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秦朝刑法体系起源及对后世的影响
秦代作为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社会生活都对后世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尤其是刑法方面,上承先秦,下接汉唐,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统治中有着重要作用。
本篇文章就从秦朝刑罚入手,通过对它的起源产生、类型、作用以及发展等几个方面来分析,使得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历史上的刑罚发展。

秦朝刑法发展的起源
首先从最近的起源可以看到,秦朝整个的刑罚设置基本沿用了秦国时期的框架,以法家思想中的“依法治国”作为统治核心,具体体现为以法为本,事皆决定于法;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等。
它在社会实际应用中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严刑峻法:首先是将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政治命令,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政治命令;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只能有君王,且法律在制定时及制定以后要保持一种逻辑和形式上的统一,这是秦朝具有的独特性。
除此之外,严刑峻法也作为法律实施和国家治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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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立法的形式上来看,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代的法律制度即《秦律》。
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不仅把原有的律令在全国推行,还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巩固了秦朝的法律基础。
最后纵观秦朝法律可以看到它对先秦时代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继承。
首先是对奴隶制五刑的继承,它们有墨、劓、宫、腓、大辟,其中墨刑为最轻,主要是在犯人身上刺字。

秦朝疆域
大辟是最严重的刑罚,即死刑,由此也可以看出秦朝在对法律的实际应用中虽然种类更加丰富但是原则上并未脱离五刑。
其次从秦代刑罚对奴隶制五刑的发展来看,秦朝刑法通过春秋战国这个过渡时期之后,体系变得更为完善,可以从中找到许多与前代有联系和发展的地方:
在种类上,秦代丰富了刑罚的实施手段,其中很多方面比之前时代有所进步;比如危害政治统治的罪名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些罪名之下的刑罚也更加丰富。
最重要的是,无论是在种类还是体系上的变化,它最具有进步性的意义还是在人道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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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当时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人道”这一概念,但是当时的立法者就已经意识到酷刑的残忍性。
这也是与奴隶制社会最大的不同,一方面,统治者注意了在法律施行的过程刑罚的使用程度问题,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残忍的酷刑;另一方面,也注意对刑罚滥用的监督,防止地方官员滥用刑罚。

秦朝刑法的类型
在了解了秦朝法律体系的建立之后,就可以来具体地了解秦朝对“五刑”具体的应用及其发展,:墨、劓、宫、腓、大辟在秦朝主要发展为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和死刑。
(一)死刑与肉刑
在秦朝,首先最为常见的就是肉刑与死刑,这也是秦朝之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罚。
依照考古发掘的云梦秦简记载:秦代的肉刑包括了墨、劓、宫、剕四种奴隶社会当中的残骸肢体的刑罚,其中斩、戮、弃是最常用的三种刑罚,斩一般是指斩首、腰斩、车裂等刑罚,主要目的是使罪犯失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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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差不多的是戮,这也是很常用的刑罚,但是与斩略有不同,它的核心观点是羞辱,即在杀戮罪犯之前,通过各种残酷血腥的方式折磨罪犯,让其心灵受到折磨,然后再杀死弃市。
弃市是指将罪犯在市口当众杀死,随后抛之街头,供人围观,起到警示作用,一般都是伴随斩与戮进行。
(二)徒刑、流放刑和笞刑
这两种刑罚的出现主要是顶替了肉刑中一些较为残忍的刑罚,比如砍去犯人双脚或者挖去髌骨等残忍的刑罚。
除了它过于残忍之外,秦朝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到劳动力的利用性,所以就出现了徒刑和流放刑,它们既保存了国家的生产力,还能够给国家创造直接的财富,徒刑、流放刑就很快成了秦朝的主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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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城旦舂意思是指:男的筑城,女的舂米;而鬼薪白粲是指:男的为祭祀砍柴火,女的为祭祀择米;隶臣妾就是使罪犯及家属成为为官府奴隶,失去人身自由;司寇相当于现代的临时保安,主要是负责对一些地区进行治安巡察;候,是指将犯人发往边地做斥候,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轻的刑罚,劳动场所也较为舒适。
而秦代的流放主要是迁刑和谪刑,迁刑就是指将犯人迁往边远的地方。
但是要注意的是,秦朝的迁刑仅仅是限于此,并非后世传统意义上的迁往偏远地区做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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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谪刑主要是针对官员的刑罚,是犯罪轻微的官员被贬以后发往边疆任职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这里的流放也不是去做苦力,而仅仅只是到边疆降级任职。
由此可见,流放刑在当时是属于一种相对比较轻的刑罚方式。但是相比之下,最轻的刑罚还是笞刑,是用木板或者竹板打罪犯的背部,主要目的是为了轻微惩罚的犯罪,一方面代替墨刑、劓刑等残酷的刑罚,一方面也起到警示作用,后来也逐渐发展成了为犯人减刑后的刑罚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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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附庸刑罚
秦代主要衍生出了三种附加性质的刑罚方式,他们分别是羞辱刑、赎刑和株连刑。
这三种刑罚方式一般都不单独实施,而是同五种主的要刑罚同时适配的刑罚。
比如羞辱刑,秦代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专门将对罪犯进行羞辱,而是在实施其他刑罚的同时实施羞辱。
一般情况来说,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对犯人进行剃发、剃须来进行羞辱,毕竟对于当时的人来说,头发与胡须等都是自身尊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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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赎刑,这也是秦代刑罚中的重要行刑方式,主要是罚罪犯缴纳一定的金钱、财物作为刑罚方式,以此来抵消一部分主要刑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收入。
最后是株连刑,也被称为族刑,主要是指对于某些重大罪行,除了要处罚罪犯以外,还会处罚其家属。
但是实际上这种刑罚在秦代时期实施得是比较温和的,即使是重要的犯人犯了杀头的大罪,他被牵连的家属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施行同样的刑罚,而是以流放、徒刑等较轻的刑罚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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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秦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在适用上也相对繁琐。但是它体现了比奴隶社会的刑罚更具进步性,且对后世的立法等产生了重要影响,确切地说后世的刑法基本上是在秦朝的框架之下建立起来的。

秦朝刑法体系对后世的影响
秦朝法律之所以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这主要离不开法治思想在秦朝的大力发展。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依法治国”的思想体系就逐渐开始在秦国形成,到了秦朝,已经相当完善。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开始奉行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思想,并将其渗透到严密的法律制度中去,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以法治国”的时代,但是它的发展到成熟也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

秦法
(一)“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
首先是商鞅变法,这是秦朝法治思想施行的基石。
战国时期战乱纷飞、政局动荡,各个国家都在需求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变革,以求建立稳定的政权,秦国也不例外。
其中,以秦国商鞅变法的成果最好。商鞅以“重法”著称,明法制,开边界, 强调耕战,目的是富国强兵; 另一方面强调法治,也是为了限制贵族的特权、加强君主的权力,从而使秦国迅速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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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秦国经商鞅变法,尝到了法治带来的迅速国富兵强的甜头,于是秦始皇时期,便继续沿用和贯彻法家治国思想,并发展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秦始皇还曾登上泰山刻石立碑,将秦统一天下的功劳皆归功于法治思想。
但是,秦朝兴于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时也亡于法律。
由于秦始皇过分追求极端的法治,它反而为其带来了恶果,首先就体现在它的残酷性上。

秦始皇
即便构想再好,当时的中央集权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强,法律就成为了地方官员为虎作伥的依据,使得秦朝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僵化。
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传统在秦朝逐渐根深蒂固,这就导致秦统治者只相信酷法严刑,不相信道德教化;只讲个人利害关系,而不讲骨肉亲情,从而导致皇室斗争不断,且非常残忍,带来了政局上的再次动荡。综合以上两点来看,社会和政局的动乱使得秦朝迅速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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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思想的影响
秦朝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奠定了刑罚设置的基础,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中国封建王朝之下几乎没有发展的余地。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秦朝奠定的法治秩序,秦以后的王朝,再无人敢以公开的法家面目出现。
它对以后中国政治发展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是: 后来的王朝只能接受儒家主张,法家思想,建立起明儒暗法、礼法兼治的政治体制,它所具有的僵化的部分也被保留了下来。
在后世朝代的发展当中,僵化的部分愈发僵化,虽然有统治者企图改革,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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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对政权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在了这套法律体系之下,使得封建王朝后期逐渐走向衰落,不能同世界的发展保持动态平衡。
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恰当应用,无论何时,都能发挥巨大作用。
秦朝留下来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特色,通过对其发展、类型、影响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看到其中的利弊,对我们了解法律和未来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