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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论 | 重新定义律师法务、企业管理者的合同思维

2021-08-23 15:01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高云(汪宏杰)


什么是真正的合同思维、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

下面我通过合同的三大弊病,跟大家谈谈。


目录

合同弊病一:合同的产生基础

合同弊病二:合同的评判标准

合同弊病三:合同的研究重点



我从事法律工作已经超过28年了,在我的眼里没有完美的合同,但是一定有优秀的合同!


所谓优秀的合同,是指:既要合法依规,也要灵活应对;既要法言法语,也要通俗易懂;最重要的是既要满足客户要求,还必须促成交易。


问题来了,中国所有大学,都没有教怎么写合同。


真的?!


是的,因为大学只教合同法,不教写合同!


还记得我带过一个实习生,他这样来形容大学合同课程:学完了合同法课程,我懂得了合同法,但仍然不懂写合同。


这样的结果,导致很多的年轻律师和企业法务


▼▼▼

写合同基本靠模板

审合同基本靠感觉

谈合同基本靠即兴

管合同基本靠制度


没有思维,没有系统,没有技能,如此做实务,简直就是裸跑......


凭着盲拳打死老师傅的勇气,还有重复劳动的蛮力,一定越走越艰难!


但是,真的只能这样吗?


当然不是!


请随我一起,探究中国合同的三大弊病,找出病根所在。


合同弊病一:合同的产生基础 


找到合同的产生基础,合同的本源,才能端正观念,写好合同。


传统认为,合同是基于公平正义观念之上的产物,合同的核心、产生基础就是公平公正。


我认为,如此标准实在太理论了,被现实完爆。


有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当一份合同草稿摆在桌面时:你的老板正在思考如何达成交易、赚更多钱;你的谈判对手正在想办法说服你接受他们的合同条件时;你却在那里胡说什么合同应当“公平公正”;结果是什么?


一定是你的老板不满意,对方可能也不满意,你的合同也一定会做砸了!


为什么?


因为交易双方关心的,不是抽象公平,而是实在的利益!


合同是否有对双方都公平公正一点不重要,合同能够兼容双方利益和诉求才重要!


所以,合同没有那么高大上,它不过是促成利益交易的工具。


因为各自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标准不同,需要交换和协调,各取所需,因此,才有合同的出现。


所以,你会看到主张“合同公平论”的人,只能在学校里面做老师,教你学合同法;只有那些主张“利益论”的人,才能成为交易高手,写出一手漂亮的合同。


合同弊病二:合同的评判标准


如果你去书店,翻翻书架上所有的合同书籍,就会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那些合同的评判标准,竟然都惊人的类似,合法、公平、严谨、周密、细致、周到等等。


这样的评判标准,对吗?当然不对


因为过于理想化了,偏激了,完全不是现实的样子。


错误1:合同应该“合法依规”吗?


传统认为,合同必须做到合法依规,这其实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做到并不难,只需要对照法条,按图索引即可。


难的是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规定的重重包围之下,巧妙地,创造性地,找到出路,既满足要求,又不失之僵化,这才是更高、更好、更实用的标准。


所以,合同不仅要“合法依规”,更应该“严而不僵”。


错误2;合同应该“严密详尽”吗?


传统认为,合同要做到严谨、周密、详尽。所以即使是一宗很简单的交易,律师等专业人士,仍然喜欢将合同写得非常繁琐,语言晦涩难懂,他们还沾沾自喜,觉得这是专业的表现。


我认为,晦涩不等同于专业,繁琐不意味着严谨,如此做法,不过是因为系统化、流程化的知识体系。


如果我们能够有一套标准的、流程化的合同体系做指导,即使简单明了,也可以确保没有遗漏。


所以,合同不仅要“严密详尽”,更应该“疏而不漏”。


错误3: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吗?


传统认为:合同是同双方权利义务凭证,必须严格执行。


我认为:合同执行当中,不仅需要严格,还要灵活。


灵活就是,有效控制成本,实现进退自如。


有效控制成本说的是,有效降低己方的履约成本,显著提升对方的违约成本。 


进退自如说的是,强化己方对于合同履行各个流程的控制力度,确保风险可控,利益可期。


所以,合同仅有“严格执行”是不够的,还要“灵活控制”才行。


错误4:合同是“零和交易”的游戏吗?


传统认为,合同谈判的结果有成功或失败,所以“零和”。


我认为,合同是在双方都认为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就达成。


所以,同样一份合同,无所谓成功或失败,同样的条款,很难说到底对谁有利,只能判断说,是否有利于实现利益。


所以,合同不是“零和”,而是可以实现双方共赢。


这应该是评判合同好坏的最好标准。



合同弊病三:合同的研究重点


中国目前所有的合同课程,定位和重点都非常狭隘,它围绕的不是合同本身,而是合同法。如此定位的结果,自然只能以研习法律为核心,研读立法原理、理论和理解法。


问题是,这完全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但凡有合同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实践当中的合同工作,熟悉合同法条仅仅是前提;


需要将更多时间和重点放在思考、判断和行动上。


例如:研究确定合同谈判方案,组成谈判团队并分工合作,设计和完善交易架构,写作、审阅和修改合同文稿,与交易对方展开谈判,督促合同顺利执行等等


所以,如果是以实务检验为标准,合同课程重点就应当放在合同的构思、写作、审查、修改和管理上;而非合同法上。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合同理论研究与实务严重脱节,导致大众对于合同的产生基础、评判标准以及研究重点,都存在严重错误的认知;合同实务缺乏系统化、流程化的知识体系作指导,缺乏实战技能、实战工具的全面总结。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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