行为为目的的个人或团体,当该个人或团体已采取措施以非法手段实现该目的时,
C。
由 b) 中指定的人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
d.
由企业或个人代表或按照 b) 中指定的某人的指示行事。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为第一段 b)、c) 或 d) 中指定的个人或企业提供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的。
第 136 条。煽动恐怖行为;为恐怖主义行为招募和训练
对处以不超过 6 年徒刑的刑罚:
A。
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第 131、134 或 135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b.
招募他人实施第 131、134 或 135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C。
提供特别适合实施或协助实施第 131、134 或 135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方法或技术培训,目的是将这些技能用于此类目的,或
d.
接受特别适合实施或协助实施第 131、134 或 135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方法或技巧的培训,意图将这些技能用于此类目的或意图提供培训时考虑到此类用途。
第 136 节 a. 对参与恐怖组织等的处罚
组建、参与、招募成员或为恐怖组织提供财政或其他物质支持,而该组织已采取措施以非法手段达到目的,可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帮助不会受到惩罚。
第 136 条 b. 为恐怖主义目的旅行
任何前往另一个国家意图实施、计划或准备实施第 131、134、135、136 条或第 137 至 144 条所述行为的人,可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第 137 条:包庇恐怖行为
运送、隐匿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第 131、134 或 135 条,或第 138 至 144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逃避起诉或刑罚的,可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刑罚。
为其近亲属提供第一项规定之协助者,不予处罚。
第 138 条。恐怖爆炸
向公共场所、国家或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或公共交通系统实施爆炸,意图造成人命损失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可处以不超过21年的监禁。
第 139 条 劫持飞机、船舶或类似设施
以暴力、威胁、技术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控制正在运行的航空器或船舶或干扰飞行或航行的,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以这种方式强行控制大陆架设施。
第 140 条:扰乱飞机、船舶或类似设施的安全运行
以暴力、破坏财产、传递不正确的信息或其他方式破坏飞机、机场或船舶的安全运行,或在大陆架,从而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处以不超过6年的有期徒刑。
第 141 条。涉及飞机、船舶或类似物的危险物质的使用和释放
对造成人命损失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的,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A。
在大陆架、飞机、船舶装置或设施上或对它们使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生物或化学武器,或
b.
从飞机、船舶或大陆架上的装置或设施释放爆炸性、放射性物质、生物或化学武器、石油、液化天然气或其他有毒或危险物质。
第 141 节 a. 危险地使用飞机或船舶
驾驶或使用航空器或船舶意图造成人命损失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142 条。非法参与危险材料等。
意图非法造成人身伤亡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A。
使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生物或化学武器、核或放射性装置,或
b.
使用或损坏核设施或以可能导致辐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方式破坏核设施运行。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意图导致他人被迫执行、服从或不做某事的人,非法
A。
使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生物或化学武器、核或放射性装置,或
b.
使用或损坏核设施或以可能导致辐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方式破坏核设施的运行。
非法接收、拥有、传播、运输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参与下列行为,处以不超过15年的有期徒刑:
A。
爆炸性、放射性材料或核或放射性装置,如果该材料或装置用于强迫他人执行、服从或不做某事或用于造成人员伤亡风险的行为生命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伤,或
b.
放射性、生物或化学武器,或专门为制造、使用、生产或交付核材料而建造或准备的设备或部件,如果这些设备或部件将用于非法核活动。
对下列行为,处以不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
A。
以威胁、暴力、盗窃、挪用、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寻求拥有放射性物质、化学或生物武器、核或放射性装置或核设施,或
b.
非法携带、发送或移动放射性物质进出一个州。
第 143 条。为恐怖主义目的劫持人质
剥夺他人自由并威胁杀死或伤害人质或继续剥夺人质自由,以强迫他人履行其提交或省略做某事的人,可处以不超过 12 年的监禁刑罚。
第 144 条:对国际保护人员的攻击
在本国境外杀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任何其他国际保护人员,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剥夺他人的自由或伤害他人的身体,或对他人的工作场所、居住地或交通工具实施暴力袭击,如果袭击造成死亡或重伤的风险,可处以不超过15年的监禁。
第 145 条:参与国外武装冲突中的军事活动
任何在国外非法参与武装冲突中的军事活动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第 146 条。军事活动的招募
任何招募他人参与非法军事活动的人,见第 145 条,将被处以不超过 3 年的监禁。
第 19 章 公共权力的保护和信任
第 151 条购买选票和对投票施加不当影响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第 152 条:出售选票
根据收到的或约定的利益承诺在公开选举中以特定方式投票或弃权,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第 153 条 非法参与选举
任何无权在公开选举中投票、以他人名义投票或多次投票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154 条。随后干预选举结果
在公开选举中计票错误、移除或更改已投选票、增加未投选票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计票结果,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155 条。对公职人员的暴力或威胁
以暴力或威胁诱使公职人员执行或不执行公务行为,或试图实现这一目标,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一段也适用于对国际刑事法院官员的罪行。
在相互适用的情况下,国王可以决定第一段也适用于对为另一国家的公共当局或挪威加入或成为成员的政府间组织工作的官员的罪行。
第 156 条:妨碍公职人员
妨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例如拒绝进入他/她有权进入的地方,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期间或因履行职责而以辱骂性语言或其他不当行为侮辱公职人员的,将被处以罚款。
第 157 条 妨碍司法公正
对司法系统的参与者或其任何近亲使用暴力、威胁、故意破坏或其他非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A。
以可能影响参与者执行或不执行与刑事诉讼或民事案件有关的行为、工作或服务的方式行事,或
b.
对参与者在刑事诉讼或民事案件中进行的行为、工作或服务进行报复。
“司法系统的参与者”是指A。
是刑事诉讼中的受害方,已报告刑事犯罪或已在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
b.
已向警方、检察机关、法院、惩教部门或挪威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供证据,
C。
为 b) 中指定的机构工作或提供服务,
d.
是永久或指定的辩护律师、受害方的律师或诉讼律师,或
e.
正在考虑执行此类行为或接受此类工作或此类服务。
第一段相应地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官员。
第 158 条:严重妨害司法
严重妨害司法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判断妨碍行为是否加重时,应当重点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是否多次、多人共同、系统、有组织地实施。
如果犯罪是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实施的,或者如果该行为是在威胁或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实施的,则处以至少一年的监禁。
第 159 条。严重疏忽妨碍司法公正
严重疏忽妨害司法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160 条。篡改证据和逃避起诉等。
参与抹杀、移动、毁坏、改动、植入或伪造可能构成证据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抹杀行为痕迹,从而妨碍对犯罪行为的官方调查的,处以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罚款或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帮助他人逃避起诉的,例如以隐藏他/她或假装他/她是另一个人。
对自己逃避追诉的人,不适用第一项规定的处罚。使近亲属逃避追诉者,不适用第二项规定之处罚。
非法接触被还押人员或非法为其获取物品的,处以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至第四款相应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起诉。
第 161 条。逃避处罚等。
协助受监禁或特别处分之人逃避处分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逃避被判处的监禁刑罚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同样的处罚适用于非法接触被监禁的人或非法为他/她获取物品的。
第 162 条。违反声明身份的义务
如未能向法警、警官或其他在履行职责时要求提供此类信息的公共机构说明其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年份、职位或地址,将受到罚款的处罚。同样的处罚适用于提供有关他/她自己或他人的此类不正确信息的。
第 163 条。违反报告死亡的义务
如发现尸体而未立即通知死者的近亲或警方,将被处以罚款。
如果有理由相信死因是犯罪行为,应立即通知警方。任何不通知警方的人将被处以罚款。
第 164 条 非法行使公共权力
未经授权行使公共权力,或实施只能由公职人员实施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165 条 滥用公共制服、显着标志或头衔等。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监禁
A。
以未经授权使用制服或其他方式公开假装拥有公共权力,其方式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便或削弱对公共权力的信心,
b.
未经授权使用挪威或外国官方纹章、标记或印章,或可能容易与此类混淆的东西,或
C。
未经授权在公共场合或非法目的使用挪威或外国的官方头衔。
第 166 条 滥用国际显着标志
擅自或非法行为的,处以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A。
公开使用国际组织在国内外公认或常用的名称,或挪威加入的国际组织或挪威根据国际协定承担保护义务的国际组织使用的标志或印章使用,
b.
使用根据对挪威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保留用于援助伤病者或保护战争中的文化资产的独特标志或名称,或
C。
未经授权使用可能容易与 a) 和 b) 中指定的内容混淆的名称、标志、印章或显着标志。
第 167 条 非法从事职业或经营企业
在未持有必要的官方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从事职业或经营企业,或谎称持有此类许可或授权,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第 168 条。违反排除令和限制令或冻结资产的决定
如有以下行为,将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A。
已被定罪留在或离开该领域的某些部分,并非法返回他/她禁止进入的地方,或根据《刑法》第 57 条以其他方式违反限制令的人,
b.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222a 或 222b 条规定的禁令,
C。
故意或重大过失阻碍根据《刑法》第 57 条实施电子监控,或阻碍持续监控,或
d.
违反《警察法》第 17k 条第一段规定的提供信息的义务或《警察法》第 17k 条第二段规定的禁令。
第 169 条 妨碍执法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监禁
A。
非法消除、损坏、隐藏、带走或处置受扣押、产权负担、冻结令或没收令约束的货物,
b.
打破或损坏公共当局加盖的印章,或
C。
阻碍执行与不动产或船舶有关的驱逐令。
如果不属于更严厉的刑罚规定的范围,对于不顾一般或特别执行和执行机构的命令故意或过失不执行的,应适用同样的刑罚。
A。
根据《索赔满足法》第 2-8 节第一段 a) 至 d) 的规定,对索赔实施扣押,或
b.
根据命令支付就第二段 a) 中规定的此类索赔扣除的款项。
第 170 条:违反法院判决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监禁
A。
违反法院规定的禁令,
b.
行使他/她被最终判决剥夺的权利,或
C。
打印、要约出售或出租或试图普遍分发第 76 条规定的信息载体的内容,该信息载体因违反第 185 条或第 267 条而被扣押或没收,或者已被宣布扣押或没收少于15年前。
第 171 条 职业失当
行使或协助行使公共权力并严重违反其公务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徒刑的处罚。
第 172 条。严重疏忽的职业不当行为
对严重疏忽违反公务行为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173 条 滥用公共权力
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处以不超过六年徒刑的刑罚:
A。
违背他/她更好的判断严重违反公务,
b.
违反公务,意图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C。
违反公务导致严重不利、伤害或不当剥夺自由,或
d.
以其他方式滥用公权力。
第 174 条:酷刑
对任何造成他人伤害或严重身心痛苦的公职人员,应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刑罚
A。
意图获取信息或供词,
b.
意图惩罚、威胁或强迫他人,或
C。
由于此人的宗教或生活立场、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性向、功能能力下降或性别。
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因公职人员的煽动或在其明示或默示同意下实施的,也被视为构成酷刑。
第 175 条。加重酷刑
对加重酷刑的处罚是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在确定酷刑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它是否造成生命损失或生命损失风险。
第 175 节 a. 强迫失踪
任何代表国家或在国家许可、支持或同意下促成强迫失踪的人,应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刑罚。“强迫失踪”是指逮捕、拘留、绑架或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如果剥夺自由的事实被否认,或者对被剥夺自由者的遭遇或他/她的去向保密否则她会被找到,从而使他或她失去法律保护。
同样的惩罚适用于上级
A。
故意或因疏忽而忽视上级有效权力和控制下的人员正在或准备实施刑事强迫失踪的信息,并且
b.
未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刑事强迫失踪,或未将此事报告给主管当局。
第 175 条 b. 加重强迫失踪
对严重强迫失踪的处罚是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在确定强迫失踪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
受害人是否因失踪而死亡或重伤,
b.
受屈者是否生病或受伤、怀孕、未成年人、残疾或在其他方面特别脆弱,或
C。
受屈者是否遭受多人共同实施的人身攻击或被强奸。
第 176 条。进入禁区
进入当局禁止进入的区域将被处以罚款。
第 20 章 维护公共和平、秩序和安全
第 181 条 扰乱治安
以打架、噪音或其他不当行为扰乱秩序,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公共和平与秩序,
合法交通,
附近夜间的宁静,或
尽管命令离开,他/她仍非法留在附近的地方。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在自我陶醉状态下骚扰或威胁他人的人。
第 182 条:骚乱
如果参与广泛扰乱治安,意图对人使用暴力或造成财产损失,或以此进行威胁,并且没有遵守公共当局离开某个区域的命令,将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故意对人使用暴力或造成财产损失,或以此进行威胁,挑起或导致广泛扰乱治安,将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在此类骚乱中实施属于故意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共权力的犯罪行为,如果其处罚比罚款或监禁更严厉,则应受该刑罚规定的最高刑不超过三年。
第 183 条。煽动犯罪行为
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184 条。对外国的公共秩序犯罪
凡在境内违反外国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对该国的任何代表实施暴力,或对其行为具有威胁性或攻击性,或.
侵入、损坏或弄脏该代表使用的任何区域、建筑物或房间。
第 185 条。仇恨言论
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开发表歧视性或仇恨性言论,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监禁。«声明»包括符号的使用。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受其影响的人作出此类陈述,见第二段,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歧视性或仇恨言论»是指威胁或侮辱一个人,或煽动仇恨、迫害或蔑视另一个人,基于肤色或民族或种族血统,宗教或生活态度,性向,或功能容量降低。
第 186 条 歧视
在商业或类似活动中拒绝基于某人的商品或服务,将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肤色或民族或种族血统,宗教或生活态度,性向,或功能能力下降,前提是拒绝不是由于缺乏实际住宿。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如果出于这样的原因拒绝一个人按照适用于其他人的条件参加公开表演、展示或其他集会。
第 187 条。误报
因虚假报告、无端求救、滥用求救信号或类似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A。
部署警察、消防队、救护车、医生或武装部队,
b.
应救援协调中心或当地救援中心的要求进行部署,
C。
很多人的聚集或恐惧。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人的生命或健康产生恐惧或破坏一般的和平与秩序。
第 188 条。粗心地处理枪支或爆炸物
制造、生产、使用、处理或贮存枪支、弹药、炸药或其他爆炸性材料,粗心大意,可能对另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9 条。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武器
在公共场所故意或重大过失携带物品的,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枪支,
b.
气动或弹簧动力枪支,
C。
很容易与枪支混淆的仿制枪支,或
d.
根据 1961 年 6 月 9 日第 1 号《枪支法》第 1 条第 2 款,永久无法使用的枪支。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在公共场所携带刀具或类似锋利工具的人,这些工具可以用来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一段和第二段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为工作、户外生活或其他合法目的而使用或携带或运输的枪支、刀具或其他工具。
第 189 节 a. 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枪支的情节严重
对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枪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在确定这种携带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
违规涉及的枪支类型,
b.
枪支是否已上膛或很容易上膛,以及
C。
这种携带是否由于其他原因对社会特别危险或有害。
第 190 条。非法参与枪支、枪支部件、爆炸物和爆炸物前体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多次或严重违反关于非法进口、出口、处置、获取或持有枪支、枪支部件或根据或根据《枪支法》发布的相应命令制造的弹药,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多次或严重违反该法第 5、19、20 或 20 a 节中关于防止火灾、爆炸和涉及危险物质的事故和消防服务的规定的人,或据此发布的规定。
第 191 条。严重非法参与枪支、枪支部件、爆炸物或爆炸物前体
对非法参与火器、火器部件、弹药、爆炸物或爆炸物先质的加重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在确定这种参与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
违规的性质和规模,以及
b.
是否因为其他原因对社会特别危险或有害。
第 191 节 a. 意图实施犯罪行为而涉及枪支或爆炸物
意图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取、制造或储存,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A。
枪支、枪支零件、弹药或炸药,或
b.
部件、设备或其他物体,单独或共同地,对制造或使用 a. 中规定的物体具有重要意义。
第 191 条 b. 涉及枪支等,意图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
严重违反第 191 条 a 款的处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在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第 191 条 a 节中提到的犯罪行为,即参与是否旨在促进
A。
会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并且
b.
会对社会特别危险或有害。
当第 191 条 a 款中提到的犯罪行为受到 10 年或以上监禁时,违法行为应始终被视为加重情节。
第 192 条:对基础设施的攻击
以毁坏、损坏或致残对公共行政或整个社会造成广泛破坏,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刑罚。
A。
信息集合,或
b.
能源供应、广播、电子通讯或运输设施。
第 193 条。共谋攻击基础设施
根据第 192 条与他人共谋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刑罚。
第 194 条:破坏铁路或公共汽车服务的安全运行
以暴力、物质破坏行为、传递不正确信息或其他方式扰乱铁路或公共汽车服务的安全运营,从而造成生命损失或对身体、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危险,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195 条:亵渎尸体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第 196 条 避免刑事犯罪的义务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并适用于
A。
第 111、113、115、117、119、121、123、128、129、138、139、140、141、142、143、144、192、193、194、223、238、239、255、256 条, 259 , 274, 275, 279, 282, 283, 288, 291, 295, 299, 312, 314, 327, 329, 355 和 357,
b.
《军事刑法》第 50、52 或 96 条,或
C。
《安全法》第 7-5 节,另见第 11-4 节。
在违反第 312 或 314 条的情况下,只有在受害人未满 16 岁的情况下,避免义务才适用。
违反避免义务的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不受处罚
A。
要避免的行为尚未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参见第 16 节,或
b.
如果不使负有职责的人、他或她的近亲或无辜的人受到指控或起诉或生命、健康或福利面临风险,就无法履行职责。
第 197 条 未报告发现走失儿童等。
发现走失或被遗弃的儿童或接管走失儿童,而未尽快通知儿童的监护人或警察的,处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 198 条:共谋实施严重的有组织犯罪
与某人共谋实施可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的行为,并且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实施,应处以以下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该罪行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规定。不考虑因屡次犯罪或同时犯罪而增加的最高刑罚。
“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是指三人或多人之间的合作,其主要目的是实施可判处至少三年徒刑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基于犯罪行为的此类行为。
第 21 章 信息保护和信息交换
第 201 条。非法处理认证细节、计算机程序等。
如果意图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生产、获取、拥有或向他人提供,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02 条:侵犯身份
非法取得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他人或者容易与他人混淆的身份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第 203 条 非法获取电视信号等
意图给授权方造成损失或为自己或他人获利而制造、进口、分销、销售、营销、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拥有、安装、维护或更换解码设备并由此为他/她自己或他人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通信服务,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严重违反第一款的,处罚款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加重时,应当重点考虑对被授权人造成的损害、违法者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行为的总体范围。
“解码设备”是指技术设备或计算机程序,其设计或适用于以自身或与其他方式结合提供对受保护通信服务的访问。
第 204 条:侵入计算机系统
任何以违反保护措施或其他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205 条:侵犯私人通信权
非法从事活动,可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06 条。运营中断的风险
如果以转移、损坏、删除、降级、修改、添加或删除信息非法造成中断或严重破坏运营的风险,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电脑系统。
第 209 条:违反保密义务
泄露他/她根据法律或法规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意图获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严重疏忽的违规行为。
帮助不会受到惩罚。
第 210 条。严重违反保密义务
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是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在确定违反保密规定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行为人是否有意谋取非法利益,以及该行为是否已对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 211 条。违反某些职业的保密义务
挪威教会的神职人员、注册信仰团体的神父或领袖、律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婚姻案件中的调解员及其助手,非法泄露与其职位或任务相关的秘密,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二十二章 不实陈述和指控
第 221 条。虚假陈述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罚款或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事项作虚假陈述的,不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处罚。这同样适用于任何不能说出真相而不会使自己或他或她的任何近亲受到起诉或社会地位或其他重大福利损失的风险的人,除非该人问题有义务作证。
第 222 条 诬告
以向法院、警察或其他公共当局提供虚假信息,以伪造证据或以其他行为制造虚假的刑事责任理由,从而导致某人被指控或定罪,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3 年的监禁。
第 223 条。加重诬告
情节严重的诬告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第 224 条。无根据的指控
以向法院、检察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在没有合理怀疑理由的情况下指控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1 年的监禁。
第 225 条:虚构犯罪行为的指控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1 年徒刑的处罚
第 226 条。提供有关错误起诉或定罪信息的义务
如果未能提供有关情况的信息,证明被起诉或被判犯有可判处 1 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行为的人是无辜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1 年的监禁。
第二十三章 公共卫生和外部环境的保护
第 231 条。麻醉药品犯罪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获取、储存、发送或供应根据药物法第 22 条颁布的规则被视为麻醉药品的物质,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对过失麻醉品犯罪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32 条:严重的麻醉品犯罪
对严重的麻醉品犯罪的处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确定罪行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物质类型,
b.数量,和
C。罪行的性质。
对数量非常大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是 3 至 15 年的监禁。当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对过失加重麻醉品犯罪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33 条。严重违反《酒精法》
违反《酒精法》第 2-1、3-1、3-1b、8-1、8-2 和 8-3 条涉及非常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处罚数量。
对疏忽严重违反《酒精法》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234 条。兴奋剂犯罪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储存、发送或供应被视为性能增强物质的物质,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使用第一段中指定的性能增强物质的帮助。
对过失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35 节。严重的兴奋剂犯罪
对严重的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确定罪行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
物质类型,
b.
数量,和
C。
违规的性质。
对过失加重的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236 条 非法传播严重暴力描述等
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要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分发描述严重不良行为的电影、录像、以不正当的方式将暴力用作娱乐等,将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该规定不适用于挪威媒体管理局事先审查批准放映或商业销售的电影和录像。本节亦不适用于向 18 岁以上人士放映电影或录像
A。
由非商业电影俱乐部,或
b.
当此类筛选发生在非商业环境中,并获得当地警方的许可时。
第 237 条。传播传染病
传播对他人身体或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传染病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使他人暴露于这种感染风险的,应以同样的方式处罚。
性病经感染者或有感染危险者事先同意者,不适用第一项规定。
当已采取谨慎的感染控制措施时,第一段也不适用。
对严重过失犯罪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37 节 a. 严重传播传染病
对严重传播传染病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判断传染病的传播是否加重时,应特别强调感染是否:
A。
已导致生命损失
b.
已经传染给两人或更多人
C。
已经以特别无情的行为传播。
第 238 条:传播危害公众健康的传染性物质
以空气、水、食品、饮料或其他供公众使用或销售的物品传播传染性物质或含有传染性物质的产品,并因此导致公众危害生命或健康,处以不超过15年的监禁。
对过失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39 条:危害公众健康的中毒
在食品或其他供公众使用或销售的物品中添加毒药或类似物质,销售或分配,导致中毒风险的人,处以不超过15年的监禁。
对过失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40 条。严重的环境犯罪
任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A。
污染空气、水或土地,使一个地区的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此类损害的威胁,或
b.
储存、丢弃或清空废物或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会产生 a) 中后果的明显风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处以不超过六年徒刑的刑罚
A。
减少在国内或国际上受到灭绝威胁的受保护生物的自然种群,或
b.
对根据《自然多样性法》第五章的行政决定或《自然多样性法》第 77 节、《斯瓦尔巴群岛环境保护法》第 III 章第 2 节与扬马延岛相关的法案或与布韦岛、彼得一世岛和莫德皇后地等相关法案的第 2 条中规定的较早的保护性行政决定所保护的区域造成重大损害。
第 241 条。共谋传播危害公众健康的传染性物质或毒物或严重的环境犯罪
串谋实施第 238 条第 1 款、第 239 条第 1 款或第 240 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2 条。文化遗产犯罪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特殊文化遗产或文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在武装冲突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利用具有特殊国家或国际意义的文化遗址或文化环境来支持军事行动,从而造成损害危险的,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刑罚。
第二十四章 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宁
第 251 条:胁迫
以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或以此类行为威胁,迫使某人执行、服从或不执行某项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以提出控告或向警方报告犯罪行为相威胁,或提出有害信息或诽谤指控,非法强迫他人执行、服从或不执行某项行为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52 条。加重胁迫
加重胁迫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判断是否加重胁迫时,要重点考虑是否是对无自卫能力的人,是否是多人共同实施,是否具有虐待特征。
第 253 条:逼婚
以暴力、剥夺自由、其他犯罪或不法行为或不正当的压力强迫某人结婚,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54 条:剥夺自由
以监禁、诱拐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处三年以下罚金或有期徒刑。
第 255 条:严重剥夺自由
严重剥夺自由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确定剥夺自由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其持续时间,是否造成了非同寻常的痛苦或死亡,或者是否致人重伤。
第 256 条。共谋严重剥夺自由
与他人串谋实施第 255 条所涵盖的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57 条。贩卖人口
以暴力、威胁、利用弱势地位或其他不当行为强迫、剥削或欺骗他人进入/为
A。
卖淫或其他性服务,
b.
劳动或服务,包括乞讨,
C。
在国外服现役,或
d.
同意切除一个内脏,
以贩卖人口罪处以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
A。
以促成、运送或接收该人,为第一段所指的武力、剥削或欺骗提供便利,
b.
以其他方式促成武力、剥削或欺骗,或
C。
提供付款或任何其他好处,以获得对受害人有权力的人或接受此类付款或好处的人对此类行动的同意。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不论其行为是否暴力、威胁、乘人之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
第 258 节:严重的人口贩运
情节严重的人口贩运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确定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受害人是否未满 18 岁,是否使用了严重的暴力或武力,以及是否产生了重大收益。
第 259 条。奴隶制
奴役他人应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从事奴隶贸易、运输奴隶或注定要从事奴隶贸易的人。
第 260 条。串谋从事奴役
与他人串谋实施第 259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第 261 条。免除照料
严重或反复将未成年人从根据法规、协议或法院判决与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那里带走或扣留,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严重解除监护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262 条:违反《婚姻法》
在已婚的情况下结婚的,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与未满 16 岁的人结婚的,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263 条。威胁
在可能引起严重恐惧的情况下威胁从事犯罪行为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64 条。加重威胁
加重威胁可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265 条。对某些职业群体的特殊保护
使用威胁手段,试图影响特定职业群体成员的职业活动,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特别暴露的职业群体»是指
A。
医疗卫生人员,
b.
经营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人,以及
C。
负责小学、初中或高中教育的人员。
妨碍第二款人员工作的,处罚款或者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第二款规定的人的工作期间,以辱骂性语言或其他严重冒犯性语言或行为侮辱该人时,应处以罚款。
第 266 条 骚扰行为
如果以恐吓或烦人的行为或其他骚扰行为跟踪他人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安宁,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266 节 a. 严重跟踪
如果以可能引起恐惧或焦虑的方式反复威胁、跟踪、监视、接触或以其他类似行为跟踪他人,将被处以不超过四年的监禁。
第 267 条 侵犯隐私权
以公共传播侵犯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因受害人本人以不当行为挑起通讯,或通讯因侵犯隐私或人身攻击而遭打击报复者,得免除第一项处罚。
第 268 条。未经授权的进入或出现
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任何其他不能自由进入的场所,或未经许可逗留在该场所,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未经许可留在他人的财产上,尽管被要求离开该地点,将被处以罚款。
第 269 条、第 270 条废除
第二十五章暴力犯罪等
第 271 条。人身攻击
对他人实施暴力或殴打他人,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人身攻击可以免除处罚,如果
A。
遭到人身攻击或身体伤害形式的报复,或
b.
它是为了报复之前的人身攻击、身体伤害或特别挑衅性的言论而实施的。
第 272 条。严重的人身攻击
对严重人身攻击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确定身体攻击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它是否导致剧烈疼痛、受伤或死亡,否则是否
A。
无故发生并具有攻击的特征,
b.
对手无寸铁的人犯下,
C。
具有滥用的特征,
d.
由多人共同犯下,
e.
受害人的肤色、国籍或族裔出身、宗教、生活态度、性向或功能障碍的动机,或
F。
是用刀或其他特别危险的工具进行的。
第 271 条第二款相应适用。
第 273 条。身体伤害
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使他人身体无助或导致他人失去知觉或类似情况的,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刑罚。
第 274 条:严重的身体伤害
对严重身体伤害的处罚是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在确定身体伤害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它是否导致无法治愈的缺陷或伤害、疾病或持续一段时间的工作能力丧失或剧烈疼痛、重伤或死亡或其他情况
对他人的身体或健康造成重伤,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275 条:杀人
杀人者处以 8 至 21 年的监禁。
第 276 条:受害人同意
第 271、272、273 和 274 条第一款的处罚,在受害人同意时不适用。
如果一个人在他/她的同意下被杀害或造成重伤,对行为人的刑罚可以低于最低刑罚或比第 275 条规定的刑罚更轻的刑罚类型或 274,第二段。
第 277 条:促成自杀、促成自我重伤
278.慈悲杀
如果出于同情心杀死了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人,则刑罚可能低于最低刑罚或比第 275 条规定的刑罚更轻。
第 279 条。共谋杀人或造成重伤
与他人共谋实施第 274 条第 2 款或第 275 条规定的罪行的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刑罚。
第 280 条。过失致人重伤
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1 条。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2 条。亲密关系中的虐待
以威胁、武力、剥夺自由、暴力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严重或反复虐待,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A。
现在或以前的配偶或同居者,
b.
直系血亲、现任或前任配偶或同居者的直系血亲,
C。
直系亲属,
d.
该人的家庭成员,或
e.
该人照顾的人。
当某人根据第 282 条第一段 b) 被认定犯有犯罪行为时,法院应考虑是否应根据第 57 条施加限制令。
第 283 条。亲密关系中的严重虐待
对亲密关系中严重虐待的处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在确定虐待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它是否导致重伤或死亡,以及
A。
持续时间,
b.
是否以特别痛苦的方式造成或导致相当大的痛苦,或
C。
是否对手无寸铁的人。
第 284 条。外阴残割
任何对女性生殖器实施损伤或永久性改变生殖器手术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恢复残割生殖器的行为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对未能以向警方报告或其他方式避免生殖器切割的学校、日托中心、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和雇员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监禁。如果没有进行生殖器切割并且没有做出应受惩罚的尝试,则这种失败不受处罚。
第 285 条。严重的外阴残割
对严重残割生殖器官的处罚是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286 条。对特别暴露的职业群体的暴力行为
使用暴力试图影响特别暴露的职业群体成员的工作,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特别暴露的职业群体»是指
A。
医疗卫生人员,
b.
经营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人,例如铁路、地铁、电车、公共汽车、飞机、出租车或渡轮,以及
C。
负责小学、初中或高中教育的人员。
第 287 条 疏忽协助义务
如果不遵守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处罚
A。
尽其所能向明显有可能失去生命或遭受重伤的人提供帮助,或
b.
以向警方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尽其所能避免火灾、洪水、爆炸或类似事故,这些事故会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或造成重伤。
如果不使自己或其他人面临特定风险或牺牲而无法履行义务,则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协助义务不受处罚。
第 288 条在无助状态下被遗弃等
在危及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无助状态下遗弃他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未能帮助他/她有照顾义务的处于无助状态的人的人。
第 26 章 性犯罪
第 291 条。性侵
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有期徒刑。
第 292 条。涉及性交等的性侵犯的最低刑罚。
处以3至15年的监禁,如果第 291 条规定的性侵犯包括:
A。将阴茎插入阴道或肛门,
b.将阴茎插入受屈者的嘴里,
C。将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或
d.犯罪者导致第 291 b) 条规定的状态以获得性活动。
第 293 条:严重的性侵犯
严重的性侵犯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如果罪犯之前曾因第 291、294 或 299 条规定的行为被定罪,则同样适用。
在确定性侵犯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由多人共同犯下的,
b.以特别痛苦或令人反感的方式犯下的,或
C。由于该行为,受害人死亡或重伤。根据本节,性病被视为致人重伤。
第 294 条。严重疏忽的性侵犯
严重疏忽性侵犯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有第 293 条规定情形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条滥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等
为自己或他人进行性活动,或使他人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A。滥用职位、依赖关系或信任关系,或
b.利用一个人的精神疾病或精神残疾,前提是该行为不属于第 291 条的范围,或
C。在特别脆弱的生活环境中剥削 18 岁以下的人。
因第一段 a) 至 c) 中规定的情形而使两人或多人发生性行为的,应适用同样的刑罚。
第 296 条。与机构的囚犯等发生性行为
对处以不超过六年徒刑的刑罚。
第 297 条 未经同意进行的性行为
与未经同意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298 条 公开或未经同意的性侵犯行为
如果在言语或行为上表现出性侵犯或其他不雅行为,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A。在公共场所,或
b.在未经同意的在场或对的情况下。
第 299 条。对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
对处以不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A。与 14 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
b.让 14 岁以下的儿童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或
C。与 14 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严重的性行为。
第 300 条。涉及对 14 岁以下儿童进行性交的性侵犯的最低刑罚
如果第 299 条规定的性侵犯涉及以下行为,则可处以 3 至 15 年的监禁:
A。将阴茎插入阴道或肛门,
b.将阴茎插入受屈者的嘴里,
C。将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或
d.阴茎插入大阴唇和小阴唇之间。
第 301 条。对 14 岁以下儿童的严重性侵犯
对 14 岁以下儿童的严重性侵犯可处以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如果罪犯之前曾因第 291、294 或 299 条规定的行为被定罪,则同样适用。
在确定性侵犯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由多人共同犯下,
b.是否以特别痛苦或冒犯的方式犯下,
C。行为发生时受屈者的年龄,
d.是否反复发生虐待,或
e.受害人是否因该行为而死亡或重伤。根据本节,性病被视为致人重伤。
第 302 条。与 14 至 16 岁儿童的性活动
与 14 岁至 16 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除非该行为也属于其他规定的范围。使 14 岁至 16 岁的儿童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的应适用同样的刑罚。
第 303 条 与 14 至 16 岁的儿童发生严重的性行为等
严重违反第 302 条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如果罪犯之前曾因第 291、299 或 302 条规定的行为被定罪,则同样适用。
在确定违反第 302 节的行为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由多人共同作出的,
b.以特别痛苦或令人反感的方式实施的,或
C。由于该行为,受害人死亡或重伤。根据本节,性病被视为致人重伤。
第 304 条 与 16 岁以下儿童的性行为
与 16 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除非该行为属于第 299 条的范围。
第 305 条对 16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行为等
如有以下行为,将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A。在 16 岁以下儿童在场或对 16 岁以下儿童的情况下,以言语或行为表现出性侵犯或其他不雅行为。
b.强迫或引诱未满 16 岁的儿童表现出性侵犯或其他不雅行为,但属于更严格规定范围内的情况除外。
第 306 条。安排会议实施性虐待
任何安排与 16 岁以下儿童会面,并意图与该儿童实施第 299 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处罚-304, section 305 b) or section 311 first paragraph a) 已经到达集合地点或者集合地点可能被观察到的地方。
第 307 条 关于儿童年龄的适当照顾要求
对于第 299 至 306 条的规定,如果被指控人可能以任何方式因他或她的无知而受到指责,则不知道孩子的正确年龄不会导致免除处罚。对于第 295 c) 节和第 309 节和第 310 节的规定,如果被起诉人可能因他或她的无知而受到指责,则不知道孩子的正确年龄不会导致免除刑罚。
第 308 条:免除处罚
根据第 299-304 节、第 305 b) 节第二个备选方案和第 306 节的规定,如果所涉人员的年龄和发育大致相等,则可以免除或低于第 300 节的最低处罚。
第 309 条:向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A。以提供或同意付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性活动或与 18 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
b.根据另一人同意或提供的此类付款,与 18 岁以下的人进行性活动或性行为,或
C。以 a) 或 b) 中描述的方式使 18 岁以下的人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
如果性活动或行为是以特别令人反感的方式进行的,并且该行为不属于更严格规定的范围,则处以不超过三年的徒刑。
第 310 条。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展示或性化的展示
参加儿童性虐待节目或将儿童性化的节目,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儿童”是指 18 岁以下的人。
第 311 条。描绘对儿童的性虐待或使儿童性化的描绘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徒刑的处罚
A。制作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描述或使儿童性化的描述,
b.出版、提供、销售、供应给另一个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传播 a) 中指定的描述
C。获得、进口或拥有 a) 中指定的描述,或有意获得对此类材料的访问权,
d.按照 a) 的规定进行公开演示或安排公开表演或展览,或
e.诱使 18 岁以下的人允许自己被描述为商业制作带有色情内容的动态或静态图片的一部分。
在本节中,“儿童”是指未满 18 岁或看似未满 18 岁的人。
因过失犯第一项行为者,处罚金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营者或上级在事业内有意或过失不阻止实施第一项行为者,亦同。
如果某人同意并拥有 16 至 18 岁之间的人的照片,并且两人在年龄和发育方面大致相等,则可以免除处罚。
本规定不适用于出于艺术、科学、信息或类似目的而必须被视为正当的描述。本规定也不适用于挪威媒体管理局事先审查批准用于商业放映或销售的任何电影或录像。
第 312 条 乱伦
与下属亲属发生性行为或使该人对自己实施与性行为相对应的行为的,处以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亲生后代和领养后代被认为是后代中的亲属。
第 313 条:手足乱伦
与兄弟或姐妹发生性行为,或使该人对自己进行与性行为相对应的行为,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4 条。其他密切相关人员之间的性活动
对处以不超过六年徒刑的刑罚
A。与寄养子女或继子女或由他照料、授权或监督的未满 18 岁的人发生性行为,或
b.使 a) 中指定的人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
第 315 节。控制和便利卖淫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年徒刑的处罚
A。促进他人卖淫,或
b.出租场所并知道该场所将用于卖淫,或严重疏忽。
在公告中明确提供、安排或寻求卖淫,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在本节中,“卖淫”是指因与他人进行性活动或性行为,或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而收受报酬的人。
第 316 条:向成年人购买性服务
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以提供或同意付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性活动或性行为,
b.以他人同意或提供的此类付款为基础获得性活动或性行为,或
C。以 a) 或 b) 中描述的方式使一个人对自己进行与性活动相对应的行为。
如果性活动或行为以特别令人反感的方式发生,并且该行为不属于更严格规定的范围,则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徒刑。
第 317 条 色情制品
对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徒刑的处罚
A。出版、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试图传播色情内容,
b.以传播为目的进口色情制品,
C。向 18 岁以下的人提供色情制品,或
d.进行带有色情内容的公开演讲或安排公开表演或展览。
在本节中,“色情”是指具有冒犯效果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可能具有人身侮辱或残忍效果的性描写,包括涉及使用尸体、动物、暴力和胁迫的性描写。出于艺术、科学、信息或类似目的而必须被视为正当的性描写不被视为色情作品。
因过失而犯第一项行为的,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经营者或上级在事业内有意或过失不阻止实施第一项行为者,亦同。
本节不适用于挪威媒体管理局事先审查批准用于商业放映或销售的任何电影或录像。
第 318 条。禁止的展览
出于商业目的以明显可见的方式展示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包括生殖器图像,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A。公共场所,
b.从公共场所很容易看到的地方,或
C。零售店
c) 不适用于专卖店。
因过失而犯第一项行为的,处以罚金。
刑事责任不适用于店员或其他类似的下属,如果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此人相对于企业主的从属地位而引起的。
第 319 条 考虑权利丧失和限制令的义务
当某人根据第 299、302、304 或 305 条被认定犯有犯罪行为时,法院应考虑是否根据第 56 条丧失权利和根据第 57 条施加限制令。
第320条 关于诽谤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控他人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如果提出指控,则可以根据《损害赔偿法》第 3-6 a 条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报告人或声称受屈的人因严重疏忽而认为信息是真实的,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 27 章 取得财产罪和类似的侵犯财产权罪
第 321 条 盗窃
盗窃罪适用于盗取他人财产,意图以出售、消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他人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盗窃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22 条。严重盗窃
情节严重的盗窃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确定盗窃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涉及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
b.进入住宅或度假屋,
C。看起来很专业,或者
d.由于其他原因,它在本质上对社会特别危险或有害。
第 323 条。轻微盗窃
任何犯有盗窃罪的人,如果由于有关财产的价值微乎其微,则应处以罚款。
在行使合法的公共访问权限期间获取自然产品,如岩石、树枝、植物等,具有很少或没有经济价值的,不受处罚。
第 324 条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25 条:严重职务侵占
情节严重的职务侵占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326 条:轻微挪用
因有关财产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且一般情况表明其过失程度较低而犯有挪用罪的,应处以罚款。
第 327 条:抢劫
对抢劫的处罚是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328 条。严重抢劫
情节严重的抢劫罪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在判断抢劫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使用了严重暴力,
b.使用枪支或其他特别危险的工具进行威胁,
C。抢劫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是对手无寸铁的人实施的,或者
d.有关财产的价值相当可观。
如果抢劫导致死亡或重伤,则对加重抢劫的处罚是不超过 21 年的监禁。
第 329 条。串谋抢劫
与他人合谋抢劫的,处以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0 条:勒索
敲诈勒索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331 条。加重勒索
加重敲诈勒索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332 条。收取犯罪所得
对收受犯罪所得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33 条。犯罪收益的加重收受
严重收受犯罪所得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如果收益来自严重的抢劫、严重的人口贩运或特别严重的麻醉品犯罪,则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334 条 小额犯罪所得
因犯罪所得的行为、所得数额或一般情况表明其罪责较轻时,应处以罚款。
第 335 条。过失收取犯罪收益
过失接收第 332 和 333 条规定的犯罪收益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36 条。串谋收取犯罪收益
与他人合谋以获取第 332 条规定的犯罪收益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37 条 洗钱
对洗钱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38 条。严重的洗钱
情节严重的洗钱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判断洗钱活动是否情节严重时,应重点考虑洗钱活动的来源、洗钱活动的收益是否具有较大价值、犯罪人是否经常洗钱等。对于源自麻醉药品犯罪的收益,还应考虑与收益相关的物质的性质和数量。
如果收益来自严重的抢劫、严重的人口贩运或特别严重的麻醉品犯罪,则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第 339 条 小额洗钱
任何犯有洗钱罪的人,如果由于收益来源的行为、洗钱者处理的收益的价值和一般情况表明其罪责较轻,则应处以罚款。
第 340 条。过失洗钱
第 337 条和第 338 条规定的过失洗钱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41 条。串谋洗钱
根据第 337 条或第 338 条的规定,与他人合谋实施洗钱活动的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42 条。未经授权使用机动车辆等。
未经授权使用机动车辆的处罚是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由发动机驱动的船只和飞机。
第 343 条。未经授权使用动产等
擅自使用或控制他人动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不便的,处罚款。
第 344 条 未经授权使用动产的严重后果
擅自使用、支配他人动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重大利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或给权利方造成重大损失。
第 345 条。占有违规
非法为自己或他人占有动产的,将被处以罚款。
第 346 条 未经授权使用不动产等
违反所有者或合法控制不动产的其他人的权利使用或行使不动产控制权,从而使有权人遭受损失或不便,或违反此人发布的明确禁止,处罚款。
第 28 章 故意破坏和对公众造成危险
第 351 节。故意破坏
损坏、毁坏、使之无用或损坏完全或部分属于他人的物品,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352 条。严重的破坏行为
严重的破坏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确定破坏行为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
A。破坏的性质和目标,例如是否对普通用途或装饰的物体,或具有历史、民族或宗教价值的物体,
b.损害是否广泛,
C。是否出于受害人的肤色、民族或种族背景、宗教、生活态度、性向或功能障碍,以及
d.无论是多次实施、多人共同实施,还是具有系统性或组织性。
涉及破坏具有重要历史、国家或宗教价值的物体,或涉及非常广泛的财产破坏的破坏行为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破坏行为。这同样适用于导致此类破坏、生命损失或致人重大伤害,或此类后果的明显风险的故意破坏行为。特别严重的破坏行为可处以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
因重大过失造成第一款规定的故意破坏行为,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有第二项之重大过失破坏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第 353 条。轻微的破坏行为
轻微的破坏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在确定故意破坏是否轻微时,应特别重视其性质和目标、损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或违法者应该意识到的后果。
对轻微破坏行为的处罚也适用于弄脏属于他人的物品。
第 354 条 以欺骗手段造成经济损失
以造成或加强错误信念,欺骗某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从而导致某人经济损失,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355 条:对公众造成危险
造成火灾、洪水、爆炸、坍塌、海上损坏、铁路事故、飞机事故或类似事故,很容易导致生命损失,应处以两年至 21 年徒刑。 .
第 356 条。疏忽对公众造成危险
因疏忽而对公众造成危险的,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357 条:串谋危害公众
如参与串谋实施第 355 条规定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第 358 条 妨碍防险
以损坏或移除工具或以其他方式试图阻碍预防或避免第 355 条规定的事故或其后果的,应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二十九章 保护对货币和某些文件的保密
第 361 条 文件伪造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本章中的“文件”是指与法律事项有关或适合作为法律事项证据的信息载体。
第 362 条。轻微文件伪造
当行为的可处罚性较轻时,伪造文件将被处以罚款。
第 363 条。文件的销毁等
非法销毁或压制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64 条。删除边界标记等。
非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A。移除、移动或破坏边界标记或不动产或土地权利的边界标记,或
b.设置此类错误标记。
第 365 条。旨在用作证据的虚假陈述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第 366 条滥用身份证明
向他人提供发给他的证书、护照或类似的身份证明,即使他/她知道或应该意识到会被非法使用,处以罚款或六个月以下监禁。
第 367 条 伪造货币
任何伪造或伪造货币或进口、获取或接收此类货币以供流通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任何因疏忽而促成这种流通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第 368 条。严重的货币伪造
情节严重的伪造货币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判断伪造货币是否情节严重,重点看是否涉及数额较大、是否有系统实施。
第 369 条 伪造货币的准备
准备制造或获得用于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其他物品,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70 条 伪造文件的准备
为准备伪造文件而制造、获取、进口、出口、供应、拥有或储存假印章、邮票或标记或其他似乎注定要用于伪造或伪造的物品,或为此目的盗用真正的印章、印章或标记,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第 30 章 欺诈、税务欺诈和类似的金融犯罪
第 371 条 欺诈
意图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72 条:严重欺诈
情节严重的欺诈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确定欺诈是否加重时,应特别重视是否
A。它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b.它导致福利损失或生命或健康风险,
C。它是在多个场合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犯下的,
d.由多人共同实施或有系统或有组织迹象,
e.罪犯声称担任或滥用职位、职务或任务,
F。已保存或准备虚假账目或会计文件,或
G。罪犯误导了公众或更广泛的人群。
第 373 条。轻微欺诈
当因有关价值可以忽略不计而其他情况表明其可忽略不计而导致过失程度较低时,欺诈可处以罚款。
第 374 条。严重疏忽欺诈
严重过失欺诈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如果严重过失欺诈被认为加重,参见第 372 条第二句,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75 条 保险欺诈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
第 376 条:严重的保险欺诈
情节严重的保险欺诈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在判断保险欺诈是否情节严重时,应当重点考虑是否情节严重。
A。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b.对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
C。在多个场合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犯下,
d.由多人共同实施或显示出计划或组织的迹象。
第 377 条 类似欺诈的行为
在没有提供姓名和地址的情况下离开过夜住宿、餐馆、酒吧或其他接受服务的地方而没有根据情况需要在该场所支付费用,将被处以罚款。如果行为属于第 373 节的范围,则不适用本节的处罚。
第 378 条 税务欺诈
向公共当局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未能提供强制性信息,当他/她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它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导致税收优势。
第 379 条:严重的税务欺诈
严重的税务欺诈可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在认定税务舞弊是否情节严重时,可以将多项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
即使对使行为加重的因素一无所知,只要该无知是严重疏忽,本节也适用。
第 380 条。严重疏忽的税务欺诈
因重大过失向公共当局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者在他/她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时未能提供强制性信息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处罚。如果严重过失的税收欺诈被认为是加重的,可处以不超过 6 年的有期徒刑。
第 381 条:逃税的时效
根据第 378 条至第 380 条,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为 10 年。
第 382 条。误导性和虚假公司信息
受邀参与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营利性公司的成立或扩大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 383 条。严重误导和虚假的公司信息
严重违反第 382 条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384 条。严重疏忽误导或虚假公司信息
严重疏忽误导或虚假公司信息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如果严重过失犯罪,参见第 383 条第二条,可处以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第 385 条 欺诈性双重销售等
第 386 条 违反担保权益
第 387 条 腐败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徒刑的处罚
第 388 条:严重腐败
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第 389 条 影响力交易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徒刑
第 390 条。违反金融信托
在其管理或监督下损害他人利益,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损害,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第 391 条。严重违反金融信托
严重违反金融信托可处以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第 392 条 会计违规
第 393 条:严重的会计违规
第 394 条:过失会计违规
第三十一章债权人的保障
第 401 节。不适当的财务操作
......
第三部分。最后条款
第 411 条:生效
该法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生效。1902 年 5 月 22 日第 10 号刑法典于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