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1岁男孩死亡,广州从化区城郊街4·5道路交通事故查明
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从化区城郊街“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4月5日13时02分许,在广州市从化区北星路出新村北路东7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普通二轮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7.7万元(正在走司法途径解决,以法院判决为准)。
报告全文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车辆碰撞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5日13时00分许,黄镇机驾驶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北星路出新村北路东700米处时遇绿灯直行,适遇朱振宇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红灯时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朱振宇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北星路出新村北路东700米,北星路与府前路交汇处,北星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河滨北路,西往新村北路,北星路共设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中间设有金属护栏隔离。府前路呈南北走向,南北方向道路均未开通。交汇处四方均设有人行横道及信号灯。白天、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现场以49号灯柱为基准点,以道路南侧边缘为基准线。(2)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车架号:G16144230)倒在道路内,该车前、后轮距北星路中心护栏分别为3.80米,3.10米,距基准点分别为48.60米、47.60米。(3)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停在北星路东往西方向车道边缘,该车右侧前、后轮距北星路中心护栏分别为10.30米、9.50米,距基准点分别为82.70米、77.30米。(4)现场道路内有血迹,该血迹中心距北星路中心护栏为3.10米,距基准点为49.10米,面积为0.60米×0.70米。(5)现场有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车架号:G16144230)倒地刮痕,该刮痕起点距北星路中心护栏为6.40米,距基准点为29.00米,长度为20.50米。(6)现场有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刹车痕,该刹车痕起点距北星路中心护栏为4.20米,距基准点为17.20米,长度为60.90米。
(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5日13时08分,区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接110发来警情指令称:一辆货车撞倒自行车,小孩躺在地上需要120。13时08分,分控中心通知一中队到场处置,13时16分,民警到场处置。14时09分,警情处置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7.7万元(正在走司法途径解决,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事故相关情况
( 一)事发车辆情况
1.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登记车主:广州市尧泽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保险有效期止:2022年11月06日。
经检验: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事故前瞬间行驶车速为75.5km/h。
2.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实际使用人是朱某宇,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车架号:G16144***)。
经检验: 无号牌普通二轮自行车(车架号:G16144***)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故前瞬间行驶车速为16.9km/h。
(二)事发车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情况
1.黄镇机,男,群众,身份证号:44012219740125****,48岁,住址: 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无受伤。
2.朱某宇,男,11岁,身份证号:44018420100905****,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
经鉴定:朱某宇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是广州市尧泽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事发时法定代表人:卢梓健,于2022年8月4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杰尧;事发时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于2022年12月9日变更了住所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一址多照);营业期限:2019年9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现场位于从化区北星路新村北路东700米路口,北星路与府前路交汇处,沥青混凝土路面,干燥。北星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河滨北路,西往新村北路,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双向四车道,并设有非机动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道路中间设有分隔护栏;府前路呈南北走向,南北方向的道路均未开通。交汇处四方均设有人行横道及信号灯,该路段设有限速40公里每小时标志牌,路面设有减速带、人行横道线、停止线,车道间施划有分道线,该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路面标线、标志、标牌清晰完好。该路段不属于占道施工路段,事故发生前该路段无进行道路改建。本起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晴朗。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朱某宇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经查,黄镇机于2021年4月入职尧泽公司。黄镇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黄镇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88.5%)、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经查,粤ACF102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11月15日登记在尧泽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证》。
(四)经查,尧泽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五)经查,事发前,尧泽公司2022年3月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作记录,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内容不健全;对驾驶员黄镇机开展岗前培训及考核不到位,导致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驾驶(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
(六)经查,卢梓健作为尧泽公司的事发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略。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黄镇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朱某宇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尧泽公司未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驾驶员黄镇机开展岗前培训及考核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
2.卢梓健作为尧泽公司事发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黄镇机(政治面貌:群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黄镇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尧泽公司未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驾驶员黄镇机开展岗前培训及考核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尧泽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卢梓健(政治面貌:群众),作为尧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或消除黄镇机违章驾驶等事故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卢梓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朱某宇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朱振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