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首创·国际学园四期8·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死
1月30日,本报从晋中市政府获悉,晋中首创·国际学园四期8·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8月1日,晋中市首创·国际学园四期27号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悬挑式脚手架人员高处坠落,造成一人死亡。
调查显示:山西省晋中市首创·国际学园四期工程项目由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事故发生所在工地为首创·国际学园四期27号住宅楼施工现场。
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民。现项目负责人:李涛。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波。项目经理:阴佩赵。事发楼座专职安全员:李泽龙。
劳务分包单位: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铭。项目劳务项目负责人:张艳君(长期不在场),本项目现场实际劳务负责人:任利全。
监理单位: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权;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贾伟;事发段实际监理人员:乔艳军(无任何有效技术职称和执业证书、无劳动合同、无社保证明)。
经调查核实,死者何某某系劳务公司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混凝土班组作业人员,2021年8月1日早6点30分上班后,与王红、侯朝前(死者丈夫)在27号住宅楼13层悬挑外脚手架上,自西向东清理外脚手架封底层脚手板上的建筑垃圾。8时20分左右,侯朝前听到“咚”的声音时, 在14 层楼边作业的蒲文秀看到何某某坠落的情况,向13层脚手架封底层上的侯朝前大喊“何某某掉下去了”,侯朝前、蒲文秀依次下楼到达坠落地点。8时5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救护车上医护人员确认,何某某已经死亡。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该悬挑外脚手架封底层事发处未铺设厚度不少于50mm 的Ⅱa 级木脚手板,坠落点处只用小块胶木板铺设,且未固定牢固,悬挑外架封底层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网双层兜底;
2.死者在脚手架封底层清理作业,坠落时未系安全带,踩翻小块胶木板,致人坠落;
3.27号楼只在6层设置了一道安全平网,未按规范要求在二层、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防护网,未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防护网。而未起到防护作用,致死者坠落至地面身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27号楼13层悬挑外脚手架未按方案、交底进行搭设,事发位置悬挑工字钢实际搭设无计算书,架体不符合规范要求,架体验收流于形式;
2.安全平网(海底网)搭设方案未报审监理审批,未组织验收,搭设材料未进行必要的试(检)验;
3.安全平网(海底网)搭设未按方案、交底搭设,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不清楚规范要求,致使现场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劳务分包单位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1.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艳君长时间不在场;
2.以任利全为负责人的四川民工队负责现场劳务施工,山西圣力源劳务公司对其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冒险作业、违规操作,在脚手架上未系安全带;
4.作业人员对悬挑外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
监理单位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监理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无证人员乔艳军进行现场监理,乔艳军与监理单位无社保关系、无劳动合同关系,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乔艳军代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技术等文件;
2.悬挑脚手架方案在施工单位无编审批人员签字、无编制日期、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审批,并未注明审批日期。对已搭设的架体未按规范严格验收,对施工方验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
3.未要求施工方提交安全平网的搭设方案,对搭设的安全平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含糊不清,无管理记录。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赵文华,混凝土班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王铭,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泽龙,首创·学园四期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由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田志斌,首创·学园四期项目生产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由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樊志鹏,首创·学园四期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 建议由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阴佩赵,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创·国际学园四期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王哲波,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行政罚款。
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贾伟,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首创·国际学园四期项目总监,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国民,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西圣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李玉红、蒋波)
版权声明:本文系《中国基建报》原创报道,未经本报授权允许,严禁转载、抄袭、摘编,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