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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梯尔问题新解——来自“推定”的启发

2022-11-27 17:15 作者:無非是  | 我要投稿


盖梯尔问题新解——来自“推定”的启发

 

摘 要 司法实践中的“推定”是与推论不同的概念,有着可推翻性和法律意义,从“推定”中获得启发,可以建立一种非概念性的实用主义知识图景,这种知识图景能够用来分析盖梯尔案例,并回答何谓“实用价值”的问题。依此图景,至少有一些命题是对推定知识的命名,而推定知识是主体借由实现意向性的行为规范,可以表述为一系列形如“如果我想做X,我应该Y”的命题。

关 键 词 盖梯尔问题,推定,实用主义

 

关于知识即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理论可以简称为“JTB理论” (JTB即Justified True Belief的缩写)JTB理论自被柏拉图提出以来,在上千年的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的质疑和挑战,直到1963年盖梯尔在他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一文里提出盖梯尔案例,强有力地反驳了这一古老的知识图景,自此之后,许多哲学家都开始寻求盖梯尔问题的解答,本文将借助“推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概念,建立一种实用主义的非概念性知识图景,依此图景,盖梯尔问题的实质是“概念化运气”。限于篇幅,笔者将不会介绍这种知识图景与传统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的渊源,也不会论证实用主义相对于符合论、融贯论的优越性,而只是专注于建立知识图景,并论证这种实用主义图景是如何能够解决一些知识论问题的,以及回答实用主义自身尚未能恰当回答的——何谓“实用价值”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的推定

“推定”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和竞技辩论活动中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推定的定义是:“推定……是一种根据既定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规则……是依法从已知事实或诉讼中确定的事实出发所作出的假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推定至少有两个性质:1.可推翻性,“案件中如有证据存在,而审理事实之人(陪审团)可自该证据合理的认定椎定事实不存在时,推定即失去效力。”2.法律实践意义,推定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最终判决。

“推定”与“推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根据已有事实,依据经验法则或者逻辑法则推出未知事实的过程,其不同就在于,“推论,系指事实发见者,从已经发见之事实或一些事实之存在,或从诉讼中以其他方式认为业经成立之事实,本于自己之裁量权,按照逻辑推理之方法,演绎出之事实真相。在陪审制度之下,推论纯属事实问题,推论之是非、对错,绝非法律审所得置喙。但推定则不然,推定事实之存在,系法律所拟制,其中自然涉及法律适用,本质上属于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之是非、对错,当然属于法律审审究之范畴。”也就是说,一个陪审员可以说:“根据已有的证据,我得出推论:被告大概率是凶手,但因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我得出推定:被告无罪。”在这句话中,“被告大概率是凶手”这个推论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为判决最终看的是“无罪推定”。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对“推定”这个法律概念在认识论上的启发作用给予足够的关注,尤其是注意它在实践上的性质。我们也许可以建立一种从司法实践到我们的认识过程的类比,从而更好地理解认识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说出“推定被告无罪”,这意味着他必须将其当庭释放。说出“推定被告无罪”实际上与“应当庭释放被告”在结果上没有任何区别,那么是否有些知识,它在实践上的作用也与某些规范命题没有任何区别——实用主义者罗蒂说:“如果某件事对实践没有影响,那它也应该对哲学没有影响。”“推定”是否可以与“应当”联系起来,从类似的角度上,我们是否可以将真理与实用价值联系起来?根据从“推定”概念中获得的启发,笔者将阐述一种实用主义的知识图景。

二,非概念性知识的可能性

在阐述整个图景前,对这一点加以论述是必要的:笔者将要展示的这一知识图景是非概念性的。当代哲学家麦克道尔为了化解经验知识对命题的证成困难,提出经验内容具有概念性。事实上,“知觉经验内容是不是概念性的?”一直是当代分析哲学讨论的核心话题,但将概念性赋予经验知识真的合理吗?考虑到话语生物(discursive creature)与非话语生物(nondiscursive creature)之间的连续性,笔者这里给出否定的答案。如果知觉经验,乃至知识一定是概念性的,就意味着在非话语生物中不存在知觉经验和知识,这意味着一种断裂——在还未学会说话的孩童,与哪怕是刚刚学会说话第一天的孩童之间;在还不能成体系地使用语法的人猿,与哪怕是与他们仅隔了一代,却能够使用语法的人猿之间。如果说前者是不具有任何知识、哪怕连知觉经验都感受不到的生物,而后者却神奇地有了经验和知识,实在是与常识和生物学相去甚远了。

当然,仅仅是注意到这种连续性不足以论证知识的非概念性,反对者可以说,尽管连续性存在,但对于非连续性的关注是更重要且实用的。但只要关注日常生活,就能找到一些反例,例如,一个不是通过看书或者他人的教导,完全靠自己学会如何骑自行车的人,我们假设他在学习的过程中从未发挥过他的概念能力——这当然是可以做到的,因为连猴子都能学会自行车。且我们不可能说他没有关于如何骑自行车的知识,因此将知识规定为概念性的并不一定更实用。这种非概念性的知识往往被称之为默会知识或者隐性知识,为了便于区分,笔者将其称之为“未被说出的知识”。有些哲学家认为这类知识不可能被表述为命题,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断言有失武断,哪怕是仅使用日常语言,我们也至少能够用命题表述出这类知识的某个方面。不妨设想,当你去询问这个人如何骑自行车,他可能会说:“要骑自行车并让它动起来,至少你得把脚放到踏板上。”这的确是一个概念性知识,且它的确是从非概念性的自学骑车的实践中习得的。

于是至少有一些未被说出知识是可能转变为概念性知识的,让我们考虑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笔者认为,也许可以从“命名”这一活动的角度去理解这种转变,也就是说,至少有些命题是对未被说出的知识的命名。“命名”是一项具有约定性和相对的随意性的活动,而作为知识的名称也具有这些性质。有时同一个东西会被多重命名:例如启明星和长庚星;有时多个东西会被同一个名字命名:例如同名同姓的人,当两个同名同姓之人遇到一起时,我们会认为这是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容易造成混乱、使认知更模糊,并降低主体间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回答盖梯尔的问题。

三,盖梯尔问题与概念化运气

盖梯尔问题的一个版本是这样的:史密斯与约翰申请同一个工作,他有好的理由相信约翰将会得到这份工作,他还有好的理由相信约翰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因此他就有好的理由推出这个信念:将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最后的结果是,史密斯本人得到了这份工作,碰巧他的口袋里也有十个硬币,因此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这件事就是真的。盖梯尔问我们,史密斯知道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这件事吗?

许多分析盖梯尔问题的哲学家认为史密斯具有一种认知运气(epistemic luck),这种认知运气是盖梯尔问题的核心,但笔者认为与其说是认知运气,倒不如说是概念运气”,因为巧合并不是发生在认知过程中,而是发生在概念化的过程中的。下面的这个月亮币的思想实验可以对此观点进行佐证。

假设史密斯有一个童年好友汤姆,他们之间有一种不成文的约定:他们别人兜里的硬币说成是月亮,而把自己兜里的硬币说成是硬币史密斯得到这份工作后去见了汤姆,他对汤姆这样讲述自己的求职经历:我原本以为,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月亮,可是没想到,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其实有十个硬币!

至少在汤姆面前,史密斯甚至并不声称自己相信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与原版故事中的史密斯相比,他似乎的确缺少了某种运气,但这仅仅于他没有凑巧地把自己的未命名知识命名为“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而已,因为比起原版故事,他仅仅是多出了“月亮”这个概念

笔者对于盖梯尔问题的回答是,史密斯知道“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这么说,仅仅是因为这个命题的确命名了他的某些未说出的知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也拥有“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这个知识,但我们拥有的知识与史密斯所拥有的截然不同,只不过恰巧我们把它们用同一个命题命名了而已。

四,推定知识

进一步分析这种知识图景,以及联系到“推定”这个概念的启发,如果命题是对知识的命名,知识又与实践相关,那么正如法官采取了某种推定实际上就是采取了某种判决,接受一个知识实际上就是采取了一个行为规范。至少一部分命题所命名的知识——笔者称之为“推定知识”,可被以如下的方式定义:

第一,a是一个认知主体,当且仅当a与世界有交互性,且对于未来的世界状态存在意向关系,也就是说,a内置了一系列可以用形如“我想X”的命题命名的意向性,其中X是未来的某种世界状态。

第二,A对于t0时刻的认知主体a是一个推定知识,当且仅当A是a在t0时刻下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形成是主体a和世界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可以命名为一系列(也许是无穷多个)有前件的规范命题,形如“如果在t*时刻我想X,那么我应该做Y。”。其中t*是从t0到它之后的t1、t2……等任一时刻,Y是对某个行为的命名。

举例而言,被“在我面前的两个蘑菇中,左边的这个有毒,右边的没毒”这个命题所命名的知识是一系列行为规范,在特定语境下,可以表述为如下命题的总和:“如果我想吃毒蘑菇,我应该吃左边的这一个。”、“如果我想吃没毒的蘑菇,我应该吃右边的这一个。”、“如果我不想吃蘑菇,我应该闭上嘴哪个也不吃。”……依照这些规范,我可能会做出“吃左边的蘑菇”、“吃右边的蘑菇”等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这个从意向到行为的心理过程都没有被概念化,在这里将其说出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并且,所有行为规范的前件既可能是当下,也可能是未来的意向,例如:“如果我明天想要吃没毒的蘑菇,我还是应该吃右边的这一个”,严格说来,任何一个推定知识都是对全部未来的规范,但人类的概念化能力是有限的,这也证明一定有部分推定知识存在于概念化之前。

然而仅仅给出定义是不够的,有几个问题仍需要澄清:

第一,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使用也是同规范联系起来的,他认为用下围棋的方式下象棋,不是对象棋的使用,用锤子锤钉子是对锤子的使用,而用钉子锤锤子不是对钉子的使用。但在对推定知识的上述定义里,规范绝不是这个意思,在这个定义里没有谈论道德规范或者某种社会建制的习俗,它只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直觉——当一个人对自己自言自语:“接下来我应该做什么?”的时候,在他心里可能会经历“我想填饱肚子、如果我想要填饱肚子我就应该去找点东西吃”的简短历程,这听上去甚至有些马基雅维利主义,似乎是在说:“人们想做什么就应该做什么”,但笔者所说的“应该”,并不是作为社会中的人所应该承担的那些道德规范,笔者试图为个体的自由和个体知识留下空间,笔者的“想做”不是“邪恶的欲望”或者“一己私利”等等带有社会道德意味的“想做”,而仅仅是对未来世界状态的意向关系,它可以是“想要杀人灭口”,也可以是“想要匡扶正义”,甚至是“想要上个厕所”。推定知识在上述的图景中被描述为有前件的规范命题,它的前件就是“我想X”这样的意向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推定知识是“中立”的。至于“我应该想做什么”的问题是留待伦理学回答的。

第二,正如司法实践中的推定说白了仅仅只是一种当下应当采取的假定,会被新的证据推翻,推定知识也具有历史性。收到录取结果前的史密斯先生具有的推定知识,与收到结果后的是不同的两个知识——虽然同样用“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命名,但它们所命名的行为规范完全不同,例如前者告诉史密斯:“如果你想要赚钱,最好另觅高就”,而后者却说:“如果你想要赚钱,明天就来上班”更一般地,因为认知主体与世界具有交互性,它一定存在某种行为规范,且它的行为规范一定存在在与世界的交互中改变的可能。也就是说,任何推定知识,至少都有因某些预期之外的经验材料所改变的可能

第三,正如司法实践中的推定是从已知事实或认定事实推出的,t0时刻的推定知识也是从上一时刻t-1时的推定知识,以及在t0时刻主体与世界的交互活动中得到的,但不同于一般的知识图景,笔者不打算提供任何正向的认知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与费耶阿本德的立场一致,认知主体在可能相信任何推定知识的意义上是自由的——他可能是一个头脑清醒的大学教授,正在教工程学的知识,在这一刻他也可以相信“用钉子锤锤子,能够使锤子被锤入木板”。任何说某种推定知识更有前途而某种推定知识不太有前途的断言是武断的,在这个意义上既没有逻辑规则可遵循又没有经验规则可遵循。但从反向对知识的实用价值进行评估是有意义的,我们可以以事后之明鉴来判断先前的那个推定知识是否起到了价值。但我们得先界定什么是知识的实用价值。

实用主义哲学认为“真”不是语言对世界的映现或表象的性质,而是如詹姆斯所说的,是对实践工具的褒奖,是对实践便利的赞语,是“好”的同义词。然而很少有哲学家深入研究“便利”、“有用”、“好”究竟是什么意思,杜威认为所谓的实用价值就是有机体为了生存对环境的适应,然而生存显然不是唯一的价值,哪怕是从延续基因的角度说,在自然界中为了自身基因的延续做出牺牲行为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所以我们需要更严格地考察“有用”这个概念。

以月亮币思想实验中的史密斯为例,我们假设最终被录取的人会收到通知书。一开始,史密斯有这样一个推定知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月亮”,这个命题告诉史密斯:“如果你想赚钱,最好另谋高就”,而后来他知道:“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这个命题却告诉史密斯:“如果你想要赚钱,明天收到通知书就来上班”,直觉上显然后一个推定知识比前一个推定知识更“真”——更值得褒奖,之所以它更值得褒奖,是因为它帮助“实现”了史密斯的预期。实际上,第二天史密斯先生就收到了录取通知书,对于拥有前一个知识的史密斯来说,这是一个预期之外的经验,而对于拥有后一个知识的史密斯来说,收到录取通知书这一经验材料已经被内置于他所意向的世界状态之中了。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说知识的有用性即是主体预期的稳定性。一个推定知识所谓的实用价值就是能预言一些主体预期之外的东西,把它们纳入预期之中,从而保证预期的稳定。

如此一来,笔者在前面承诺的知识图景就大致建立起来了,依此图景,盖梯尔案例中的史密斯在收到录取结果前后都知道“得到工作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因为在前后两个时刻,这个命题分别命名了史密斯的推定知识,但后者比前者更有价值,所以更“真”。

五,非推定知识和命题的价值

但有时候我们说出一个命题,不是想要表达一个推定知识,这些命题本身也没有命名一个推定知识,它们是纯概念性的,例如逻辑命题:“若p,且p蕴含q,则q”和数学命题:“每一个元素是自逆的群必是一个阿贝尔群。”,这类命题非但不与实践直接相关——它们很难说命名了某种行为规范,也很难想象一个人在不动用概念能力的情况下理解它们,但我们在日常语言中还是会将它们叫做知识。这类知识就是“非推定知识”,粗略判断一个命题是在命名一个推定知识还是非推定知识,只需要看它原则上,是否有因为主体与世界的交互活动而改变的可能——我们不会因为任何新的科学发现而改变对“1+1=2”的看法,除非我们重新定义加法、自然数或者等值关系。非推定知识既不来源于,也不指向主体与世界的交互,所以不能否定一个推定知识,所以当有人用辩证唯物主义否定相对论时我们会觉得滑稽可笑。有关于非推定知识以及非推定知识和推定知识的关系还可以进一步讨论,这里限于篇幅就只说到这里。

另外,并不是所有命题都是对知识的命名。在笔者的知识图景下,命题的意义就是它所命名的知识,而概念的意义是在命题的使用中获得的。推定知识的实用价值就是命题的语义学价值,但当命题被说出时也就具有了语用学价值,当我们在说出一个命题的时候,至少在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让它所命名的知识得到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被说出的命题是有意义的。而无意义的命题出现在相对的情况下,即我们说出它们时并不是试图让它命名的那个知识得到理解,而仅仅是作为一个祈使句,甚至是一个声音片段发出的,例如:“您的癌症会好转的。”在许多语境里是违心之言。有关于语义学和语用学也有尚待展开的部分。

六,结语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推定”概念类比,建立了一种实用主义的非概念性知识图景,这种知识图景区分了“推定知识”和“非推定知识”,回答了“实用价值为何物”的问题,并对盖梯尔案例进行了分析。有关于“非推定知识”仍有许多值得展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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