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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不要为虚假陈述“埋单”

2022-10-14 15:27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出租车司机甲方在被追尾后,为获取更多赔偿,谎报多倍停运时长,起诉至法院请求肇事司机赔偿停运损失。本意是利用司法手段多获得一些赔偿,事实结果是为其虚假陈述而“埋单”。


出租车司机甲方在车辆运营过程中被追尾了,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肇事司机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当天,甲方将车辆送至汽修公司维修,之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车辆在一个多月后才维修完毕,要求乙方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全部停运损失。


后经管辖权法院审理查明,甲方出示的结算单仅显示落款时间,但并未载明车辆具体出厂日期、提车日期。而在所谓的“停运”期间,甲方的呼叫平台已有接单记录。另外,据甲方与维修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反映,甲方已经于“停运”结束之前提车,实际停运时长为半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主张的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停驶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支付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车辆实际停运时间与结算单上时间并不一致。综上,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半个月的运营损失。


同时,甲方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本人的合法权益。但甲方对车辆维修时间作了虚假陈述,以此主张更长时间的停运损失,以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因此,法院决定对甲方的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


随着客运行业的飞速发展,出租车、网约车等涉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停运损失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车辆型号、车辆毁损程度、取车是否存在延误、证据真实性等情况,依法进行判决。经审查,如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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