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拆迁律师-拆迁户不认可补偿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合法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或是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户不认可补偿,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聊城袁先生房屋被征收后,他认为补偿过低就一直未签补偿协议,就房屋的评估结果申请了复核程序,结果征收部门仍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本案征收部门如未依法向袁先生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其作出的《补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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