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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与现行档案法的一些区别

2020-09-18 19:01 作者:老道姓王名也  |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一共修改过3次。最近一次的修改是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的。

它与现行的档案法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以下是对相应的部分进行一个总结。

一、章节数目不同

       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二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流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现行的《档案法》只有六章三十一条,比修订后的课程少了两章内容。

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在新修订的《档案法》中第三章的内容增加了三条内容,也有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完善和更新。其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其二是:明确了应当纳入归档的范围,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其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新修订的《档案法》根据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这一章的内容。为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加大力度鼓励机关、团体、企业等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调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相关事项。

四、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

        新修订的档案法进一步扩大了档案的开放和利用范围。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有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者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这样就缩短了文件处理的时间,从而扩大其利用范围。

五、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新修订的《档案法》中更加注重对档案的监督检查。例如,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检查的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电子档案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奖惩制度明确。

       每次的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作为现代新青年的学生,我们应该积极跟随上时代的潮流和国家的步伐,为社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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